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
复习题
(课程代码 362122)
一、名词解释
1、亲等
2、家庭
3、收养
4、婚姻
5、拟制血亲
6、无效婚姻
7、约定夫妻财产制
8、转继承
二、判断分析题
1、男女双方同居满10年,视为事实婚姻,合法有效。( )
2、我国的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1周岁。( )
3、养父母与养子女因为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是可以结婚的。( )
4、丈夫因发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5、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夫
妻共同财产。
( )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为成年子女就没有这个义务了。( )
7、( )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发生冲突,应以遗嘱为准。( )
9、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
10、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三、简答题
1、简述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2、什么是代位继承?它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3、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5、简述协议离婚应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6、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7、无配偶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8、简述收养成立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
四、论述题
1、试分析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2、试分析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
3、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4、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
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句话怎么理解?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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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嘱应具备哪些法定形式和内容?其有效条件是什么?
五、案例分析题
1、1998年,郭芳在丈夫去世后,带着8岁的儿子张力与梁文一起生活。2002年,郭芳
与梁文生育一女梁丽丽。2008年,因与梁文产生矛盾,郭芳带着儿子张力独资生活,女儿
梁丽丽随梁文生活。2015年,梁文因病残疾,生活困难。此时甲已经成年,参加工作,每
月收入4000元。梁文要求张力每月支付其生活费600元被拒绝。因此诉至法院。
问:梁文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李大刚,男,安小芬,女,双方经人介绍于1986年5月登记结婚。李大刚月薪2000
元,安小芬月薪500元,双方结婚时约定:安小芬每月500元之工资加上李大刚每月拿出
700元,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1987年二人
生育一子,取名李小龙。1994年,李大刚遇车祸不幸身亡,当时李大刚有个人存款10万元。
1996年,安小芬带着李小龙与孙国力再婚,1999年孙国力参加单位房改,用双方共同存款
购买了其已租住十余年的二居室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孙国力名下。2003年安小芬病故,
其再婚时所带的10万元存款一直没有用。孙国力认为这10万元是他与安小芬的夫妻共同财
产,他不仅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对于另一半还有合法的继承权。李小龙认为是安小芬的亲生
子,理应继承这10万元财产。对于其居住的二居室住房,孙国力认为是其个人财产,而李
小龙认为是其母亲安小芬与孙国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应有一半的份额,对该份额其有
继承权。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问:(1)李大刚与安小芬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安小芬病故后该10万元应由谁继承,说明理由。
(3)孙国力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安小芬去世后李小
龙对该住房是否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3、张国明老汉有一双儿女,分别定居国外。老人因不习惯国外的生活,故在老伴去世
后,独自一人在国内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越来越需要他人照顾,子女在国外无法经
常回来,这使张国明非常为难。张国明老人有一远房侄子张强同住在一城市,经常看望张老
汉,帮助料理生活,于是张国明与张强于1998年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侄子为王老汉
养老送终,张老汉百年后将他的全部财产赠与张强。协议签订后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张
强搬到张国明老人家中居住,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2001年,张国明老人买了几幅名人字
画,并留下自书遗嘱,将几幅字画在他百年之后留给一双儿女继承。2003年,张国明老人
去世,张国明的儿女和张强为这几幅字画的归属发生争议,诉之法院。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甲、乙是一对已生活多年的夫妻,但于两年前,因夫妻关系不合而分居,丈夫甲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经法院
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甲因为对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一审法
院的判决,于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妻子乙买彩票中了奖,甲得知后,向
乙要求将其所获取的中奖奖金(12万元人民币)分一半给自己,但乙认为法院已判决两人
解除婚姻关系,故奖金不应分给甲,所以甲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乙将其所获奖金的一半分给自己。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5、许强早年丧妻,妻子去世时留下他和五岁的儿子许甲一起生活。一年后,许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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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女青年张玫结婚,婚后又生育两个孩子许乙和许丙。许甲在父亲和继母的抚养下上完大
学,参加工作并结了婚。此时,许强和张玫年事已高,为减轻儿子的负担,许强和许甲在村
干部的主持下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许甲对许强生不管养,死不管葬”。协议签定
后不久,许强和张玫双双病倒,仅靠许乙和许丙的赡养费不够支付医疗费。张玫要求许甲承
担对自己和父亲的赡养义务,许甲说自己只有赡养父亲的义务,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而且
自己和父亲有协议在先,所以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张玫将许甲诉之法院。问:许甲是否有赡
养父亲和继母的义务,为什么?
