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村证房买卖合同效力新整
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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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村证房买卖合同效力新整理版
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
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
政策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这主要是指单位集资房和安居房,城
镇私有房屋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村证房等。最高人·民法院
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而
在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则是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非商品房因
其地理位置优越,价格相对便宜,吸引了众多二手房买主。但因为我
国对非商品房的买卖设置了许多限制,又没有很明确的对二手房买卖
的司法解释,致使在买卖发生后容易产生纠纷。大多数的情况是一方
在买卖后反悔,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那么,这几种房屋的买卖合
同是否有效呢
一。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1.199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以市场
价购买,产权完全归个人;一种是以成本价购买,产权也归个人;一
种是低于成本价的标准价购买,产权由个人和单位共有。
2.1999年,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设
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已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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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
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
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河北省
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类似内容。对于卖房
款,办法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
费后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
补足房价款,全部产权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后再进行交易,交易收入
按前款的规定执行。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
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按房屋的产权比例分成。原产
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得所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3.实践当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价格从
单位购买房改房,后以三、四万元的市场价格卖出,但两三年以后房
价涨至十几万时,连肠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办理房屋过户
登记的义务。原房主往往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要求认定原
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
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还没有取得房主证,无权卖房;签订合同时夫
妻一方未到场签名,夫妻一方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时是
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
应属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规定,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需到房地产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初买卖时违法没有进行登记导致合同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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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那么,原房主的说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脚呢是否能导致买卖合同无
效呢 5.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的合同是否无效呢赵律师认
为,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
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因为买
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
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
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
表见代理,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
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
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
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
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
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
有效。赵律师认为,在买卖任何性质房屋时,为了将来没有任何后顾
之忧,买方应当让卖方夫妻两人共同签名,以防将来产生争端。本人
就曾代理过相关诉讼,一个案子打了两年,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
审再发还重审,后来总算达成了调解。
6.房改时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卖
时未征得单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时是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
公房不存在此问题,买房者取得房产证后公房即变成私房,此时可以
自由买卖,不必征得单位同意。但当房改是以标准价购买时,单位和
个人对于房屋是共有关系,原房主对于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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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也肯定标明了共有权人。此时,买房人应当知道此房的权利人并非
只有原房主,应当知道还有单位的产权。买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买
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单位予以了认可,则应当认定
合同有效。如果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原房主无申请撤销的权
利。
7.法律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
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初买卖时没有进行登记是
否导致合同必然无效呢赵律师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
规定中要求买卖双方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的规定是行政管理法规,而
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是两
种法律关系,合同有没有效力在订立时已经确定,至于进行房产过户
登记则是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我国〈〈合同法
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
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
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
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
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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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总之,赵律师认为,买卖房改房合同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
况,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法律会支持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护
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护“诚实信用”这一
民法的帝王规则。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在交易
时,必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方面没有很大的区别。
二.集资房、安居房买卖合同效力。
1.我国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资房是单位为
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取得的国有划拨地上兴建的
住房。由单位进行了补贴,个人也出资购买,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准并提供划拨地兴建、由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
条件的个人出资购买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设部1999年出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及国务院2007年8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属
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
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
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
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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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同时还对单位
集资房规定,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
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
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
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3.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买卖此两种经济适用房的情况。经济
适用房在有的是买卖房号,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内出卖,有的是在居
住五年后出卖。在房地产市场涨价的情况下,有的卖方反悔,起诉至
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大致有:将单位集资房卖给
了非本单位人员,其没有本单位职工购房资格;在房产证未办理下来
之前就卖了楼号,买卖房屋必须要有房产证,无证买卖无效;原房主
未居住满五年就将经济适用房卖掉,违反国家政策;原房主将经济适
用房卖给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买方,违反国家政策无效等等情
况。那么,他们的这些观点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呢
3.赵律师认为,在国务院2007年8月7日出台《国务院关
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前,经济适用房买卖
合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
管部门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房人构成
善意第三人;将房屋卖给外单位职工,原房主居住未满五年或卖给不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买方,虽然不符合相关经济适用房相关
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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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据,且房屋管理部门也会予以办理
过户登记。
4.赵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政策性极
强,相关的政策规定越来越严格。经济适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产
权,经济适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场上流通。通过炒作经济适用房而获利
与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驰。为此,石家庄市已经在
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安居工程房的过户登记。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发
布的意见,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不是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但具有
强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买卖双方如果违反了相关
规定,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今后,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
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碍。即使原房主配合办理过户,房屋
管理部门将不会单纯依据双方的合同,在交纳相关出让金后为新房主
办理过户登记。新房主将无法取得房产证,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
赵律师认为,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得到履行,经济适用房不能
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想买经济适用房,只能通过正当渠道,通过
政府购买,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协商购买。
三.村证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
1.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只为本集体内部成员兴建的房屋为村证
房,或称小产权房。由于是在集体土体上的房屋,而未经过征收转为
国有土地,因此,无法取得市证,或称大产权。
2.在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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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本集体内部的成员或城市居民,没有在本集体购房的资格,
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使有的集体出台相关政策,允许
外集体或城市居民购买,但村规民约无法对抗法律和行政法规。首先,
这类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的买卖,而宅基地买卖、
集体土地的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
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
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
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第三,目前,农村这类房屋买卖
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始终无法获得所有
权人的保护。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
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
求关系到其生存权益。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赵律师提醒那
些图便宜的买房者,村证房万万买不得,买房人不会取得房管部门的
房产证,得不到法律保护,随时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房屋拆迁时也
不会得到充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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