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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资产管理司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5-12-11 22:18:0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顺德旅游景点)

第七十八条 [职工权益处

理]企业重组、清算导致法人

主体不再存续的,有关职工权

益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企业拖欠职工的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五十八条 企业重

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

以及依法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根据实践,进一步规范职工权

85 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如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

益财务处理要求。

果没有承继单位,以原企业现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有资产为限优先清偿。法律另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未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补

充医疗保险及职工教育经费余

额,不属于拖欠职工债务,重

组、清算时予以核减,相应核

增未分配利润。

86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七十九条 [原则性要

求]企业应当区分内部和外部

87

需求建立健全相关财务信息管

理制度,明确内部财务部门和

-

为本章的总括性规定。

新增内外部信息管理要求,作

第八章 信息管理

优先清偿。

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收集、提

供、处理、报告、保密等权

责,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时效性、有用性。

第八十条 [信息化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可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财务和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

业务一体化、标准化的信息处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

理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化、智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

能化、网络化财务管理,为企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

业实施降本增效、转型升级、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

根据信息化管理发展现状及趋

风险管理、战略管控等提供支享。

88

撑。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

求。

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通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

过统筹企业资源计划、财务共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

享中心等,整合规范各类业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

势,进一步规范信息化管理要

务、财务流程,对集团内部物程,对企业物流、资金

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集成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

管理。 理和集成运作。

第八十一条 [外部财报]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原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调整至

89

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本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

挠。 者不得拖延、阻挠。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

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

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

第八十二条 [企业报送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

财政服务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中期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1.将原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调整

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在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至上一条。

90 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作虚假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2.新增主管财政机关定期向报

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送材料企业提供必要培训和技

术支持的规定。 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持。

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

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

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八十三条 [内部财报]

企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和

根据实践,对内部财务报告提

91 董事会等决策需要编制内部财-

出管理要求。

务报告,科学设计指标体系、

报表格式、报告频率等,基于

可得信息开展财务分析和预

测。

第八十四条 [财务预警]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标

准,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

重点监测杠杆率、经营性净现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

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

与负债的适配性等指标,及时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

就有关财务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

根据实践,进一步规范财务预

92 内外部沟通,提出应对财务风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

警要求。

险的措施和方案。 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

主管财政机关负责汇总企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

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

料,分析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选择重点企业监测财务风险,

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财政机

关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涉企决

策支持。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对非国有企业而言,信息公开

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并非强制要求,为增强普适

93 -

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

性,删除原六十六条。有关国

有企业信息公开要求可以在其

酬、养老、医疗、工伤、它文件中另行规定。

住房、培训、休假等信

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

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

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

公开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保密责任]

企业股东、董事、经理层、财

务人员及其他职工应当按照授

第六十八条 主管财

权使用和报告工作中掌握的企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业财务信息,不得向没有相应

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新增企业股东、董事、经理

权限的外部单位及个人和内部

94

职能部门及人员泄露。

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密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

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

企业利益。

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

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

95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九章 财务监督

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工的保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

第八十六条 [内部财务监

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

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

督制度。

务监督制度。

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

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

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

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

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 和企

96

业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

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

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务监督职责。

经理层应当实施内部财务

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

控制,配合股东、董事会、监

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

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

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

计工作。

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对高管

第七十条 经营者在

的追责]企业董事、经理层违

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

97 反本通则和企业章程、内部制

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

度有关财务规定的,股东可以

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介机构监

督]企业依法聘请审计、评估

等中介机构,以鉴证、咨询等

98

形式开展监督。企业选择和更

换中介机构时,应当遵循内部

控制要求,监督对象和相关业

-

构的选聘规定。

结合内控要求,新增对中介机

修改完善原有表述。

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修改完善原有表述。

务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回避。

第八十九条 [财政监督]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财务监督,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还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

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99

主管财政机关可以通过会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财政机关的监督方式。

计信息质量检查、财务“双随关的财务审计。

机,一公开”巡查等方式,对

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有效

性进行监督。

第九十条 [财务管理评

第六十七条 主管财

估]主管财政机关建立健全企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

业财务管理评估制度,采用企

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

业自评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

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从促进企业重视财务管理,提

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

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

100 式,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综合

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修改完善,明确提出建立企业

评估。

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财务管理评估制度。

企业自愿公开本企业财务

献。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

管理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结果。

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

主管财政机关通过适当方式向

布。

社会发布财务管理综合评估结

高管理水平考虑,对本条规定

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修改完善原有表述,细化主管

果。

第九十一条 [财务违法行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

为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

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

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

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强财会监督的指示精神,强化

101

(一)违反本通则规定以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虚假的业务、财务资料筹集资的罚款。

金损害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的。

(一)违反本通则第

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

任。

(二)违反本通则规定抽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

逃股东出资或者非法转移企业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

财产的。 用的。

(三)不按本通则规定执 (二)违反本通则第

行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资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

产损失严重或者信用评级降低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

的。 的。

(四)违反本通则规定列 (三)违反本通则第

支成本费用的。 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

(五)违反本通则规定截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的。但依照《公司法》设

(六)违反本通则规定进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

行利润分配或者不按本通则规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

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

(七)违反本通则规定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

置国有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罚。

的。 (四)违反本通则第

(八)不按本通则规定清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

偿职工债务损害职工权益的。 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

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

务的。

第九十二条 [财务制度违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

规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

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

102 无修改。

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 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 (一)未按本通则规

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的。 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

(二)内部财务制度明显管理制度的。

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通用 (二)内部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制度相抵触,且不按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

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

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

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九十三条 [财报违规处 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

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的主管人员、其他人员不按本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

通则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

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

103 修改完善原有表述。

财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公司法》、《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企业在

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

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有关违法行为由专项法律法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104 -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除本条。

427号)及有关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理、处罚。

进行约束,通则不再规定,删

第七十六条 主管财

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构及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

人员追责]主管财政机关以及

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105 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

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

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

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

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理。

106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适用范围补

充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按照本通则执行。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微企业执行本通则时,

按照管理成本与经济效益相适

应的原则,在制度建设、财务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企

第十章 附则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

企业,但实践中执行企业财务

制度,如果仅比照适用,会出

现单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财务

制度间选择性执行的问题。此

次修订为“按照”执行,同时

考虑到其特殊性,另有规定的

无修改。

107 治理结构、决策程序等方面,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可从其规定。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适用本通则。

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

的有限合伙制企业、基金、合

作项目等非法人经济组织可以

参照本通则执行。

国家对金融企业补充资

本、税后利润中提取和使用准

2.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

非法人经济组织,其财务管理

与法人企业有诸多共性,可参

照执行通则。

3.金融企业除了在提取一般准

备金(银行业务)和风险准备

金(其他金融业务)方面具有

备金、风险控制等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特殊性,需要作出衔接性规

定。

4.考虑小微企业特点,新增部

分表述。

第九十六条 [境外企业特

殊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和非法

人组织在境外有全资或者控股

子企业的,应当按照本通则规

定对境外子企业开展财务管

108

理。

本通则规定与所在地法律

法规不一致的,境外子企业报

经境内控股股东批准或境内参

股股东知晓后,执行所在地相

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施行时间] 第七十八条 本通则

109 本通则自XXXX年X月X日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

施行。

行。

- 根据实践新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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