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81.12.07
• 【分 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981年12月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杨尚昆)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会一年多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贯彻我们国
家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进行立法工作
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一)在立法工作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
政治局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制定必要的
法令,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障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常务委员会通过
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
法》。为了加强军队的法制建设,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违
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关
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
的决定》。这三个文件的公布实施,对加强法制教育,打击刑事犯罪,整顿社会治
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各级公、
检、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
定,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已有很大提高,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
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
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为此,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
题的决定》,对上述少数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在1981年至1983年内,
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我们国家
大,民族多,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就是一个省、一个自治
区的内部也是不平衡的,甚至一个盟、一个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立法工作中,
应当注意到全国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避免一刀切。
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立法是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大力加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
继续进行关于民族立法的准备工作。人大民委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
门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人大民委会还继续协助自治区和一些
自治州、自治县进行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
约》;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时声明不接受公约第二
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决定我国加入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同时声明对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保留,不受其约束。
要管好我们的国家,必须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要管好国家
是不可能的。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当抓紧进行。但是只立
了法还不够,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人人都要守法。在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这是毛主席主持起草的1954年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全国各级执法机关,都
《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听取了国务院副
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黄华关于国际形势和外交工作的报告,教育部部长蒋南翔关于学
位工作和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文化部代部长周巍峙关于目前文化艺术工
作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的报告;听取了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
长程子华关于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总结报告,并作出决定:从
197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1981年年底结束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
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统一从1981年算起。常务委员会注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会
议上对各项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肯定了工作中的成绩,也提出了许多意见
和建议。上述机关负责人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了答复,并对各项意见做了研究,以
推动工作的进行。
常务委员会还决定了国务院一些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任免了国家工作人员。
(三)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5月16日决定授予宋庆龄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
国名誉主席的荣誉称号。宋庆龄副委员长早年追随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
始终不渝地致力于中国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事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
一。在我国人民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她一贯坚定地和中
国各族人民站在一起,是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和国外侨胞敬爱的领导人。常
务委员会的决定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四)1979年1月1日,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争取和平
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以来,台湾海峡出现了和缓气氛。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
委员长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叶委
员长的谈话,得到了全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国外侨胞的热
烈拥护和积极响应。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历史赋予我
们的神圣使命。我们寄希望于一千八百万台湾同胞,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希望台
湾当局以民族大义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宝贵贡献。
(五)在外事活动方面,常务委员会先后派出郝德青委员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
团访问了英国、马耳他、希腊;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
问了哥伦比亚、圭亚那、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杨尚昆副委员长率领的全
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奥地利、罗马尼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习仲勋副委员长率领
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芬兰、瑞典、丹麦、挪威;彭冲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
代表团访问了日本。出访代表团回国以后,分别向常务委员会作了关于访问情况的
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先后接待了来我国访问的日本、新西兰、哥伦比亚、摩洛哥、阿尔
及利亚、澳大利亚、孟加拉、吉布提、塞内加尔、意大利、赞比亚等国议会的议长
或者议会代表团;接待了欧洲议会的议长和议会代表团。
这一年多来,全国人大代表团出访和外国议会议长、议会代表团来访的次数,
都是历年来最多的。通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国议会之间的友好往来,进一
步加深了我国人民同第三世界人民以及世界其他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了解,促进了保
卫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事业的发展。
由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赞助的亚洲议员人口和发展会议,1981年10月27日
至30日在北京召开。为筹备这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在我国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下,成立了中国筹备委员会。以廖承志副委员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和其他十八个
亚洲国家的议员、学者、有关国际组织和拉丁美洲地区的代表以及来宾等近400人
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并决定设立“亚洲议员人口论坛”。会议
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常务委员会还做了以下工作:
意见,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意见,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得到有力的
帮助,比较密切地联系实际,作出的决定比较切合实际。常务委员会还通过同地方
人大常委会交换刊物、交流经验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继
1980年4月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座谈会之后,1981年3
月,常务委员会又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经验介绍和情况
反映。这些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都是有
利的。
委员视察工作,是常务委员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叶剑英委员长的通
知,在1981年5月上旬至6月底,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共五十五人,分别
在全国十五个省、两个自治区和三个直辖市进行视察工作,主要视察当前国民经济
调整,包括工业调整和农村生产责任制等,视察中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已分
别转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处理;有的单位已向常务委员会
报送处理结果,并已答复了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继续抓紧催办,使委员提出
的问题和建议逐项得到落实,以便对各项工作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五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代表提案共二千三百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已
全部处理完毕,并已分别将处理报告答复提出提案的代表,有些提案处理报告并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处理代表来信三百零八件,其中有
些处理结果已经答复了代表;处理人民来信五万八千多件。
以上是这一时期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情况。常务委员会历次会议通过的全部
明。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
制订经济合同法,是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
式,又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法是
有原则区别的。我们的经济合同,是为了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经济合同一经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
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它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障所
有的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商事法律,以及有关的行政法律的贯彻实施。这两年
来,我们国家已经陆续制订一些民事的、经济的法律,并且正在继续草拟有关法
律。这些法律都要经过民事诉讼法去实现。随着我们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
民事的、经济的立法越来越多,对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将越来越迫切。民事诉讼法
从1979年开始起草以来,虽然经过几次比较大的修改,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
见,但由于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而且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有些问题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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