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shì fǎ),汉语词汇,原指放弃法律不使用,现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解释法律权”,对地方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
中文名释法
拼音shì fǎ
释义弃法不用
用法中性
作品名称《管子·明法》
作者管子
释义弃法不用。《管子·明法》:“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韩非子·有度》:“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陈奇猷集释:“谓释其国法而私与外国为交也。”《韩非子·南面》:“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1]
现代法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换句话说,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等政治权力的重大问题上,香港法院对于有关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以解释作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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