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要
求,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教师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进一步推动我院师德建设,营造良好教风校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大学优秀教师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XX大学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其中优秀教师7
名,优秀辅导员3名,专职教师比例不低于90%。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我院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辅导员。
第五条 推荐XX大学优秀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求真
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师德
高尚,在我院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至少三年。
2.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既教书又育人,为人师表,在人才培养方面成
绩突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全职在校工作,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至少
一次。
3.高质量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改革,近三年年均教学满工作量,
近三年教学质量评估获得优秀累计至少四次;或高质量完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成绩突出,近三年辅导员评估获得优秀等次至少两次。
4.近三年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主持完成
市厅级及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或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获得院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六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为XX大学优秀教师:
1.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发生过教学事故;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比较严重
的后果和不良影响。
2.出现有悖师德行为。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民主推荐。个人申报与教研室推荐相结合,产生系、部优秀教师推
荐候选人,申报教师填写《XX大学优秀教师申报表》。
第八条 部门初评。各系、部成立由教研室主任、系督导组成员和系领导等
组成的审核推荐小组,系主任、系书记任组长。组织本部门优秀教师的初评、推
荐工作。成立以的优秀教师审核推荐小组,负责审核本部门优秀教师候选人的资
格,评选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在本部门进行公示三天。
第九条 资格复查。人事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各系、部推荐的候选人资格进
行复审,并参照《XX大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办法》计算出参评者的客观业
绩赋分。
第十条 评委会评审。学院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院优秀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
评委会),对各系、部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赋分,按照客观业绩赋分与评委会赋分
各占50%的方法计算出每位候选人的得分,择优确定优秀教师人选。若出现候选
人分数相同的情况,由评委会投票,确定优秀教师人选。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审批。人事处汇总优秀教师人选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示。优秀教师名单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
无异议,学院正式发文予以表彰。
第四章 评审工作监督
第十三条 院监审处对优秀教师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双肩挑教师原则上回任课系、部进行推荐,业绩特别突出的亦可
直接由所在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各系、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
第十六条 已获得过“XX大学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再次申报时,需以上
次评选以来新的业绩材料参评。
第十七条 省、市优秀教师在其下一级优秀教师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10-31 18:1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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