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担保公司实际经营的是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
规避风险是担保公司生存的基本能力。
担保风险的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
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
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
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
经验的员工队伍。
2、做好风险防范
除每个项目要扎实落实反担保措施外,在申保行业、申保期限上做好
分散,安排好风险准备金,降低总体风险。
3、建立风险控制流程
申保的项目首先由担保部(A、B角)初审,担保公司总经理复审,
提交风险评审委员会决议审批。
担保部对申保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包括资料审查、财务审查和实地
考察、技术与经济可行性分析。
评审委员会由田总、褚总、担保公司总经理、法律顾问、担保部项
目调查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由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员组成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议决公司
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
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人情担保,担保对
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
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
4、建立风险度测评体系
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费率系数表)
基本风险度评估值≤0.30≤0.40≤0.50≤0.600.60以上
风险度系数1.21.41.61.82.0
担保额度
300万以下(含
300万)
300-500万(含500
万)
500-1000万(含
1000万)
1000万以上
额度系数1.00.950.9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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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风险度评价方法
1、计算公式
基本风险度=变换系数×基础系数×过度系数
基本风险度最大值为100%,大于100%按100%计。
(1)变换系数=1.1-0.0075×资信评价总分
信评估指标及方法(见下表)(资信评价计分表):
项目评分项目评分标准项目评分标准
标准
一、企业素质及潜力201、资产回报率10(7)≥500万元8
1、管理素质8(1)≥10%10(8)≥300万元6
(1)好8(2)≥8%8(9)≥200万元4
(2)中4(3)≥6%6(10)≥100万元2
(3)差0(4)≥4%3(11)<100万元0
2、主要领导人素质12(5)<4%02、资产负债率15
(1)好122、利润率10(1)≤30%15
(2)中6(1)≥20%10(2)≤40%13
(3)差0(2)≥16%8(3)≤50%10
二、企业信用状况20(3)≥12%6(4)≤60%6
1、到期负债偿还率20(4)≥8%4(5)≤70%4
(1)=100%20(5)≥4%2(6)>70%0
(2)≥90%16(6)<4%03、流动比率5
(3)≥80%12四、企业经济实力40(1)≥200%5
(4)≥70%81、净资产20(2)≥180%4
(5)≥60%4(3)≥3000万元20(3)≥160%3
(6)≥50%1(4)≥2000万元16(4)≥130%2
(7)<50%0(5)≥1000万元12(5)≥100%1
三、企业效益水平20(6)≥800万元10(6)<100%0
合计:100
(2)基础系数
它反映保证措施的强弱,按下表取值:
保证方式基础系数
买卖及回购合同30%
房产抵押(商品房)40%
土地抵押50%
其他动产质押、小产权房抵押60%
股权质押70%
其他企业或个人反担保80%
信誉100%
(3)过度系数
过度系数根据贷款资金使用期限限的划分,按下表取值:
贷款年限过渡系数
3个月(含3个月)100%
3-6个月(含6个月)130%
6-9个月(含9个月)160%
9-12个月(含12个月)200%
2、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划分为三个档次:
基本风险度值为0.4以下(含0.4)的确定为低风险;
基本风险度值为0.4—0.6(含0.6)的确定为中风险;
基本风险度为0.6以上的确定为高风险。
5、坚持原则,坚决落实反保
要求被担保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
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必须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反担保
时,本公司应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确定并取得被担保人或
反担保人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落实反担保物应把握的“五项原则”,一是易于变现的原则;二是
易于评估的原则;三是易于执行操作的原则;四是易于抵押物登记的
原则;五是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
申请人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应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
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
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
(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
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
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
债券等权利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6、项目监控,全程跟踪
一旦贷款担保成立,本公司从此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担保
部必须对被担保人及其项目进行监控。
要核实贷款人贷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要求被担保人专款专
用贷款资金,并要求其严格按照《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约定
履行义务,按季(月)向本公司如实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
料。
担保部在监控和跟踪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担保人的抵(质)押
物的价值明显减少或有明显减少趋势;其财务状况极速恶化,现金流
量匮乏;已陷于重大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件;或明显无还款意向等问
题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立即启动风险防范预案,采取补救
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要充分发挥单个项目推荐人的作用,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要求其
监督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时掌握被担保人计
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
7、资金监控
要求被担保人只能在担保人的协作银行开户,担保机构要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的资金信息。
8、对担保项目的相关责任人施行重奖重罚
担保公司不但要有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制度,还要风险追责与每
一个与申保项目有关的人员的利益挂钩。
一旦发生代偿项目,既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项目调查人员处以因该
项目所得收益(提成+当月基本工资)的10倍罚款,总经理处以该
项目所获净利润的10倍罚款,参与表决的其他风险评审委员会参照
总经理的处罚标准处罚,在项目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不予
处罚。
9、内部稽核,离职审计
成立由公司监事为首的稽核部门,定期对担保部、业务部、财务
部和风险评审委员会进行稽核。
稽核人员不参与对借款人的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业务部的日常
工作,以保持稽核工作的公正性。
担保项目的审批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员包括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在
调离工作岗位时,由稽核部门对其履行现职情况进行审计,离任者必
须对审计结果负责。
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
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要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情
节严重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3-09 16:0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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