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_百度文

更新时间:2023-11-25 02:48:18 阅读: 评论:0

缤纷多彩-粤教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_百度文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浓密的反义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

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8

【字 号】新政发[2013]83

【施行日期】201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

意见

(新政发〔2013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52号),进

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

一步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

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

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要的重要途径,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

革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民办教

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民办教

育,保障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下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

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快速发展。

二、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

(二)明确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快发展民

种形式兴办民办教育。通过保证合理用地、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举办民办幼

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

高教育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选择机会。鼓励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大力发展双语教

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或捐资助学。鼓励区内、外优质公办学校和

民办学校与我区民办学校建立支援协作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鼓励境外资金和优

质教育资源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或开展合作办学。

(五)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根据《民法通则》、《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事

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幼

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当地政府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投入确

定收费上限,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在政府指导价限度内自主确定学费的收取标准,

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并公示。办学成本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

育、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指数核定,每三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示。登

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

备案并公示。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监

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进行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的改革试点。中等

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学校需求,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

在同一批次招生。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招生工

作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

围内,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在

自治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招生。

(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教师在民办

(十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做

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也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同

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和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扶持、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

展。

经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

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城市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相应的补助或保

障机制政策范围之内。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等方面

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在边远贫困地区投资创办民办学校的,提供优惠政策给予

扶持。

(十二)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就业,申

请国家、自治区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口办

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推进民办

学校监事制度,改革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

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校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

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坚持依法诚信办学,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组织招生工作和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

课程设置方案,选用符合规定的教材;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范围、等级规范办学,

其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批准的职业标准、等级规范的要求开展教育培训,

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广告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

的内容发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五)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理。建立自治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研

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民办教育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八)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推进民办学校党(团)组织

上,进一步健全民办教育收费机制,研究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具体的收

费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障民办教育用地的配套政策;税务部门要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共同做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二十一)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各部门全面贯彻

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做

法,共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依法

及时办理民办教育法人、税务、收费和消防、卫生等方面的登记和核证工作。民办

学校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或歧

视性条件,不得随意收缴、扣押或吊销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不得以年检、审

验、评估等名目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宣传民办教

育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2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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