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四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
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专项抽查、监督检查、执业能力测评、记分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红黑名单制等形式,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六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对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救援总队可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满足应急管理部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明确质量管理工作责任人。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类表单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格式内容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DB51/T 2049-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应经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执业人员的签名,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执业人员印章;
(三)应将电子版推送至被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将电子版推送至被服务单位所辖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完成后,应在被服务单位公示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信息。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并妥善保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档案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类表单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四)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等场所及设施设备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
(三)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消防监督抽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的消防监督抽查形式有: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的专项监督抽查;
(二)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查,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