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与支取业务
1、 单位新开户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和经办
人的身份证 (身份证需正、 反面复印)、 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开户银行名字和账号)、 单位的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 以上均为复印件即可。
2、 公积金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息, 每年的结息日是什么时候?
答: 中心收到公积金补贴之日起按日计息, 按年结算。 每年 6 月 30 日为结息日, 结息后
本息自动转存。
3、 公积金补贴如何缴存?
答: 住 房 公 积 金 补 贴 缴 存 采 用 “ 托 收” 方 式,1999 年 1 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
补贴制度之月期间应补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每月的月底至月初通过一户
通系统向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托收, 暂时不具备托收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转账支票汇缴方式。
4、 公积金补贴补缴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 并加盖公章, 补缴金额
算至上一月。如果补缴跨年, 需要单位填写情况说明并且加盖公章。
5、 单位新开户职工的公积金补贴新增到账业务如何办理?
答: 职工所在单位在向中心房改管理科申报审批后, 提供 《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
贴申报审批表》及明细表, 若以支票的形式补缴, 则还需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
汇 (补) 缴款书》、 转账支票。 当月做到账, 补缴金额算到上一个月, 金额保留到元。
6、 公积金补贴辖外转入业务如何办理?
答: (1) 我中心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接收确认单》, 由对方
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并提供该职工在原单位公积金补贴历史汇缴明细, 需注明累计缴交额并
加盖对方中心的业务章。
(2)资金到账后, 由我中心电话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单位须递交原单位公积金补贴历
史汇缴明细 (需注明累计缴交额并盖有业务章)。 如果转入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交, 须填
写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进行启封。 如需补缴, 单位填写 《浙江省省
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 补缴金额算至上一月。
7、 公积金补贴辖外转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以及
接收地住房补贴接收函或确认书。
8、 公积金补贴恢复、 暂停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并加盖公章。
9、 住房补贴支取业务如何办理?
答: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须提供 《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支取清册 (审批表) 》, 经单位审核同
意后盖章由单位经办人代为提取, 单位经办人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办
理。
10、 职工购房首次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购房合同复印件、 产权证复印件或发票 (收据) 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首次支取已开始还款的, 若再提供借款合同、 还款明细的, 可以在购房支取的额度上, 再
按还贷支取的规定, 提取不超过还款额的补贴。
11、 职工还贷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借款合同、 从上次支取至今的银行还款明细(需银行加盖业务章)、 身份证复印件。 如
支取人是次贷人, 另需提供主贷人的公积金缴存明细。
12、 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 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合法继续人或遗赠人有二
人 (含) 以上的, 应提供其他人对于支取人的书面委托书)。
13、 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正常租赁情况下每年可提取当年公积金补贴一次, 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地税部
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复印件 (查看原件)、 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无房证明、 出租房产权证复印
件 (如无产权房需提供租赁许可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支取额度为租金的 70% 。
14、 职工户口迁出杭州并无接收单位, 离职的情况下, 如何支取?
答: 只有在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情况下可以支取。 支取时须提供跟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关系证明、户口不在杭州证明、 支取人本人身份证、 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证
明等。
15、 公积金补贴限额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 (1) 未超限额: 在确认该职工账户为暂停的状态下填写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
补贴补缴清册》 加盖公章, 补足差额。
(2) 已超限额: 余额足退, 提供 《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 该职工退款需写
明 “本人同意退款” 字样, 并签名确认。 根据 《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 上的应退
金额, 在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 上填负数并加盖公章, 填写《公积金
补贴退款信息表》 最后由中心将金额退还给单位。余额不足退: 个人先将差额以现金形式交
回单位,单位再开具转账支票、 填写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 (补) 缴款书》、 浙江省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 (填负数)、 《公积金补贴信息表》, 并提供《公积金补
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 和 《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退款审批表》, 须本人签字同意
退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最后由中心将金额退还给单位。
16、 公积金补贴支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 正常还款情况下一年取一次。
(1) 首次支取: 取至购房当月账户余额取整数(备注: 如首次支取提供还款明细的, 取至还
款最近一个月账户余额取整数);
(2) 偿贷提取: 从上次支取时间到提供到现在还款明细上的时间, 还款金额 (当年支取金
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的总额);
(3) 租赁住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 70% 。
17、 公积金补贴户口迁出杭州可以支取吗?
