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琪、陈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2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6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
【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琪;陈霞
【当事人】陈琪陈霞
【当事人-个人】陈琪陈霞
【代理律师/律所】严涛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王丹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朱永华四川英贤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严涛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王丹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朱永华四川英贤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严涛王丹朱永华
【代理律所】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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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琪
【被告】陈霞
【本院观点】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
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因为陈霞
认可诉争的68万元中包括其丈夫林刚的转款13万元,故除去双方争议的林晨阳转款25000
元外,陈霞与林刚向陈琪的转款金额合计为729273元,已超出《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68
万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罚
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间借
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
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
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审
理。 陈琪是否尚欠陈霞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归还,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本案已查
明,陈琪在2020年6月16日向陈霞出具的《借条》载明内容为“本人陈琪从2018年10月
至今借到陈霞现金及转账方式共计本金68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归还”。陈霞称该
68万元系陈琪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金额,包括自己的丈夫林刚和儿子林晨阳转给陈琪的13
万元和25000元。而陈琪称该68万元的《借条》系按陈霞要求出具的,实际双方并未对借
款、还款进行结算,从双方转款金额来看,陈琪还款总金额已超过陈霞出借款的总金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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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院认为,因为陈霞认可诉争的68万元中包括其丈夫林刚的转款13万元,故除去双方争
议的林晨阳转款25000元外,陈霞与林刚向陈琪的转款金额合计为729273元,已超出《借
条》载明的借款金额68万元。结合双方陈述存在现金借款、陈霞与陈琪的微信聊天内容及陈
琪陈述借款口头约定月息3分的事实,本院认定该68万元应为截至出具《借条》之日陈琪尚
欠陈霞借款本金的金额,并非出借款的总金额。一审对此认定正确。虽然陈琪已举证证明其
已向陈霞及家人转款合计1003380元超出陈霞及家人向陈琪的转款总金额,但因双方存在现
金借款和还款,且约定了月利率3%的利息,而双方并未就本息归还顺序作出约定,依照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已归还的款项应先抵充借款利息,余款抵充本金。故陈琪已归还的103万余
元系已归还的借款本息总额,而不只是归还的本金。案涉《借条》出具后,陈琪只向陈霞归
还了合计13400元款项,一审法院已将该13400元用于抵充尚欠借款本金,该抵充方式并未
损害陈琪的利益,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综上,陈琪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
陈霞所借的款项已清偿完毕。陈琪上诉称案涉《借条》系在未实际结算的情形下出具,案涉
借款已实际清偿完毕的主张,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琪的上诉请求
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1元,由上诉人陈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
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
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21 23:57: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琪自2018年10月1日起因资金周转需
要多次向陈霞借款。2020年6月16日,陈琪向陈霞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陈琪
