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更新时间:2023-11-26 18:52:50 阅读: 评论:0

备案制度-英语写作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干部考察程序)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406号,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

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

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

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

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

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

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

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

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

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

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

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

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

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

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

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

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

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

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

益分成。

四、本通知于1215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

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

共有的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

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发表格

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

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

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

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

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

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

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

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

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

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

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的规

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准收益,要按财政管

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和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

的收益应按月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

费收缴的手续仍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

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

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

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

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

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

近郊八区还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

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

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

件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

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

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

员应即收即办,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

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账。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

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

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

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

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即

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

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

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

年限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征询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

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

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

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

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

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

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倨先购买意见不予以答复的,

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

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

使用年期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

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

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

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

手续后,权属登记部门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土地使用年期。

五、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

卖成本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

公有住房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

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

款扣除应纳税费外,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

分成。

代表发言稿-食品厂生产车间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8:52: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09959702353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pdf

标签:房改房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