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2.05.23
施行日期 2002.05.23
文号 大政发[2002]38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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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
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2]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促进我市住房消费和经济发展 ,市政府决定对现
行的有关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准入审批环节。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
屋所有人,其房屋符合房地产交易条件的,均可自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
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
二、取消对房改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实行分配的规定。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全部产权 的房改
房,只要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包括购房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
房款全部归售房人。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收益金标准。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
用房以及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受让方均须缴纳转让价款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
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
的使用性质不变。
四、扩大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范围和调整转让金的分配比例。按指令性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常住
户口的居民。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直接另购新房的,凭购买新房的手续,可得转让金的95%,5%交房
屋所有权单位;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转让人可得转让金的90 %,10%交房屋所有权单位。
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中交房屋所有权单位的转让金,纳入政府直管公房收入管理。
五、明确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政策依据。按国家规定,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给予契税减半的优 惠政策。
普通住宅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1999年8月13日《对的若干说明》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
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大地税(1999)97号)文件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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