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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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保证企业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
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
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
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3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们负责数
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们和业务部门共
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
第4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部门完成,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
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业务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
存于财务部办公室,一份保存于公司业务部,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
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
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
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
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来的;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
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
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
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5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
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
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业务经理汇总建
档。
第6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
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份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
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第7条:客户的信息资
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经理定
期予以更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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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第8条: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
管、业务经理、财务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
“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9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
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
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
份。
第10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
(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
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
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
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
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11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
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赊销业务管理
第12条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
员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
第13条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
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14条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十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
一次债权性应收帐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
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
知主管的财务部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
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15条应收账款主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
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第16条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30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并
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17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
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18条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
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19条:对信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经
理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0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除
业务经理走访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
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
第20条应收账款主管应于每月3日前提供一份上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
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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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营销总监.
第21条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
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
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经理,并电话催收;
超过11—6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并扣经办
人该票金额20%的计奖成绩;
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
(如提请公司法律顾问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等催收方式),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50%的
计奖成绩;
第22条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
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23条业务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
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
第24条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
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25条业务员收帐时应收取现金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
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
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
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
章。
第2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
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第五章应收账款交接
第27条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帐款进行交接,凡业务
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帐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
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
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
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
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
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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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帐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
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29条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
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30条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
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31条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
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
事责任。
第32条应收帐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帐款由接交人负
责接手清收,(财务部应随意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帐,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帐单
的真实性.);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
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帐目不符时由接
交人负责.
第32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
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33条: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后,方可发
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六章坏账管理制度
第34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
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
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
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经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
务规定处理.
第36条: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
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帐龄分析
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
收建议。
第37条:业务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
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
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38条“坏帐申请书"填写一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
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
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帐单或差额票据转交业务
主管处理。
第39条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
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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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应收账款滞纳金及坏账准备
第40条应收账款的滞纳金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应收款时长网点业务滞纳金比率工程业务滞纳金比率坏账准备计提比率
超过12个月1.5%1.5%100%
50%超过11个月1。5%1.5
超过10个月1。5%1.545%
超过9个月1.5%1.540%
超过8个月1。5%1.535%
超过7个月1。5%1.530%
超过6个月1.5%1。525%
超过5个月1。5%1。520%
超过4个月1。5%1。515%
超过3个月1.5%1。510%
超过2个月1%1%
超过40天月0.5%0。5%第41条应扣除的滞纳金业务员(含区域业务主管)
承担业务区域所经手应收款滞纳金;业务文员、大区主管、销售
经理对相关业务员应收款滞纳金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组
织结构的特点在提成奖励制度内作明确的规
定。
第42条滞纳金由财务核算,销售主管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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