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严谨的反义词)

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为了进一步规范人
民调解员的行为,明确责任,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一是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人民调解
员应当主持公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故意使调解结果有利于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调解
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调解,要求人民调解员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
人。只有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才能建立一个化解民间纠纷的平台,才能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做到案结事了。
如果人民调解员不能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就违背了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会使人民调解失去公信力。因此,人
民调解员必须努力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在调解的过程中不掺杂个人的利益考虑。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
础。二是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民调解是通过文明手段化解民间纠纷的方式,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任何不文明的行为都
应当予以禁止。既不能以语言羞辱当事人,也不能以行为羞辱当事人,对当事人人格或者名誉造成损害。人民调解员
应当起到表率作用,在杜绝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同时,也要身体力行。要将化解纠纷、息事宁人作为工作的目标,无
论当事人的情绪和态度如何,人民调解员都应当保持理性、耐心疏导,为当事人作出表率。即使当事人确有不当言
行,存在不文明行为,人民调解员也不能侮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疏导,以理解
和包容来感化当事人。这样做,不仅能够较好地解决纠纷,而且能够树立人民调解员良好形象,树立人民调解工作的
威信。三是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人民调解员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也不得接受当事人主
动给予的财物。人民调解员的家属或者其他人替人民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给予的财物,且人民调解员知晓后表示接受或
者未主动返还的情形也属于人民调解员“收受财物”的行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向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
借助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知晓的信息而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只要人民调解员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无论其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偏袒一方当事人,均构成本条禁止的行为。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
应当公正廉洁,面对财物的诱惑,严格自律,不辜负群众的信任,依法公正地调解纠纷,树立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
象。四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在
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
缺陷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特别是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
时候,往往会接触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是出于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在调解过程中,无论当
事人是否声明相关事实属于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均不能对外泄露,否则即属于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商业秘
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
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在我国,商业秘密是受
到法律保护的。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的纠纷主体也由自然人拓展到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使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能够接触到一些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员有保守这些秘密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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