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具
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受让
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
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
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
向受让人收到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
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
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
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按照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
用权证书。�
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分清资金
性质,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受让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财政部
门再按资金性质将土地出让收入从专户直接划转国库。�
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使用制度。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
的地块,土地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凭缴款回单,由财政部门
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属转让划拨、处置抵押等补缴土地出
让金的地块,土地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部门开具“土地
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到国土部门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缓交管理�
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
约定进行缴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缓交:
(1)对工业等生产性、公益性、社会事业性项目用地,因资金紧张,
确实需要缓交土地出让金的;(2)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前期工作
不够到位、未及时交付土地影响进展开工。�
土地出让收入申请缓交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项目业主向国
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办科室提出初步意
见;(2)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是否同意缓交、缓交的
具体期限和金额,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土地出让收入缓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后的八个月。�
在缓交期限届满还未缴清的部分,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加强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补交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对出让合同签订或招标拍卖挂
牌成交确认一年之内变更的,按照楼面地价收取土地出让收入。�
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对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招标拍
卖挂牌成交确认超过一年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
格集体研究确定其补交的金额,且补交的标准不得低于当时成交地
价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
平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
城建等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补
偿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
收入支出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由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纳
入政府基金收支管理,报请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对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监管�
土地受让人应严格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逾期缴纳的一律按日加收0.1%的违约金,
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违约金未缴清的,国土资
源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土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报
政府同意缓交的,缓交期限内不交滞纳金。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
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
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或“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
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对擅自减免、截留、挤
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的,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
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
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
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
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
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
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
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
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
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
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
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
(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
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
“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
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
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
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
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
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
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
【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
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
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
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
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
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
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
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
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
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
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
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
(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
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
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
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
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
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
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
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
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
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
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
一个土地级别对应的商业、住宅、工业综合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对
外公布。凡在次年内申办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按增
加的建筑面积乘以经评估的对应用途的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计算应
补交的土地综合价款;若公布的评估楼面地价低于该宗地原取得时
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的,按该宗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
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对地价涨幅明显地区的重点区域公布的
评估楼面地价或宗地出让时成交综合楼面地价低于相邻地块半年内
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30%以上的,按相邻地块市场成交平均楼面
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在以上规则公布实施评估综合楼面地价之
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申请修订合同时的宗地评估综合楼面
地价的方式办理。
(二)优化修订出让合同管理。一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
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2公顷以下的零星地块进行储备。具有储备
职能的园区公司,可对市政府批准的园区土地进行储备。
(二)加快储备土地拆迁整治进程。土地储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各储备机构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整治供应计划,积极筹措资
金加快土地拆迁整治步伐,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各地城市建设
进程要求,加快推进已征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适时开展土地开发
整治工作,储备土地拆迁整治完毕后,方可依法对外供应,确保土
地供应后按期交付。
(三)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廉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
重视土地储备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
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反腐败长效机制,严肃惩治土地储备中的
各种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调整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范围。为增强扩城建设统
筹能力,自2011年1月1日起,将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征
收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调整为5473平方公里。主城规划区5473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和
增值收益市与区按55:45分成。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8:07: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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