答: 只有在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情况下才可以支取。 支取时, 须提供跟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关系证明、 户口不在杭州证明、 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18、 住房补贴死亡支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公证书?
答: 职工死亡后, 其账户里的住房补贴也是一类遗产, 公证书是由公证处开具的具有公证
性, 对死亡职工的补贴是一种专项公证, 不仅对金额公证、 还要对继承人公证。
一次性住房补贴业务
1、 一次性补贴到账业务如何办理?
答: 到账所需的资料有: 省财政厅审批的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审批
表》、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 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 中心根据不同的资金来
源进行到账处理, 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的, 还需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 (补)
缴款书》、 转账支票。
2、 一次性补贴到账后什么时候能来办理支取业务?
答: 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支取业务。
3、 一次性补贴辖内转移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4、 一次性补贴辖外转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接收
地住房补贴接收函或确认书。
5、 一次性补贴辖外转入业务如何办理?
答: 我中心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接收确认单》, 由对方中
心办理相关手续, 并提供该职工在原单位住房补贴的缴存明细及累计缴交额, 资金到账后, 由
我中心电话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6、 一次性补贴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经房改管理科审批的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退款通知书》, 职工本
人签字, 单位加盖公章, 并填写 《一次性补贴退款信息表》。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办理相应
的退款手续。 如果该职工已将该笔补贴支取, 则职工先将退款金额退还给单位, 单位再开出
退款金额的转账支票及提供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 (补) 缴款书》。
7、 一次性补贴购房支取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购房合同复印件、 产权证复印件或发票 (收据) 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8、 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
些材料?
答: 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批准大修的证
明、 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呈报表上需有支取人姓名)。
9、 职工农村批地建房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批地建房呈报表或建设规划许可证明、 户口本、 身份证复印件 (批地建房呈报表上
需有支取人姓名)。
10、 职工回迁安置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扩面协议、 产权证或房款收据 ( 资金结算单)、 身份证复印件。
11、 职工离退休支取一次性补贴、 住房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离退休证、 身份证复印件。
12、 职工出国、 出境定居支取一次性补贴、 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绿卡和国内身份证。
13、 职工死亡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 身份证复印件(如合法继续人或遗赠人有二人 (含) 以上
的, 应提供其他人对于支取人的书面委托书)。
14、 一次性补贴支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 (1) 购、 建、 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补贴的, 其提取额度为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住
房补贴。 注:房改房购房支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
(2) 离退休、 出国定居、 在职去世可以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
15、 什么性质的房屋用途才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答: 只有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才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审批政策
1、 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有哪些?
答: 1999 年 1 月 1 日及其以后杭州市市区省直属单位 (含中央在杭单位) 的无房和住房
面积低于补贴规定标准的在册职工、 离退休人员, 且所在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
2、 住房补贴有哪几类?
答: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 (1999 年 1 月 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由
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已享受实物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
和 1998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和工龄
补贴 (对 1994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
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三种。
3、 什么是一次性住房补贴? 什么是工龄住房补贴?
答: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
作的无房职工, 由单位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对 1994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
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4、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补贴?
答: 对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
计发不高于本人工资 25% 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经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报上级单位或房改部
门批准, 也可以按月定额发放。
5、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一般干部、 职工 70m2; 科级干部 (中级职
称) 80m2; 处级干部 (副高职称) 90m2; 副局级干部 (副厅级单位副职)100m2; 厅级干部 (正高
职称) 120m2。 其中技术职称需要聘用方能认可。
6、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价标准是多少?
