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发(作者:我想去北京)

海曙区犬类管理制度范文
海曙区犬类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曙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犬类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曙区范围内的所有犬种及其饲养人。
第三条 所有犬类饲养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海曙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犬类登记和管理系统,加强对犬类的监督和执法,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犬类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 所有在海曙区饲养犬类的人士应当将其犬类登记,取得犬类登记证。
第六条 犬类登记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犬类的饲养人身份证明;
(二)犬类的出生证明或购买证明;
(三)犬类的疫苗接种证明; (四)犬类的品种证明。
第七条 犬类饲养人应当按时将犬类注射狂犬疫苗,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八条 犬类饲养人如果失去犬类或不再饲养犬类,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登记信息。
第九条 未经登记的犬类,一经发现将被视为非法犬类,相关部门有权予以没收并处理。
第十条 犬类饲养人应当按照犬类登记机构的要求,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十一条 犬类饲养人应当养成爱护犬类的良好习惯,提供给犬类必要的食物、水和日常护理。
第十二条 犬类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类应该在饲养人的控制下,不得放养或约束不当;
(二)犬类不得在公共场所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
(三)犬类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吠叫,扰乱公共秩序;
(四)犬类应当戴上专用项圈,上面应有饲养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犬类饲养人应当对犬类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纠正,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十四条 犬类饲养人应当定期带犬类接受兽医检查,确保犬类健康。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犬类饲养人,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
(二)罚款;
(三)暂时收养犬类;
(四)吊销犬类饲养资格;
(五)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严重的犬类饲养人,相关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因犬类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犬类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因犬类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有权追究犬类饲养人的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海曙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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