从2018年10月至今借到陈霞现金及转账方式共计本金68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归还
全部(注:用于资金周转)。 一审庭审中,双方经核对后确认以下事实:1.从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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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到陈琪出具借条时,陈霞通过各种方式向陈琪转账金额合计624273元。但陈琪
对其中林晨阳转账的25000元不予认可,主张是陈琪本人的花呗套现的钱,不是借陈霞的,
故双方无争议的金额为599273元。2.陈琪从2018年10月1日起到陈琪出具借条时,通过银
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陈霞及其丈夫林刚累计转账1003380元。3.陈琪使用了以陈霞之
夫林刚名义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分别为哈尔滨银行信用卡(借款金额为3万元)和工商银行信
用卡(借款金额10万元)。4.2020年6月16日出具借条后,2020年陈琪向陈霞转款11笔共
计12400元,2021年陈琪向陈霞转款3笔共1000元,总计13400元。 一审另查明,根
据陈霞与陈琪在2020年6月6日的电话录音,陈霞在其中说到:“就是说先把本金68万还
了,然后利息再算,结果算的啥子呢......”,陈琪答复:“对,你听到我说,我给你说这
个都不说,等我拿到钱的时候我们慢慢算......我都不管外面的,我都先把你的先给你,我
一直都在给你说我先把你的结清。”陈琪后又说道:“如果说你个人告我,60几万有可能我
的房子20几万你拿得起走,或者还有我每个月的工资、还有我的奖金,都可以执行给你,那
么如果说同时被几个人起诉,你问一下律师你分得到多少”“你起诉我你那60万我看你10
年拿的回来不”陈霞说道:“你晓得60几万,你把我卖了都卖不到那么多钱。”陈琪回答:
“对啊,就是这种情况,你不管有好多钱,那个铺子现在我爸拿到的.......” 根据陈霞
与陈琪在2020年9月8日的电话录音,陈霞在其中问道:“咋个说”陈琪回答:“我说了的
嘛,等我爸转过来,还没有跟我回话得,回了我晓得给你说。”陈霞后又问道:“啥子就这
样子,你啥子意思嘛”陈琪回答:“我给你说了嘛,等我爸回了我给你说嘛。”陈霞说道:
“你都推了好久了,9月15日就到期了,你都推了好久了,68万本金,你一分钱利息你都不
提,你还咋样。我宽限你这么久,我一次都没有催过你,你还要我咋样。”陈琪没有回复,
随后双方终止通话。 根据陈霞与陈琪于2021年1月8日上午8:55至9:04的微信聊天
记录,陈霞问:“你刚刚说这个星期就回家问你爸要钱还我那余下的68万元本金你是不是给
你爸说清楚还欠我68万本金了吗其实你早就该给你爸老老实实交代清楚的!我都不知道当初
你为什么不让我告诉你爸!早就该说的!”陈琪通过语音方式回复:“......反正他拿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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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我就给你啥,我爸晓得我在你那儿拿了有钱,起码有三十多万以上,我是这样子说
的。”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银行转账记
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陈霞、陈琪的当庭陈述
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琪在陈霞处借款,有陈琪出具的借条及转账流水为证,
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陈霞依据陈琪出具的借条、双方通话录音及微信聊
天记录等证据起诉陈琪,主张陈琪应按照双方结算后的借条金额偿还借款68万元。陈琪辩
称,陈琪出具借条时未经双方结算,只是对2018年到2020年6月借款情况的汇总,并没有
计算陈琪已偿还陈霞的款项。同时,陈琪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向陈霞累计转款
1003380元,已超出陈琪收到陈霞转账金额数,故陈琪已不欠陈霞任何借款,且陈琪保留向
陈霞主张返还超额支付款项的权利。对于双方争议的上述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对于陈琪主张其出具的借条仅是反映2018年到2020年6月借款情况的汇总,双方没
有进行结算,未计算陈琪的还款情况。首先,从陈琪本人出具的借条内容,陈琪在其中明确
承诺“于2020年9月15日前归还全部”。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如果陈琪在出具借条时未
进行充分结算,仅是统计其借款情况,未计算其己还款情况,就不能证明陈琪是否存在欠
款,陈琪亦不必在借条中承诺还款时间。但陈琪在出具的借条中明确承诺了归还全部款项及
具体的还款时间,证明陈琪对出具借条时尚欠68万元借款未归还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次,鉴
于陈霞、陈琪双方长期存在多次小额借贷和还款,且借款和还款是交叉发生,根据通常的交
易习惯推断,双方在出具借条时不会单独统计累计借款多少钱,而不计算同时先后发生的还
款情况。根据一审庭审反映出来的情况,陈琪在出具借条时累计向陈霞转款100万元左右,
陈琪出具借条的金额仅有68万元,陈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不能准确
知道其向陈霞转账的具体金额,至少应知晓大概情况,如果陈琪在出具借条时已超付32万
元,陈霞要求陈琪出具欠条没有实际意义,按照通常交易习惯陈琪亦不需要向陈霞出具借
条。故一审法院对陈琪主张其出具借条时双方未进行结算的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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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其向陈霞转账的金额大于陈霞向陈琪的转账金额,已超额还款的意见。根据陈琪本人出
