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
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5.07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3.05.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部分群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下简称“两证”)办证问题,切实保障购房人(含拆迁还建户,下同)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
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信访
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及江岸、江
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
市解决部分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
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
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
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监察
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
意见,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
作专班及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和办理本辖区内“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具体事
项。
二、处理范围
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建房
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下列住宅,列入“两证”办理历
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一)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
61号)印发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迁还
建房、集资建房;
(三)其他权属来源合法,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纳入办理范围的房
屋。
三、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考虑历
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市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分类分步骤
制订解决问题方案,客观公正处理“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合理应对、确保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和依法
行政的工作理念,对于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办证要件,针对
项目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方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关于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办证问题
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持售房情况报告及售房单位书面具
结保证、上一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房改批文,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未取得房
改批文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改房,由市、区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办
理房改售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房改房备案表》及上述其他材料
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区工作专班审查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
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由售房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
定,对房屋居住安全予以认定,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登报公告,公告期
满10日对权属无异议的,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函告国土部门,国
土部门据此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办证问题
因开发建设项目各类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
购房人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区工作专班
审查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
部门办理“两证”。
2.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
房,由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办理相应的规划认定手续;开发建设
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逾期不补办手
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启动追责程
序,同时函告房管、国土部门先行办理“两证”。
对上述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进行处罚及责令其补缴欠费的标准按照
下列规定执行:
(1)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
审批手续不一致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20%的标准予以处罚;改变土地用途的,按
照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并完善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
(2)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项目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依
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并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
筑面积的,统一按照我市2004年制发的《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执行
并缴纳相应的出让金;对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的,采取土地租赁方式完善土地使用
手续。
(3)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契税
按照4%的标准征收;建设单位及办证个人应当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
费等按照房屋建成时的标准缴纳。
(三)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1.房改房售房单位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宣告破产、注销、被吊销,建设主体不存
在或者不履行申请和办理义务的,由区工作专班调查核实后确定代为申请人,经市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于上述情形的,由房管、国土部门进行权属审核,并向社会
公告,对权属无争议的,直接为购房人办理“两证”。
2.购房人未结清购房款的,应当先结清购房款,方可申请办理“两证”。区工
作专班确定的代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的项目,购房人应当将结清款项缴纳至市住房保
障房管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管理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开具收款
票据。
3.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两证”时,应当对房屋质量、房屋使用
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事宜进行具结,并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的规定缴纳应当由其承担
的有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集资建房未获立项,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屋,由售房单位、建
房单位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理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售
房单位和购房人凭《集资建房项目备案表》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5.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的,成立追缴
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加大追缴工作力度,依法
予以追缴。
目。
(三)同步记录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人不良信用信息,该单位出资人另外申请房
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暂缓办理登记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由监察部门对该单位
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制订内部工作流
程,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进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加
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新的遗留问
题发生。
(二)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的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工作及追缴、追责工作予以督
促、监察。2004年9月20日以后建成,因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
理房屋、土地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市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具体追缴、追责
方案,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经费及相关部门追缴欠费所需费
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四)在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如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
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
区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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