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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12-22 00:34:0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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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黛玉进府)

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具

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受让

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

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

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

向受让人收到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

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

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

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按照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

用权证书。

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分清资金

性质,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受让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财政部

门再按资金性质将土地出让收入从专户直接划转国库。

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使用制度。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

的地块,土地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凭缴款回单,由财政部门

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属转让划拨、处置抵押等补缴土地出

让金的地块,土地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部门开具土地

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到国土部门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缓交管理

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

约定进行缴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缓交:

1)对工业等生产性、公益性、社会事业性项目用地,因资金紧张,

确实需要缓交土地出让金的;(2)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前期工作

不够到位、未及时交付土地影响进展开工。

土地出让收入申请缓交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项目业主向国

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办科室提出初步意

见;(2)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是否同意缓交、缓交的

具体期限和金额,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土地出让收入缓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后的八个月。

在缓交期限届满还未缴清的部分,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加强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补交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对出让合同签订或招标拍卖挂

牌成交确认一年之内变更的,按照楼面地价收取土地出让收入。

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对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招标拍

卖挂牌成交确认超过一年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

格集体研究确定其补交的金额,且补交的标准不得低于当时成交地

价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

平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

城建等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补

偿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

收入支出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由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纳

入政府基金收支管理,报请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对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监管

土地受让人应严格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逾期缴纳的一律按日加收0.1%的违约金,

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违约金未缴清的,国土资

源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土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报

政府同意缓交的,缓交期限内不交滞纳金。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

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

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

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对擅自减免、截留、挤

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的,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

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

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

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

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

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

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

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

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

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

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

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

(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

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

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

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

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

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

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

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

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

【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

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

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

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

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

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

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

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

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

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

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

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

(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

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

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

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

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

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

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

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

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

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

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

一个土地级别对应的商业、住宅、工业综合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对

外公布。凡在次年内申办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按增

加的建筑面积乘以经评估的对应用途的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计算应

补交的土地综合价款;若公布的评估楼面地价低于该宗地原取得时

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的,按该宗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

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对地价涨幅明显地区的重点区域公布的

评估楼面地价或宗地出让时成交综合楼面地价低于相邻地块半年内

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30%以上的,按相邻地块市场成交平均楼面

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在以上规则公布实施评估综合楼面地价之

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申请修订合同时的宗地评估综合楼面

地价的方式办理。

(二)优化修订出让合同管理。一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

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2公顷以下的零星地块进行储备。具有储备

职能的园区公司,可对市政府批准的园区土地进行储备。

(二)加快储备土地拆迁整治进程。土地储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各储备机构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整治供应计划,积极筹措资

金加快土地拆迁整治步伐,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各地城市建设

进程要求,加快推进已征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适时开展土地开发

整治工作,储备土地拆迁整治完毕后,方可依法对外供应,确保土

地供应后按期交付。

(三)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廉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

重视土地储备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

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反腐败长效机制,严肃惩治土地储备中的

各种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调整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范围。为增强扩城建设统

筹能力,自201111日起,将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征

收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调整为5473平方公里。主城规划区5473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和

增值收益市与区按55:45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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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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