复习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3、收养:是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与被领养人形成法律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
行为。
4、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5、拟制血亲:本无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亲属。
6、无效婚姻:男女两性虽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
结合。
7、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的方式商定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
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从而全
部或部分排除夫妻财产制度适用的制度。
8、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
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
9、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10、限定继承原则:指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价值范围以内清偿债务,超出遗产价值
额范围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二、判断分析题
1、错误。事实婚姻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
2、错误。我国的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3、错误。养父母与养子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属于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
4、正确。丈夫因发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错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错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
的成年子女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7、错误。属于个人财产。
8、错误。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9、错误。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10、正确。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简答题
1、答:①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②平等自愿;③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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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⑤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
2、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由其直系
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
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
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生存或已受胎;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转
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
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构成要件: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转继承
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由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其继承权,承受其遗产份额。
3、答: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
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和谐家庭原则。
4、答:《婚姻法》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的。
5、协议离婚的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离婚确系夫妻
双方自愿;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的处理。
协议离婚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6、答:(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7、答案要点:无配偶的收养人应具备:第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且收养之前,未与其他晚辈保留收养关系;第二,无偶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
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8、答:第一,养父母与养子女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第二,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
属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第三,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消除;第四,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
姓。
四、论述题
1、答案要点:(1)遗赠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法定继承
人之外的任何公民;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公民。(2)受遗赠权的标的只
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遗赠人不得把遗产中的财产义务转移给受赠人,只有当遗赠人在遗
嘱中写明受赠人接受遗赠要完成遗赠人指定的一定的公益义务时,受赠人在履行遗嘱指定的
义务后,才能受领遗赠;遗嘱继承权的标的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两者构成遗
产统一体。(3)遗赠受领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是接受遗嘱的财产;遗嘱继承人直
接参与遗产分配。
2、答案要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
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
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家庭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和程
序、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都说明婚姻自由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任何人形式婚姻家庭
中的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力,也不得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答案要点:①法定财产制。在无约定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
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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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所
有的财产。
②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③法定个人财产制。下列属于法定的个人特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答案要点:婚姻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具有连续性。恩格斯
认为,有什么样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关系,家庭的发展阶段取决于物质
资料生产的性质和发展水平。一夫一妻制又叫个体婚制,是家庭的第三种形式。随着私有制
的产生,私有财产需要固定的继承人,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姻家庭就逐渐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婚
姻形式。私有制时代的一夫一妻制以财产私有为前提。它建立在夫权统治基础之上,女性处
于附庸地位,没有任何权利可言。恩格斯认为,只有当生产资料实现公有制、爱情成为婚姻
的唯一基础、男女在婚姻中地位平等且男女双方都享有离婚自由时,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
现。
5、1、答案要点:遗嘱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
形式。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
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
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
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五、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由于郭芳并未与梁文登记结婚,他们之间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张力与梁
文之间不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的关系,因而没有形成拟制血亲。梁文的请求不予支
持。
2、答案要点:(1)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定的,符
合约定财产制规定的各项条件,所以是合法有效的。
(2)10万元是李大刚的遗产,安小芬和李小龙都有继承权。所以,安小芬去世后,她
只有继承的遗产5万元,她的5万元遗产由他的现在的丈夫和儿子李小龙共同继承。
(3)孙国力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安小芬去
世后李小龙对该住房部分的继承权,因为该房屋有安小芬的部分所有权,所以在她去世后,
他的儿子可以继承部分。
3、答案要点: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适用
的效力。但我们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只是公民在自己死亡后就财产如何处分的一种方式,
所以只能对签定协议当时属于他所有的财产加以处分,对于属于他人的财产,甚至将来有可
能属于他的财产,不能处分,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此案的全部财
产应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时属于王老汉的财产。对于王老汉后来取得的字画,他有权另行处
分。因此,王老汉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字画应归王老汉的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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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点: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夫妻未作约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
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甲乙虽都同意离婚,一也判决双方离婚,但双方离婚诉讼在
二审进行中,离婚尚未产生终局法律效力,故双方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乙所得彩票奖金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形,
因此该笔奖金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予分割。乙以一审法院已判决解
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由认为奖金不应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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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8:1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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