具的借条,其中明确载明了借款包括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故陈琪仅以转账金额来证明其已
超额还款,与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内容并不相符,故陈琪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陈
霞、陈琪双方长期存在多次小额借贷和还款,且借款和还款是交叉发生,具体借贷金额只能
以陈琪出具的借条为结算依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借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优势证据原则
认定借条的证明力。同时,根据陈霞提供的2020年6月6日双方通话录音证据,该部分通话
录音发生在陈琪出具借条之前,通话中陈琪对陈霞提出借款本金68万元或60几万的说法未
予否认,并两次回复“对”“对的”。陈琪本人也在其中说道陈霞可以起诉她60万或60几
万。之后陈琪于2020年6月16日向陈霞出具一张68万元的借条,也与双方通话录音内容一
致。根据陈霞与陈琪在2020年9月8日的电话录音,陈霞向陈琪催收借款,陈琪回复还未收
到父亲转款,等父亲回话了就给陈霞说。此时陈琪已向陈霞出具68万元借条,陈霞向陈琪催
收借款,陈琪并未否认尚欠陈霞68万元的事实,也未主张双方尚未进行结算。根据陈霞与陈
琪于2021年1月8日上午8:55至9:04的微信聊天记录,陈霞问:“你刚刚说这个星期就回
家问你爸要钱还我那余下的68万元本金你是不是给你爸说清楚还欠我68万本金了吗其实你
早就该给你爸老老实实交代清楚的......”陈琪通过语音方式回复:“......反正他拿给我
的时候我就给你啥,我爸晓得我在你那儿拿了有钱,起码有三十多万以上,我是这样子说
的。”此次是陈霞起诉前向陈琪催收68万元借款,陈琪并未否认尚欠陈霞68万元的事实,
同时表示其告诉父亲自己欠陈霞起码三十多万以上。该部分陈琪的陈述亦表明陈霞、陈琪双
方已经结算过,陈琪认可尚欠陈霞借款的事实,并告知其父亲欠款“起码有三十多万以
上”。综上所述,对陈琪主张其根据转账流水已超额支付陈霞的意见,因与陈琪本人出具的
借条中记载的借款包含现金和转账的内容不符,陈琪亦未举证证明其出具借条是在受胁迫或
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陈琪在出具借条前后与陈霞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其尚
欠陈霞借款68万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对陈琪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陈霞基于借
条向陈琪主张偿还借款68万元,有陈琪出具的借条、转账流水、双方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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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为证,能够证明陈琪出具借条时尚欠陈霞借款68万元的事实。但陈琪出具借条后向陈霞
转账支付了13400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后陈琪尚欠陈霞666600元,该部分借款应当由陈琪进
行偿还,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陈霞要求陈琪支付其资金利息的主张。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关
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
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
规定,本案陈霞、陈琪未约定借款逾期利率,但陈琪未在约定的2020年9月15日前偿还全
部借款。陈霞有权要求陈琪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
损失。陈霞要求陈琪从2020年9月17日前起承担资金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因陈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9月15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故一审法
院以此作为计算资金利息的标准。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陈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霞偿还借款本金666600元
及相应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666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
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陈琪负担。 本
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陈霞是陈琪的远房表姐,经营服
装店生意。林刚是陈霞的丈夫,林晨阳是陈霞的儿子。 二审中,陈琪陈述,其在陈霞
处有少量现金借款,每笔现金借款不超过5万元,具体借了多少笔现金,陈琪已记不清楚
了。在陆续借款的同时也在陆续还款,包括现金还款。借款口头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
二审中,陈霞确认,本案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68万元还包括以林刚名义转给陈琪使
用的13万元以及林晨阳转给陈琪使用的25000元。林刚到庭陈述,其同意陈霞就林刚转给陈
琪使用的13万元一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林刚本人不再就该13万元另行向陈琪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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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陈琪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2234号