答: 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价不高于 1200 元/ m2。购买经济适用房、 专用房、 腾空房
家庭的住房补贴单价, 不得高于经济适用房、 专用房、 腾空房享受单价与当年房改成本的差
价。 差价金额高于 2400 元/ m2 的,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 2400 元/ m2 核定; 差价金额低
于 2400 元/ m2 的, 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差价金额核定。 如有一方单位已按 1200 元/ m2 发
放住房补贴, 另一方单位只能按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减除 1200 元/ m2计发。
7、 如何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
答: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 补贴单价× (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
房建筑面积)
8、 工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 860 元/ m2×0. 6% × (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
实物分房建筑面积) ×该职工房改工龄。
9、 职工承租公房如何核定其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 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 承租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
积均以市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
积, 以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 砖木、
木、 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 1 ∶ 1. 1; 砖混结构房屋为 1 ∶ 1. 2。
10、 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房, 如何核定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解困住房的建筑面积, 核定职工
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11、 按照城市拆迁政策, 哪些应列入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 按照城市拆迁政策, 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 在拆迁安置协议中
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 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
的住房建筑面积;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 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安置的, 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
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 拆除私房 (包括房改房), 采取放弃产权的, 在
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12、 已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安居房的职工家庭, 如何计算职工家庭实物分房面积?
答: 参加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 (不论单位职工负担的集资款额多
少) 全部计入实物分房面积。以 1500 元/ m2 以下优惠价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实
物分房面积。
13、 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面积是否计入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
的面积?
答: 不计入。
14、 职工及其配偶参与批地建房的, 是否计入其家庭实物分房面积?
答: 是计入的。
15、 参与批地建房的职工如何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 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该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建的土地
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80% ×房屋地段系数;其中房屋地段系数: 杭州市区土
地等级一至四类地段系数为 1; 五类地段系数为 0. 8; 六类地段系数为0. 7; 七类地段系数
为 0. 6; 八类及其以外地段系数为 0. 5。
职工有批地建房的应提供 《 农村批地建房呈报表》, 或由所在村出具 《浙江省省直单
位职工批地建房中批建份额证明》 并由所在乡镇政府、 土管部门审核签章。
16、 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全额出资购买、 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的面积
是否计入职工实物分房面积?
答: 不计入。
17、 公房过户如何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 职工在 1995 年 8 月 7 日以前, 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 购买的, 不计入原承租
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但是, 1995 年 8 月 7 日以前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 购买
的, 当时与单位有约定或单位相关规定不再解决住房的, 该住房面积还需计入原承租人已
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职工在 1995 年 8 月 7 日以后, 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 购
买的, 该住房面积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公房过户面积在原承租人职级标准
以内的, 计入原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超过职级标准以外的面积计入新承租人享受实
物分房的面积; 如新承租人仍未达标的, 可以按规定申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
18、 公房过户什么情况下住房面积不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答: (1) 原承租人死亡后过户的, 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死亡证明;
(2) 在旧城改造拆迁中, 安置时过户给子女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回迁安置协议书;
(3) 职工退休返乡离杭子女顶职过户给子女的,需提供户籍迁出迁入证明。
19、 军转干部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 在部队已享受实物分房的职工, 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具体建筑
面积由部队师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 其已领取的住
房补贴低于地方补贴标准的, 允许按照地方标准给予差额补足; 已高于地方补贴标准的, 不再
享受。在部队中担任行政职务的转业干部, 按其在部队转业时在部队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核定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在部队具有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 按其目前享受的工资对应职级核定
住房补贴标准。
20、 1998 年前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1999 年 1 月 1日以后毕业并取得学位, 参加工作的无
房职工, 其住房补贴如何享受?
答: 可以按照老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也可按新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由单位自定, 同
类情况按同标准执行。
21、 省属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住房补贴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 原则上凡户口在杭或在杭分配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按杭州市住房补贴标准发放, 其余
人员按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补贴标准发放。 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按其公积金缴交地标准发
放。
22、 未满 20 年工龄的老职工, 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 对工龄未满 20 年的在职职工, 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 在其
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 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职工如调离, 须由本人
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对工龄不满 20 年的退休职工或者下岗待业职
工,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与 20 年相比后按比例发放。
23、 未满 20 年工龄已领取住房补贴的, 调离工作单位的如何办理还款手续?
