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解读两部党内新法规的颁布作者:丁鹏飞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1期 【摘 要】文章尝试通过概述“两部党内新法规”的内容,梳理分析它们的新特点、两部党内新法规出台的必要性与进步性,以及辨析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协调统一这几方面,来解读两部党内新法规,从而更加深刻的理解党内“立法法”颁布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党内法规;党内“立法法”;必要性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我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之后,最振奋人心的承诺之一,更是人民大众多有期待的。“打造制度之笼,从党内做起”,完善党内法规成为我党打造制度之笼的重要举措。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对外公开发布。这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公开发布,使中国共产党有了第一部公开、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和备案程序规定,推动了以党内法规建设为核心环节的党的制度建设。
一、“党内法规”定义
从语义上来说,“党内法规”是由“党内”和“法规”两个词语组成的。“党内”是“法规”的界限;“法规”是“党内”的规则。“党内”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内部;“法规”指的是具有法的意义的规则。因此可知,“党内法规”就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具有法的意义的规则。
从广义而言,“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所有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本。这种文本具体包含有程序性内容、基本范畴和价值目标等。
从狭义而言,“党内法规”可被定义为:它是调整党内行为关系的规范,是由党内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程序予以强制实施的法规总和。
二、试析两部党内新法规的新特点
(一)《制定条例》修订的新特点。此次修订后的《制定条例》,内容由原来的6章33条增加为7章36条。纵观整个条例,《制定条例》有八个新亮点:(1)增加了实体性的规定。这次修订不仅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而且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尤其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了专门规定。(2)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适用
范围。考虑到原条例只对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作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主体之一扩展了调整范围。(3)完善了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条例》用专章对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作出了规定,第一次提出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通过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4)强化了党内法规起草的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环节。《制定条例》规定,对征求意见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起草了党内法规的调查研究方法。(5)完善了党内法规前置审核程序。《制定条例》将前置审核确定为必经程序,明确了合规性合法性等审核内容,规定了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程序和办法。(6)明确了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制度。《制定条例》规定,要求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以外,党内法规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布,关于涉密的党内法规,在具备公开条件时也应当及时履行解密手续,随后予以公开。(7)明确了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效力等级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8)全面确立了党内法规清理、备案与评估制度。《制定条例》专章对党内法规清理、备案与评估作出规定:一是增写了清理制度;二是细化了备案制度;三是确立了实施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