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4-9-16 【实施日期】2004-9-16 【发布单位】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
委员会 【文号】浙直房发[2004]1号
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省直单位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单位自建、保本运作,
按一户一套住房的原则,向本系统、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成本价格定向出售的住房。
为加强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
本办法。
一、售房范围和对象
在杭省直单位户口在杭州市区的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
定标准下限(不含原房改房已上市或交不出旧房者):即一般干部职工60平方米以下(含阳台面积、公
摊面积,下同)、科级或具有中级职称(指取得职称资格且被所在单位聘任的,下同)的干部职工70平
方米以下、处级或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干部职工80平方米以下、厅局级或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干
部职工105平方以下的可以申请购房。单身干部职工购房须35周岁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和专门引进的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干部可放宽到30周岁)。现住房为高层、小高层的建筑面积控制
标准下限放宽10平方米执行。
现住房面积按《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核定。
二、售房方法
1. 实行换购和无房购买。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包括购买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的)的干部职工,换
购时其原购住房由建房单位按换购当年的房改价收购。
2. 住房货币补贴。
3. 在职干部职工可根据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办理抵押贷款。
4. 省直单位按规定向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出售后剩余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上报省直房改办统一调
职级标准以内部分实行自建经济适用房价;超出标准部分实行同等地段商品房价。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
职级标准上限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按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房价。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商品
房价格以省物价局核定为准,各建房单位不得自行定价。
五、出售程序
1.购房者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报家庭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情况。
2.单位审查、核实并将申请购房人的住房情况在本单位必须经过公示确定购房人后,填写《浙江省省直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表》,建房单位根据购房申请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
房出售价格申报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3.换购者与建房单位签订《交旧房协议书》,交回原房“三证”和房改购房协议书原件,办理旧房收购
手续。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交回住房货币补贴款,重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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