答: 省级机关或同系统内, 因工作需要, 属组织调动的, 职工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借款协
议, 与原单位终止借款协议后, 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其他情况调动需还款的, 由单位填
写 《住房补贴重审退款申请申报表》 附离职文件、 借款协议、 身份证复印件, 报省直房改
办批准后, 由单位负责落实到省直公积金办事大厅 (凤起路 619 号) 办理退款手续。
24、 异地调动职工如何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答: 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取或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 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规定由调
入单位给予发放或补足。 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 到新工作地后不得再领取
住房补贴。
25、 职工家庭一方为老职工, 婚前单身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 另一方
是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未享受政策性住房), 可否享受住房补贴?
答: 结婚前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并达到标准的, 结婚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
贴; 未达标准的,双方均按老职工的政策规定差额享受住房补贴。
26、 什么是职级差补贴?
答: 夫妻双方原则上都应该分别向所在单位申请各自的住房补贴。 省级机关工作的一方
职级高于配偶的,可以按本人职级向机关申领职级差的住房补贴。 职工申领职级差住房补贴
后, 配偶职级再提升的或今后配偶单位开始实施住房补贴的, 不得重复申领。
27、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存在哪些情况不得向省级机关申领补足配偶补贴?
答: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向省级机关申领补足配偶住房补
贴:
(1) 199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参加工作, 属于公积金补贴发放对象的;
(2) 所在单位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前已经发放过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的;
(3) 正在服刑的;
(4) 所在单位不肯承诺在向机关申领住房补贴后不以任何形式变相发放住房补贴的;
(5) 上一年收入达杭州市区职工平均收入 1. 5倍的;
(6) 夫妻双方住房已经达标或领足住房补贴后离异再婚, 现配偶申领不到住房补贴的。
28、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向省级机关申领补足配偶补贴,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住房补贴发不到位的可以向省级机关申领补足配
偶住房补贴:
(1) 配偶为无业、 下岗、 失业职工, 困难企业离岗待岗人员;
(2) 配偶已故未再婚或单身未婚职工且已离退休的;
(3) 职工离异 5 年 (含) 以上未再婚;
(4) 配偶所在单位实际发放每平方米住房补贴低于机关单方补贴标准的。
29、 省级机关职工本人属未婚单身的, 可否发放补足配偶住房补贴?
答: 未婚单身职工, 到离退休后, 可以向机关申领另一半住房补贴。
30、 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 腾空公有住房后如何限额发放住房补贴?
答: 购买经济房、 腾空房的职工家庭, 享受经济房价、 腾空房价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每平
方米限额按经济房、 腾空房实际购买单价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价的差价进行逐户核
算。 差价金额低于 2400 元/ m2 的, 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差价金额核定; 差价金额高于
2400 元/ m2 的, 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 2400 元/ m2核定。
31、 职工家庭购买专用房后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 实行补贴限额。 专用房项目出售价格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
核定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限额。 购买专用房职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限额为专用房均价
扣除当年房改成本价 (不含楼层、 朝向增减系数折扣、 工龄折扣)。 差价金额低于 2400 元/ m2
的, 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差价金额核定; 差价金额高于 2400 元/ m2 的, 该家庭住房补贴限
额按 2400 元/ m2核定。
32、 新职工家庭购买专用房、 经济适用房、 腾空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后如何发放公
积金住房补贴?
答: 限额发放公积金住房补贴, 发放总额累计达到同职级的老职工住房补贴限额时应停
止发放。
33、 原集体土地住房拆迁后, 已安置农居点住房,如何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 按拆迁安置协议实际享受的安置面积认定, 市场价扩面部分不计入实物分房面积。
34、 服过刑的职工, 是否可发放住房补贴?
答: 刑满后, 于 1999 年 1 月 1 日前重新参加工作的, 可按老职工的政策办
理; 于 1999 年 1 月 1 日及其后重新参加工作的, 可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
35、 离退休后出境定居, 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可否申领住房补贴?
答: 在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经批准出境定居的离退休职工, 如原工作单位按房改政策
规定实行住房补贴的, 可以向原工作单位申领住房补贴。在 1998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出境
定居的, 必须回国定居方可申领住房补贴。
36、 教师或购买的房改房为高层建筑, 住房补贴标准是否上浮 10m2?