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霞负担。事实与
理由:陈琪与陈霞之间有多笔借贷,存在交叉借款和交叉还款的情形,双方也未进行对账,
陈琪认可的是自2018年10月至借条出具之日借到陈霞款项共计68万元,而并非陈霞所述的
该借条金额是陈琪尚欠未还的金额。陈霞向陈琪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的金额共计
599273元,而陈琪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向陈霞共计转账1003380元,双方之间的转账情况明显
与借条所反映的情况不符,陈琪已向陈霞超额还款。在2020年6月6日的电话录音中,陈琪
明确提到“等我拿到钱的时候我们慢慢算”,可以说明双方自借款后并未进行过彻底算账。
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陈琪怀疑陈霞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予以查明。 综上,陈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陈琪、陈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26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涛,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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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琪因与被上诉人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
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陈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涛、王丹,陈
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琪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
223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霞负
担。事实与理由:陈琪与陈霞之间有多笔借贷,存在交叉借款和交叉还款的情形,双方
也未进行对账,陈琪认可的是自2018年10月至借条出具之日借到陈霞款项共计68万
元,而并非陈霞所述的该借条金额是陈琪尚欠未还的金额。陈霞向陈琪通过银行、微
信、支付宝转账的金额共计599,273元,而陈琪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向陈霞共计转账
1,003,380元,双方之间的转账情况明显与借条所反映的情况不符,陈琪已向陈霞超额还
款。在2020年6月6日的电话录音中,陈琪明确提到“等我拿到钱的时候我们慢慢
算”,可以说明双方自借款后并未进行过彻底算账。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
但陈琪怀疑陈霞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霞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陈霞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陈琪立即归还陈霞借款本金68
万元及资金利息(以6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陈琪承
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琪自2018年10月1日起因资金
周转需要多次向陈霞借款。2020年6月16日,陈琪向陈霞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
本人陈琪从2018年10月至今借到陈霞现金及转账方式共计本金68万元,于202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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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日前归还全部(注:用于资金周转)。
一审庭审中,双方经核对后确认以下事实:1.从2018年10月1日起到陈琪出具
借条时,陈霞通过各种方式向陈琪转账金额合计624,273元。但陈琪对其中林晨阳转账
的25,000元不予认可,主张是陈琪本人的花呗套现的钱,不是借陈霞的,故双方无争议
的金额为599,273元。2.陈琪从2018年10月1日起到陈琪出具借条时,通过银行、支
付宝、微信等方式向陈霞及其丈夫林刚累计转账1,003,380元。3.陈琪使用了以陈霞之
夫林刚名义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分别为哈尔滨银行信用卡(借款金额为3万元)和工商银
行信用卡(借款金额10万元)。4.2020年6月16日出具借条后,2020年陈琪向陈霞转款
11笔共计12,400元,2021年陈琪向陈霞转款3笔共1,000元,总计13,400元。
一审另查明,根据陈霞与陈琪在2020年6月6日的电话录音,陈霞在其中说
到:“就是说先把本金68万还了,然后利息再算,结果算的啥子呢......”,陈琪答
复:“对,你听到我说,我给你说这个都不说,等我拿到钱的时候我们慢慢算......我
都不管外面的,我都先把你的先给你,我一直都在给你说我先把你的结清。”陈琪后又
说道:“如果说你个人告我,60几万有可能我的房子20几万你拿得起走,或者还有我每
个月的工资、还有我的奖金,都可以执行给你,那么如果说同时被几个人起诉,你问一
下律师你分得到多少”“你起诉我你那60万我看你10年拿的回来不”陈霞说道:“你
晓得60几万,你把我卖了都卖不到那么多钱。”陈琪回答:“对啊,就是这种情况,你
不管有好多钱,那个铺子现在我爸拿到的.......”
