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
《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
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
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
第十一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
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
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
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担任大会代表、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继
任会员代表人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会长办公会确
认。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
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
定及时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
给予纪律处分。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
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
检查、考评。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四)注销执业证书;
(五)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九条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
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六)
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人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
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
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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