答: 不能。 只有离休干部本人一次性住房补贴申领时可在职级享受标准上浮 10m2。
37、 已购经济适用房或专用房超限额退补贴政策如何规定?
答: 夫妻双方已发补贴额大于户最高补贴额的差额部分应退出: 户最高补贴额应为享受
经济适用房 (专用房) 的单价减去购买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差价金额低于 2400 元/ m2 的, 该
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差价金额核定; 差价金额高于 2400 元/ m2 的, 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
按 2400 元/ m2 核定。
38、 实物分房情况发生变动的, 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实物分房情况发生变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核算实物分房面积, 退出差额补
贴: 婚前单身各购建 (承租) 过房改房的, 房改房 (承租房) 面积应合并计算; 另在农村占有批
地建房份额面积的; 承租房面积发生变更的; 隐瞒住房情况领取住房补贴的; 申报审批发生
差错的; 其他应退出补贴的情况。 附报 《职工住房补贴重审退款申请申报表》、 房产证复
印件 (租赁证复印件)、 申请人报告 (单位意见)、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情况说明等
报房改部门审批后退款。
39、 撤村建居后实物分房面积发生变化, 如何办理补退已领住房补贴的?
答: 须填报 《职工住房补贴重审退款申请申报表》并提供载明具体安置地点和安置建筑
面积的安置表或协议、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报房改办审批后办理。
40、 新职工购专用房、 经济适用房限额补贴超限的如何办理退出住房补贴?
答: 公积金补贴超限未支取的, 到归集管理科办理账户暂停缴交和退款手续。 新职工住
房补贴超限已支取账户余额不足的, 填写 《新职工住房补贴重审退款申请申报表》 办理补贴
重审手续, 退出超缴补贴。
41、 新职工购专用房、 经济适用房限额调整如何办理?
答: 新职工购专用房 (经济房) 未限额的或补贴限额需要提高或减少的, 填写 《省直单位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调整表》, 报省直房改办审核修改后到省直公积金办事大厅 (凤起
路 619 号) 办理停补缴退手续。
政策性住房审批业务
1、 现在还能购买房改房吗?
答: 购房人符合 1998 年 12 月底前已经分配承租、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购房面积控
制标准等购房资格; 申请所购住房又符合权属清晰、 住宅用途等出售条件的。 购房人自愿向
产权单位提交购房申请, 经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房改购买该承租公房。
2、 目前执行的公有住房房改成本价单价为多少?
答: 目前执行 2013 年度房改房价格, 房改成本价单价为 1015 元/ m2。
3、 房改购房可享受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 一般职工 60—70m2; 科级或中级职称 70—80m2; 处级或副高级职称 80—90m2; 厅
级或正高级职称 105—120m2。购买高层建筑 [总楼层八层 (含) 并配备电梯运行的住房] 住房
时可上浮 10m2。
4、 一户能否以房改价购买二套公有住房?
答: 一户有两处住房, 其中一处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控制标准上限的不允许购买。 两处
均未达到控制标准上限的, 允许购买, 其总建筑面积在控制标准之内部分按房改成本价购
买, 超过控制标准部分面积, 按房改商品价购买。
5、 非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能购买杭州市区的政策性住房 (房改房、 腾空房等) 吗?
答: 不能, 购房人须具有杭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6、 房改工龄如何确定?
答: 1994 年底之前的工龄为房改工龄。 例: 1980年参加工作, 连续工作, 房改工龄
为 15 年。1994 年年底之前已离退休职工房改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 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
龄计算。
7、 教师购房改房怎样享受教龄优惠?
答: 1994 年底之前承担过教学工作的教师, 其承担教学工作期间为房改教龄, 可
按 1 ∶ 1. 2 折成房改工龄。
8、 教师、 离休干部申请参加房改的, 有何优惠政策?
答: 教师、 离休干部申请参加房改, 在其职务、 职·31·称可享受的成本价建筑面积标准
基础上可再放宽 10 平方米。 夫妻双方既有离休干部又有教师或个人既是离休干部又是教师
的, 可以同时享受成本价上限放宽 10 平方米的优惠。
9、 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在购买公有住房时, 如何核定享受面积?
