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
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
施方案》,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结合省直单位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腾空公有住房来源 1999年底停止实物分房时尚未分配使用
的公有住房,2000年1月1日以后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腾退给单
位的原购房改房、原租赁公房,因其它原因腾退给单位的住房。
二、销售管理
(一)腾空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省直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
优先出售给本单位在杭州市市区的无房户或现住房未到浙政办发
(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下限的职工。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一类4400元,二类3780元,三类3090元,四
类2640元,五类2280元,六类1720元,七类1480元,八类1300
元,结合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按杭政发[1995]12号
文件执行)后的单价为实际出售,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基价的
50%。超标准面积分部按市场评估价执行,最低限价不得低于腾空公
有住房出售基价的70%。
(二)购买腾空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在标准内,每平方米的住
房补贴,不得高于已购腾空公有住房单价与当年本人购买该套公房的
房改成本价的差价。如已足额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将住房补贴资金
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限视作领取),购买单位腾空公有住房,
除了支付已领取的全额住房补贴外,本人另需自负部分不得低于当年
本人购买该套会房的房改成本价。
(三)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空
公有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
免征契税;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缴纳契税。房改房换
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计征契税,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出售腾空公有住房所得购房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
(五)职工购买单位腾空公有住房的程序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执
行。
三、租赁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适量腾空公有住房
作为廉租房和异地调入职工的周转房。异地调入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
应按房改当年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另有住房后6个月内,应将周转房
腾退给单位。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8:5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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