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
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公布日期】1997.04.01
• 【字 号】[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
• 【施行日期】1997.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
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 1997年4月1日)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
知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
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
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
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36—1128元;远郊山
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780—1092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高限,可将成
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
三、其他有关政策
1.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
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
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
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3.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
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为206元计。
4.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19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
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的规定补
交房价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
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
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
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表:
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对应关系
-----------------------------
| 地 区 | 标 准 价 | 年工龄折扣率 |
|------|---------|----------|
| | 943—1048 | 0.6% |
| 城近郊区 |1049—1153 | 0.7 |
| |1154—1259 | 0.8 |
| |1260—1363 | 0.9 |
|------|---------|----------|
| | 846—916 | 0.6% |
|远郊平原县 | 917—987 | 0.7 |
| | 988—1058 | 0.8 |
| |1059—1128 | 0.9 |
|------|---------|----------|
| | 780—857 | 0.6% |
|远郊山区县 | 858—937 | 0.7 |
| | 938—1015 | 0.8 |
| |1016—1092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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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7:21: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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