答: 已故厅级离休干部的配偶, 可按处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核定; 已故处级及处级以下
离休干部的配偶,可按已故离休干部本人的购房面积标准核定。
10、 精神、 智力残疾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能否申请参加房改?
答: 可以。 鉴定结论或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可由其
监护人代理申请房改购房。 认定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可由本人直接参加房改购房。
11、 已故承租人能否成为房改购房申请人?
答: 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的, 不能成为购房申请人。
12、 经搬迁公告列入搬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 (含非成套简易砖混、 砖木、 木结构、 简
易结构及其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 能否办理房改手续?
答: 承租人签署搬迁承诺书承诺实行搬迁的, 允许按房改政策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但
需在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中明确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搬迁的, 撤销房改购房的约
定。
13、 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参加房改时, 是否需要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
答: 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房改购房时, 应如实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 并对保障同户居住人
的居住权益作出书面承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购房的, 监护人应共
同对保障同户居住人的居住权益作出书面承诺。 未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的购房申请人在购
房申请受理后、 审批未完成前死亡的, 如其生前已实际履行对同户居住人居住权益的保
障, 可视为已如实填报, 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14、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承租公有住房的, 离异后如何办理房改手续?
答: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承租公有住房的, 离异后按以下规定办理房改:
(1) 离婚协议书、 民事调解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中对公有住房使用权有明确约定或判决
的, 可从其约定或判决内容办理;
(2) 无明确约定或判决的:①如承租人的原配偶仍为同户居住人的, 承租人购房须提交其
与原配偶当场填写或经公证的无争议约定书;②如承租人的原配偶非同户居住人的, 承租人
购房须本人到场填写无争议具结书。
15、 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参加过房改的, 如何核定享受面积?
答: 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参加过房改的, 该承租人申请购房时的享受面积核定如
下:
(1) 如其配偶系再婚且与前配偶共同申请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则婚后夫妻各自核定已享
受面积。 承租人本人核定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 允许继续购买不超过面积控
制标准的承租公房, 并按承租人本人的工龄计算折扣;
(2) 如其配偶婚前单身 (含未婚、 离异单身、 丧偶单身) 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则婚后合并
计算夫妻双方已享受面积。 合并享受面积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允许继续购买不超过面积
控制标准的承租公有住房, 并按夫妻双方的工龄计算折扣。
16、 一户原租住两套公有住房, 面积超过杭房改〔1996〕 7 号文件标准的, 如何实行超
标加租?
答: 超标面积部分在原有租金基础上, 另行加收二倍租金。 承租人通过房改购买其中一
套公有住房后, 另一套继续实行超标加租。
17、 居民于 1998 年底已租赁的公房, 今后如遇拆迁并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原承租人
的, 承租人可否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和价格购买安置的公房?
答: 可以。
18、 未满 35 周岁的公有住房未婚承租人参加房改后有何限制?
答: 未满 35 周岁的公有住房未婚承租人参加房改的, 自购买之日起, 满五年后方可上市
交易, 期间如婚姻状况变化的, 取消该年限限制, 届时实际造成一户两次新购住房的, 超过面
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 需补足房改商品价。
19、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 必须持有标注住宅性质的 《房屋所有权证》 或市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 住房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产权单位应当暂缓出售。
20、 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都有职务职称的, 在购买政策性住房时面积享受标准按哪一方
享受?
答: 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享受。 但如一方已亡故,就不能享受其职务职称, 可以享受其房
改工龄优惠。
21、 什么是腾空公有住房?
答: 1999 年底停止实物分房时尚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后因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而腾退给单位的原购房改房、 原租赁公房; 因其他原因腾退给单位的住房。
22、 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是什么?
答: 本单位、 本系统无房户购买或者住房面积不到下限标准的职工换购。
23、 购买腾空公有住房如何计价?
答: 目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一类地段 4400元, 二类地段 3780 元, 三类地
段 3090 元, 四类及四类地段以外 2640 元。基价结合成新、 结构、 楼层、 朝向增减系数后
的单价为实际出售价。 最低限价为同地段基价的 50% 。 成新折旧时间至 2004 年止。超标
准面积 30m2 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 70% 执行, 超标准面积 30m2 以上部分按评估价执行。
24、 已享受房改房面积低于可享受标准的职工, 能否增补一套腾空房?
