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关于中直机关职工住宅及相关腾退房出售

更新时间:2023-11-26 19:25:2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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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关于中直机关职工住宅及相关腾退房出售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鸟瞰的意思)

附件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关于中直机关职工住宅及相关腾退房出售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中直机关永泰职工住宅出售方案〉的通知》(中

管局发[2014]3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分配给我校的中直机关职工

住宅及相关腾退房的出售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售房原则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单位审批的办

法,做好本次售房工作。

2.坚持适当向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倾斜的原则。

3.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教职工使用住房公积

金、住房补贴、住房贷款等方式购买北京市各类政策性住房和商品房。

二、购房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2.教职工已婚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

已婚人员:办理购房手续时需向中直机关住房服务中心提交结婚

证明(45岁以上人员不受婚否限制);购买校内房源不受婚否限制。

无房人员:指的是本人及其配偶未购买过国家政策性住房(包括: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北京市限价房及自住型商品房、中直机关职工

住宅);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国家房屋拆迁

实物或资金补偿。

住房未达标人员:指已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人员(规定标

准见附件1。已购2居室人员,本次售房中不可申购校内2居室。

3.来校工作满2年。

4.本次售房相关资格认定的时间均以本方案公布之日为准。

1

三、房源情况

1.中直机关永泰小区道职工住宅2

4居室1套:2号楼3201

3居室1套:3号楼11101

2.本次售房中的2居室、3居室腾退房。

四、对不同房源售房对象的规定

综合考虑上述房源的地理位置、居室面积、户型条件等因素,本

次售房对不同房源售房对象作以下规定:

1.考虑到此次房源紧张,学校党委决定副局级以上领导不参与本

次售房。

2. 永泰小区4居室、3居室,面积约130-150平米,仅限于学

校正高级职称教职工购买;其中3居室作为学校特殊人才指定房源,

不作为可挑选房源。

3.腾退房源,面积约50--90平方米,原则上符合“购房基本条

件”的教职工均可购买。

申请购买上述房源的人员分别按照规定条件排入AB队。A

为永泰小区房源,B队为腾退房源。

五、售房办法及有关要求

1.符合条件并有意购房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购房申请表,并保

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如有瞒报,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已购房

产为外单位产权人员,必须就腾退出售所购住房事宜征得原售房单位

同意,由原售房单位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2.申请购房人员,经审查符合条件,按规定的计分标准打分(

分标准见附件2),并排入不同房源的购房队列。申请人员只要符合

相关条件,可以选择排入2个队列。打分排队情况在校园网上进行公

示。

2

3.申请购房人员在规定的统一时间,按照排队顺序挑选房号。

4.购房人员选中房号并经确认后,可以选择自动放弃所选房号,

同时视同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房权。

5.本次售房挑选房号分2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校外新建房

的挑选;第二阶段进行校内外腾退房的挑选。

6.如某一队列挑选的房源出现剩余,可由下一队列人员按顺序进

行挑选。

7.购房人员选定房号后,同住宅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

按照产权单位和学校的规定缴纳房款,办理产权手续和入住手续。

8.已购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租住不可售公房(含不可售军产房)

的人员,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表腾退原住房;已购房产为外单位

产权人员,必须协助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六、售房价格及房款结算

1.基准价及实际售房价格

永泰小区职工住宅建造成本价为每建筑平米10979元,此价格为

售房的基准价。出售时,综合考虑楼层和朝向调节因素计算每套住宅

的实际房价。

腾退房价格按照中直管理局确定的基准价格,由专业评估公司进

行测算评定。

计算公式:每套住宅实际房价(元)=建筑成本价(元/M×1+

2

楼层、朝向调节因素之和)×每套住宅建筑面积(M

2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M=套内使用面积M+套内墙体面积M

222

+阳台建筑面积(M+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M

22

2.所购新房超出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格

职工所购新房超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

增加10%计价。

3

计算公式:

每套住宅实际房款(元)=控制面积标准以内部分房款(元)+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房款(元)

控制面积标准以内部分房款(元)=建筑成本价(元/M)×(1+

2

楼层、朝向调节因素之和)×住房控制面积(M

2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房款(元)=建筑成本价(元/M)×

2

1+10%)×(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住房控制面积)M

2

购房人员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须向中直机关住房服务中心提交加

盖学校人事处公章的任职证明,住房服务中心据此确定其住房控制面

积标准。购房人员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职称职级发生变化的,仍执行

其签订购房合同时的职级所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3.储藏间价款的计算。永泰小区的地下储藏间作为配套建设项

目,与职工住宅配套出售使用权。每套新建住宅配售一间储藏间,按

套内建筑面积出售。购房人员享有相应储藏间的使用权。储藏间以建

造成本价向购房人员出售。储藏间基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3954元。

具体价款计算方法及调节系数以中直机关文件为准。

4.每套住宅总价的计算

新建住宅总价款=新建住宅房款+储藏间价款+专项维修资金+

关税费

职工腾退房总价款=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价款+

关税费

职工腾退承租公房总价款=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价

+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税费

5.房款结算

购房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

永泰职工住宅:按照中直机关售房文件执行。

4

腾退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腾退房须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

付购房款。腾退房评估作价费用由出售腾退房的住户自理。校内腾退

房售房户只能将腾退房按评估公司所测定的价格出售给申请购买院

内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不得私下交易,并不得附加其它条件。

购房人员如未按期付款,将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七、购房程序及时间要求

1.申请购房人员向学校售房部门提交购房申请表,经购房资格审

查后参加排队打分,按照排队顺序挑选房号。

2.已购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及现住校内周转房的购房人员挑中

房号后,向学校缴纳腾退房押金8000元,由学校出具《原住房腾退

证明》

3.学校将确定的购房人员名单送中直机关住房中心备案后,购房

人员应在30日内,需持学校开具的《购买中直机关职工住宅申请表》

加盖人事处公章的任职证明和《原住房腾退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

明到中直机关住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购房手续,签定购房合同。

4.办理入住手续。购买永泰职工住宅的人员结清全部购房款后,

购房人员接到中直机关住房中心入住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中直机关

住房中心领取入住通知书和房屋钥匙,并在7日内到小区物业单位办

理入住手续。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职工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物业

费及供暖费。

5.购房人员接到入住通知后80天内完成新房装修、入住,并腾

退原住房。

6. 购买校内腾退房人员到学校房改办公室办理购房手续,具体

要求另行通知。须腾退原住房(包括周转房)的购房人员缴纳腾退押

8000元。

八、产权办理及有关税费

5

1.购买中直机关职工住宅,由中直住房服务中心按北京市有关规

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登记簿和产权证书上统一标记“按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央产]使用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由

住房中心直接交担保中心收押;未使用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由

购房人员本人到住房中心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购房人按北京市

的相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购买校内腾退房,由校房改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为购

房教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登记簿和产权证书上统一标记“按经

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央产]。使用贷款的或与学校约定服务期限

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由房改办保存或直接交担保中心收押;未使用

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由购房人员本人到房改办领取,不得委托

他人代领。购房教职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九、售后物业管理及收费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职工所购新建住宅仅限于职工自

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

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凡违规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收回,并取消再次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资格。

1.永泰小区的物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由中直机关

物业服务中心承担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

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的通告(京发房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买新建住宅的教职工需按《关于中直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的通知》(中管房改发[2013]120号)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作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标准为140/ M。住

2

房中心代为收取,将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6

2.校内住宅按照学校住宅区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承租公

房腾退再出售,教职工需按《关于中直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

准的通知》(中管房改发[2013]120号)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作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标准为140/ M。学

2

校代为收取,将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十、本方案由学校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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