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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务会

更新时间:2025-12-20 02:40:4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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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发(作者:学习古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公开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对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行政决

策,一般事前应当广泛吸纳公众参与,特别吸纳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

见,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

性。

第二条局务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特约人员、监督人员

或服务对象代表列席,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人员意见,对合理、科学的意见积极采纳。

第三条本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事项;

3.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

4.重大管理政策的调整;

5.机关事业单位重大人事变动;

6.重大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公开听取意见的形式:本局门户网站、专项调

研座谈、公开公示、举行听证会、媒体发布公告、发放调查

问卷等形式举行,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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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社部门聘请的监督员和服务对

象代表参与听取意见。

第五条决策公开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

况说明、政策依据和理由、意见反馈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

应当公示的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

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将意

见建议可行部分纳入决策意见内容。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凡本局重大行

政决策和政务公开事项作出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规

范性文性的合法性审查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

执行。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开。

第二条负责局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负责全局重大行

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单位及股室应当配合审查工

作。

第三条承办业务股室在提出决策意见前应当充分的

论证,必要时邀请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人员参与。

第四条承办股室在提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一并提

出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

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外地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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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第五条局负责法制的股室主要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和符合法定职权、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和

符合现行政策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调研座谈论

证等形式举行。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存档

备查,不符合法规或不可实行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

立足于“源头治理、超前化解”的维稳原则,确保决策科学、

稳妥、全面,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重大决策实

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条评估范围: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可能

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事项必须进行稳定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

(一)本县有关就业政策调整事项;

(二)重大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事项;

(三)社会保障政策调整事项;

评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

素,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稳工作。

第五条凡应该进行风险评估事项未经评估或评估不

周详,预案不实,而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对有关过错责

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对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第二条局内对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局务会议

制度》规定执行,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

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收集、决定

组织、协调等工作。各股室及各下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重大决策落实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应按照咨询论证、充分

讨论、事项表决、作出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局务会议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后,由办公室作好

会议记录、保存好会议材料、形成会议纪要。

局务会议制度

为保证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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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集中决策,加强内部监

督,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局

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为本局各项业务的最高决策形式,各项业

务和局内重要事项均须经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后方可施行。

二、局务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委托副局长召集。

三、局务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局务会议研究

的事项,可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四、局务会每位成员应在会前做好议事准备工作,凡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请假。

五、局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

随时召开。局务会议一般要求所有人员到会方可举行。特殊

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六、局务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

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讨论

研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意见。

2、讨论研究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和中心

工作。

3、研究处理本局日常业务工作需集体决策的事项。

4、研究处理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县委、县

政府交办的工作。

5、讨论研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定或批准的重要事项。

6、研究局内重大活动的组织和财务开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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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究办理工作人员请示的重要事宜。

8、讨论解决局内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局内重点突

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9、其它需要局务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七、局务会议召开前,局办公室要全面征求各分管领导

及业务股室的意见,制定局务会议议程,列出需要上会研究

的事项,经相关领导审核后呈局长最终确定局务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参会人员及研究事项。提交局务会讨论的有关事

宜,承办人员要做好上会准备工作(如查档情况、政策依据、

文字材料和上下协调等)。

八、局务会上,凡属重大问题,每个领导都应有明确的

意见。

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局务会议讨论的意见,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局务会议意见或决定。

十、局务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做出的决定所有领导和工作

人员必须遵照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更改的,应由分管领导提

出修改意见,重新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十一、局办公室对议定的每项工作负责督办,并将督办

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以保证研究事项的落实。

十二、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真实、全面,

并作为重要文档存入文书档案。

-8-

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重大行政决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

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进行评估,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

任相统一。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可采取下列方

式:

(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

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局重

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调查。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

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完成后形成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决策实施情况评估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

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

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9-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人力资源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

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责

任追究,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

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受理对具

体负责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行为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

依据职权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政务公开

制度和党纪政纪规定,对造成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其党纪、

政纪责任。

第五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追究

过错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政务的;

(二)公开政务不及时的;

(三)公开内容失实的;

(四)公开事项误导服务对象的;

(五)政务公开导致失密、泄密的;

(六)公开政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引发公共事件

-10-

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办法按党纪政纪和问责规定执行。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

询评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我局常年聘请或

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

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三条本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其主要

任务是:根据我局决策的需要,围绕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工作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

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四条重大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远景规

划、重大政策调整和其它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在提局务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

专家咨询评估。

第五条聘请专家咨询评估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

明和相关参考资料;

-11-

(二)咨询评估工作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由分管

领导或相关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主持召开咨询评估会;

(三)评估会后,承办股室、单位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

评估意见;

(四)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局务会议研究时,要提交汇总

后的专家咨询评估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常年聘请成

员一般为5-7人,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

定。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

担任。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的

日常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后局根据需要及专家意愿进行调整。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

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深的造诣。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列席我局有关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议;

(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我局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和建议;

第九条局对每位咨询评估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

载参与咨询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局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

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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