答: 不可以。
25、 教师、 离休干部购买腾空房, 能在享受职级标准上浮 10m2 吗?
答: 不能。 只有购买高层建筑时可享受职级标准上浮 10m2。
26、 已足额申领住房补贴的职工, 购买专用房、 腾空房时其住房补贴是否需要重新核
定?
答: 是的。 对购房前已申领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须按现行住房补贴办法重新核定住房补
贴, 多领的住房补贴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 在交款前由单位统一办理退还住房补贴手续。
27、 因职工异地调动腾退住房或违反约定等原因,原产权单位要求收购已出售的房改房
的, 如何办理?
答: 由产权单位按届时售房价格和政策向所属房改办申报收购价格, 所属房改办核价
后, 收购价款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不足部分通过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28、 哪几种情况需要办理撤消房改审批?
答: (1) 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死亡, 但隐瞒事实仍以该承租人名义参加房改的;
(2) 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离异, 但隐瞒事实使用原配偶的工龄参加房改的;
(3) 申请房改时使用伪造、 涂改的身份证、 租赁证、 户口簿、 结婚证等材料, 或伪造、 冒
用相关单位公章参加房改的;
(4) 申请房改时存在其他隐瞒事实、 弄虚作假或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的。
29、 如何办理撤消购房审批手续?
答: (1) 购房申请人向原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说明申请购房时的相关事实情况;
(2) 原产权单位核实事实情况后, 向省直房改办提交撤消购房审批的书面报告。 房屋原
产权单位未收到撤消购房审批申请, 但已查明相关事实情况的, 可直接向省直房改办提交书
面报告;
(3) 省直房改办经审核后, 向相关单位作出撤消购房审批的书面决定, 同时抄送房屋和土
地权属登记机构以及契税征管部门;
(4) 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构、 契税征管部门注销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及
契证;
(5) 撤消购房审批申请人接到省直房改办或相关单位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 去省直住房
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6) 相关单位收回房屋使用权, 或与原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或按规定变更承租人。
30、 申请购房时承租人已死亡, 但隐瞒事实仍以该承租人的名义参加购房的, 在申请撤
消购房审批时,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2) 原产权单位的情况说明以及撤销购房审批的申请;
(3) 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
(4) 撤消购房申请人的身份证、 户口簿, 以及能够证明其与原承租人利害关系的证明材
料;
(5) 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31、 申请购房时承租人已离异, 但隐瞒事实使用原配偶的工龄参加房改的, 在申请撤消
房改审批时,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2) 原产权单位的情况说明以及撤消购房审批的申请;
(3) 原承租人及其原配偶的身份证、 户口簿和离婚证明;
(4) 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32、 购房人因工作调动至异地; 购房时与房屋原产权单位有约定条款等原因需要办理撤
消购房审批的,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2) 原产权单位的情况说明以及撤消购房审批的申请;
(3) 关于购房人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
(4) 购房协议原件;
(5) 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33、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购房重审, 变更购房审批?
答: (1) 原审批信息错误;
(2)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 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后, 可变更房改
审批:
A、 原产权单位因破产、 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需提供相应的破产、 改制文件、 或有
关单位出具的已破产、 改制证明;
B、 房改房已转移给第三人的, 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等产权转移证明材料;
C、 房改房已拆除灭失的, 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
34、 如何办理购房重审审批手续?
答: (1) 提出申请。 房改重审由原购房人或代理人 (原购房人已死亡的可由其配偶作为代
理人, 无配偶的可由该房继承人作为代理人) 向房屋原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重审材
料。
(2) 受理审核。 房屋原产权单位受理审核向省直房改办提交重审报告; 若原产权单位因
改制、 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 由该房屋售房资金接收管理单位受理审核并提交重审报告。
(3) 重审审批。 省直房改办收到重审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进行重审审批, 完成后通知相关
单位或个人领取重审表。
(4) 资金结算。 重审后若涉及房款资金结算的,由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与原购房人办理补
款或退款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6:57: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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