根据陈霞与陈琪在2020年9月8日的电话录音,陈霞在其中问道:“咋个说”
陈琪回答:“我说了的嘛,等我爸转过来,还没有跟我回话得,回了我晓得给你说。”
陈霞后又问道:“啥子就这样子,你啥子意思嘛”陈琪回答:“我给你说了嘛,等我爸
回了我给你说嘛。”陈霞说道:“你都推了好久了,9月15日就到期了,你都推了好久
了,68万本金,你一分钱利息你都不提,你还咋样。我宽限你这么久,我一次都没有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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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你,你还要我咋样。”陈琪没有回复,随后双方终止通话。
根据陈霞与陈琪于2021年1月8日上午8:55至9:04的微信聊天记录,陈霞
问:“你刚刚说这个星期就回家问你爸要钱还我那余下的68万元本金你是不是给你爸说
清楚还欠我68万本金了吗其实你早就该给你爸老老实实交代清楚的!我都不知道当初你
为什么不让我告诉你爸!早就该说的!”陈琪通过语音方式回复:“......反正他拿给我
的时候我就给你啥,我爸晓得我在你那儿拿了有钱,起码有三十多万以上,我是这样子
说的。”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银行转账记
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陈霞、陈琪的当庭
陈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琪在陈霞处借款,有陈琪出具的借条及转账流水
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陈霞依据陈琪出具的借条、双方通话录
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起诉陈琪,主张陈琪应按照双方结算后的借条金额偿还借款68
万元。陈琪辩称,陈琪出具借条时未经双方结算,只是对2018年到2020年6月借款情
况的汇总,并没有计算陈琪已偿还陈霞的款项。同时,陈琪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
向陈霞累计转款1,003,380元,已超出陈琪收到陈霞转账金额数,故陈琪已不欠陈霞任
何借款,且陈琪保留向陈霞主张返还超额支付款项的权利。对于双方争议的上述焦点问
题,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对于陈琪主张其出具的借条仅是反映2018年到2020年6月借款情况的汇总,双
方没有进行结算,未计算陈琪的还款情况。首先,从陈琪本人出具的借条内容,陈琪在
其中明确承诺“于2020年9月15日前归还全部”。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如果陈琪在
出具借条时未进行充分结算,仅是统计其借款情况,未计算其己还款情况,就不能证明
陈琪是否存在欠款,陈琪亦不必在借条中承诺还款时间。但陈琪在出具的借条中明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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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了归还全部款项及具体的还款时间,证明陈琪对出具借条时尚欠68万元借款未归还的
事实予以认可。其次,鉴于陈霞、陈琪双方长期存在多次小额借贷和还款,且借款和还
款是交叉发生,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推断,双方在出具借条时不会单独统计累计借款多
少钱,而不计算同时先后发生的还款情况。根据一审庭审反映出来的情况,陈琪在出具
借条时累计向陈霞转款100万元左右,陈琪出具借条的金额仅有68万元,陈琪作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不能准确知道其向陈霞转账的具体金额,至少应知晓
大概情况,如果陈琪在出具借条时已超付32万元,陈霞要求陈琪出具欠条没有实际意
义,按照通常交易习惯陈琪亦不需要向陈霞出具借条。故一审法院对陈琪主张其出具借
条时双方未进行结算的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陈琪主张其向陈霞转账的金额大于陈霞向陈琪的转账金额,已超额还款的意
见。根据陈琪本人出具的借条,其中明确载明了借款包括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故陈琪
仅以转账金额来证明其已超额还款,与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内容并不相符,故陈琪的该项
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陈霞、陈琪双方长期存在多次小额借贷和还款,且借款和还款
是交叉发生,具体借贷金额只能以陈琪出具的借条为结算依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借
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借条的证明力。同时,根据陈霞提供的2020年
6月6日双方通话录音证据,该部分通话录音发生在陈琪出具借条之前,通话中陈琪对陈
霞提出借款本金68万元或60几万的说法未予否认,并两次回复“对”“对的”。陈琪
本人也在其中说道陈霞可以起诉她60万或60几万。之后陈琪于2020年6月16日向陈
霞出具一张68万元的借条,也与双方通话录音内容一致。根据陈霞与陈琪在2020年9
月8日的电话录音,陈霞向陈琪催收借款,陈琪回复还未收到父亲转款,等父亲回话了
就给陈霞说。此时陈琪已向陈霞出具68万元借条,陈霞向陈琪催收借款,陈琪并未否认
尚欠陈霞68万元的事实,也未主张双方尚未进行结算。根据陈霞与陈琪于2021年1月8
日上午8:55至9:04的微信聊天记录,陈霞问:“你刚刚说这个星期就回家问你爸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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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那余下的68万元本金你是不是给你爸说清楚还欠我68万本金了吗其实你早就该给
你爸老老实实交代清楚的......”陈琪通过语音方式回复:“......反正他拿给我的时
候我就给你啥,我爸晓得我在你那儿拿了有钱,起码有三十多万以上,我是这样子说
的。”此次是陈霞起诉前向陈琪催收68万元借款,陈琪并未否认尚欠陈霞68万元的事
实,同时表示其告诉父亲自己欠陈霞起码三十多万以上。该部分陈琪的陈述亦表明陈
霞、陈琪双方已经结算过,陈琪认可尚欠陈霞借款的事实,并告知其父亲欠款“起码有
三十多万以上”。综上所述,对陈琪主张其根据转账流水已超额支付陈霞的意见,因与
陈琪本人出具的借条中记载的借款包含现金和转账的内容不符,陈琪亦未举证证明其出
具借条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陈琪在出具借条前后与陈霞的通话录音
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其尚欠陈霞借款68万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对陈琪的辩
