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5 21:42:22 阅读: 评论:0

孙幼军-tudou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yij)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

《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

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

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

第十一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

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

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

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担任大会代表、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继

任会员代表人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会长办公会确

认。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

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

定及时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

给予纪律处分。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

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

检查、考评。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四)注销执业证书;

(五)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九条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

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六)

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人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

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

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

带水的词语-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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