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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_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5 21:20:0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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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_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飞蛾扑火打一字)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_证券经纪人执业注

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法》和《证券

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托付,代理其从

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负责证券经纪人

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后续职业培训等事

宜,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次章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应通过其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协会申

请执业注册登记。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二)已与证券公司签订托付合同;

(三)已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

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

时,且经测试合格;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法》第十条第(二)

至(五)项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申请须通过协会执业证

书管理系统提交。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

部、执业地域范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以下称申请

人)应当向所服务的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果合格证明;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执业注册登记程序:

()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

登记表,并将打印的书面登记表,连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

的其他材料提交给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负责审核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登记表,

在确认合格后,将电子登记表提交协会;

()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执业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要求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确仔细实、精确 、完整、合规的执业注册登

记表,协会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个工作日内

审核完毕。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后,由执业证书管

理系统生成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

统一印制。

第十条 证券公司向协会领取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根据

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的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后,颁

发给已完成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

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

当在发生之日或知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相关

人员执业信息备案:

与证券公司终止托付合同;

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

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

受到证券公司处分的。

证券经纪人托付合同到期,证券公司不提交终止托付合

同备案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视同托付合同延期。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当保管申请人的书面执业注册

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以备协会检查。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组织证券经纪

人参与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年检

日起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参与

年检。年检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七条 年检的程序是:

()证券经纪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

申请表,将年检申请表打印后提交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认,在确认合

格后将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书面年检申请表由证券公司

留存备查;

()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证券经纪人年检申请进行审

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

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进行年检信息公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注册登记或年检申请中弄虚作

假;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

(三)不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执业注册登记条件;

(四)未按规定参与年检;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证券经纪人

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收回。

第四章 检查和惩戒

其次十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相关

状况的检查。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

人,协会可以实行自律管理措施。

其次十一条 协会发觉申请人供应虚假材料进行执业注册

登记的,不予受理;已经办理执业注册登记的,注销其执

业注册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登

记申请。

证券公司供应虚假的证券经纪人登记材料的,协会视详

细情形赐予其纪律处分。

其次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赐予

纪律处分或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证券公司托付未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经纪

人证书被注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

务等活动;

(二)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

检等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向协会统一支付。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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