称意见不予采纳。陈霞基于借条向陈琪主张偿还借款68万元,有陈琪出具的借条、转账
流水、双方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能够证明陈琪出具借条时尚欠陈霞借款68
万元的事实。但陈琪出具借条后向陈霞转账支付了13,400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后陈琪尚
欠陈霞666,600元,该部分借款应当由陈琪进行偿还,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陈霞要求陈琪支付其资金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
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陈
霞、陈琪未约定借款逾期利率,但陈琪未在约定的2020年9月15日前偿还全部借款。
陈霞有权要求陈琪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损
失。陈霞要求陈琪从2020年9月17日前起承担资金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
持。因陈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9月15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故
一审法院以此作为计算资金利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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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
定,判决:陈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霞偿还借款本金666,600元及相应资金利
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666,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
3.8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
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陈琪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陈霞是陈琪的远房表姐,经营服装店生意。林刚是陈霞的丈
夫,林晨阳是陈霞的儿子。
二审中,陈琪陈述,其在陈霞处有少量现金借款,每笔现金借款不超过5万元,
具体借了多少笔现金,陈琪已记不清楚了。在陆续借款的同时也在陆续还款,包括现金
还款。借款口头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
二审中,陈霞确认,本案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68万元还包括以林刚名义转给
陈琪使用的13万元以及林晨阳转给陈琪使用的25,000元。林刚到庭陈述,其同意陈霞
就林刚转给陈琪使用的13万元一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林刚本人不再就该13万元另行
向陈琪主张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
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
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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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琪是否尚欠陈霞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归还,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本案
已查明,陈琪在2020年6月16日向陈霞出具的《借条》载明内容为“本人陈琪从2018
年10月至今借到陈霞现金及转账方式共计本金68万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归
还”。陈霞称该68万元系陈琪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金额,包括自己的丈夫林刚和儿子林
晨阳转给陈琪的13万元和25,000元。而陈琪称该68万元的《借条》系按陈霞要求出具
的,实际双方并未对借款、还款进行结算,从双方转款金额来看,陈琪还款总金额已超
过陈霞出借款的总金额。对此本院认为,因为陈霞认可诉争的68万元中包括其丈夫林刚
的转款13万元,故除去双方争议的林晨阳转款25,000元外,陈霞与林刚向陈琪的转款
金额合计为729,273元,已超出《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68万元。结合双方陈述存在现
金借款、陈霞与陈琪的微信聊天内容及陈琪陈述借款口头约定月息3分的事实,本院认
定该68万元应为截至出具《借条》之日陈琪尚欠陈霞借款本金的金额,并非出借款的总
金额。一审对此认定正确。虽然陈琪已举证证明其已向陈霞及家人转款合计1,003,380
元,超出陈霞及家人向陈琪的转款总金额,但因双方存在现金借款和还款,且约定了月利
率3%的利息,而双方并未就本息归还顺序作出约定,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归还的
款项应先抵充借款利息,余款抵充本金。故陈琪已归还的103万余元系已归还的借款本
息总额,而不只是归还的本金。案涉《借条》出具后,陈琪只向陈霞归还了合计13,400
元款项,一审法院已将该13,400元用于抵充尚欠借款本金,该抵充方式并未损害陈琪的
利益,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综上,陈琪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陈霞所
借的款项已清偿完毕。陈琪上诉称案涉《借条》系在未实际结算的情形下出具,案涉借
款已实际清偿完毕的主张,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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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1元,由上诉人陈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
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
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长 陈正霞
审判员 李婧杰
审判员 魏云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小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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