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改房的产权分析及纠纷处理
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经过⼗⼏年的努⼒,现已基本结束。居民住房这⼀最⼤的消费品,已作为商品纳⼊了市场
经济的良性循环之中。城镇住房制度改⾰的⽬的是改变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货币⼯资分配,⿎励职⼯利⽤⼯资收⼊和
住房公积⾦购房,逐渐实现职⼯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在福利房向商品房,公房向职⼯有限产权房、全产权房过渡
的过程中,围绕房改房产权的取得和因离婚、继承引发的产权分割问题产⽣了许多纠纷。这些纠纷形式多样,法律关
系复杂,在法律调整上有的尚⽆明确的依据,店铺⼩编就此谈⼀点粗浅的认识,以求赐教。
⼀、涉及房改房纠纷的特点及主要⽭盾和法律适⽤。
城镇住房制度改⾰直接关系到⼴⼤职⼯的切⾝利益,其政策性强、涉及⾯⼴,在操作中产⽣纠纷很多。从房改房
的特征上看,其主体是特定的,⼀⽅是售房建房单位,另⼀⽅是该单位有分房资格的职⼯;从性质上它不同于⼀般的民
事法律关系,它是以双⽅的劳动关系和职⼯夫妻双⽅享有的住房福利为条件的。因此,涉及房改房的纠纷往往和职⼯
的劳动关系和职⼯的家庭婚姻关系相连系的。这正是此类纠纷的复杂之处。如何才能公平合理的解决这类纠纷呢?⾸
先要抓住纠纷的主要⽭盾,不论是职⼯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对房改过程中的住房要求确权,还是因职⼯离婚或继承要
根据1994年7⽉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决定》的规定,职⼯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
家庭只能享受⼀次。不管夫妻双⽅参加哪⼀⽅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共同
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
励职⼯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住房公积⾦为计算依据的⼯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
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因夫妻离婚⽽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
共有财产,双⽅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参加了⼀⽅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售房单位也不
得以⾮本单位职⼯为借⼝,侵犯产权⼈的利益。但是未分到住房的⼀⽅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
的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或双⽅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
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保护好未分到住房⼀⽅的合法利益。
因房改房屋引发的民事纠纷,还要在⼀定时期内存在,进⼀步研究和探讨这⼀特殊法律关系,将有利于解决我们
在⼯作碰到的实际问题,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你还有详细问题可上⽹咨询店铺。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
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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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6:47: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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