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人民警察警衔)

更新时间:2025-12-07 06:13:30 阅读: 评论:0

警衔(人民警察警衔)

警衔 (人民警察警衔) 次浏览 | 2022.09.05 11:26:21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警衔人民警察警衔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中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1等是总警、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中文名

警衔

英文名

police rank

警衔分级

5等13级

类 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

概述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1]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Ⅰ.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Ⅱ.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Ⅲ.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Ⅳ.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Ⅴ.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中国警衔的发展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

公安部部长、总警监郭声琨

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总警监孟建柱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制度。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批准,公安现役部队28名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5 02:52: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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