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研究
刘志芳
【摘要】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快速发展,基于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侵权纠纷已经成为制
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如何利用归责原则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
定,为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服务过程中避免侵权提供具体的建议,新颁布的《侵权责
任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但该法也应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增设章节专门规定
网络侵权行为,并将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侵权特殊主体来规制.
【期刊名称】《国家图书馆学刊》
【年(卷),期】2012(021)003
【总页数】4页(P70-73)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作者】刘志芳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图书馆
【正文语种】中文
随着信息科学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图书馆在知识服务、信息传递和资源共
享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但是与此同时,数字图书馆的侵权纠纷也愈演愈
烈。根据北大法意数据库统计显示,我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由2002年法院审理
的5起增加到2008年的771起,网络化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侵权的主要特点之
一[1]。而目前针对网络侵权的相关立法还相对滞后,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
1990年的《著作权法》颁布时,网络在中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因此在这两部
法中尚无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直到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
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网络著作权侵权
纠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也仅仅局限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虽然在数字图书馆侵权纠
纷中主要是关于著作权,但是随着数字图书馆业务的拓展,侵权纠纷还会涉及到名
誉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其他人格利益的权利,以及存在于网络
中的财产利益侵权纠纷。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无论从法
律效力、法律内容以及颁布时间来看毋庸置疑会成为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纠纷的根
本法律依据,所以很有必要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来分析研究数字图书馆网络侵
权类型及责任认定[2]。
1《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
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
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
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从两个层次三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两个层次是指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
权角度划分。直接侵权,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与实在的物理空间并无二致。间接侵权是在网络用户侵权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
者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种类型:第一就是网络服务提
供者接到网络用户的侵权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则是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下面就从
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角度分析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行为以及责任认定规则。
2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的主要类型
2.1直接侵权类型
数字图书馆直接侵权类型,主要体现在数字资源建设过程中,也是最近几年数字图
书馆网络侵权的主要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未经许可的“数字化”和网
络传播行为。具体表现为将文献数字化并为用户提供网上阅读、传递和检索,如果
没有合理使用的条件并且也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
络传播权。2002年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就是此种类型的典型代表。
第二,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自建数据库也逐渐成为了数字图书馆主要业务,
而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对其它网站的内容进行转载。关于转载的法律规
定,在2000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
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
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
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似乎对
于网络转载赋予了法定许可,但在2006年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正后,该条款就被删
除了,并且同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没有相关内容。所以对其它
网站内容的转载仍需保持谨慎,严格遵守网站关于著作权的权利声明。第三,数字
资源汇编。数字图书馆无论是自建数据库还是在咨询服务过程中,需要将数字资源
汇编而成具有信息增值功能的二次、三次文献[3],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会
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如果是将印本资料数字化后进行汇编,
除了侵犯以上两种权利外还将侵犯复制权。
2.2间接侵权类型
间接侵权类型主要存在于数字图书馆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就是此种类型。其中,第二款就是著名的“通知-移除”规
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未采取就要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及时采取就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第三
款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
必要措施的,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将会越来越多的成为网络侵
权的被告,因为在网络侵权中,实际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而起诉网络服务者就成
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
数字图书馆用户大量下载作品,被害人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数字图书馆就很有可
能成为被告,如果违反了第36条第二款的“通知移除”规则以及没有履行第三款
的“注意义务”,就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时,
数字图书馆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数字图书馆已经获得著作权人复制权和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只是对于下载量有明确约定,那么数字图书馆对于网络用户
的下载量就有注意义务。超过约定下载量,被害人通知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及
时采取措施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否则将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不断发展,数字图书馆还会为用户提供更加多样的网络化服务,
包括网络接入服务、信息平台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等。如果这些服务行为构成了侵
权,那么数字图书馆承担的将是间接侵权行为责任,因为这些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
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而是通过为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间接扩大了直接侵权人的侵
害后果。
3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责任认定
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责任认定就是如何归责的问题,也就是法律上经常说的归责原
则。《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第6条第一款
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6条第二款和第7条分别规
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这两种原则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
况下才可适用。而在后几章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并没有网络侵权的规定,所
以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适用哪种归责原则,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
权的规定和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具体分析。
3.1数字图书馆直接侵权的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应该属于无过错责任,因为法律并
没有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关于网络侵权归责原则,学界观点不一,
有的认为,网络侵权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立法不能过多干涉互联网上的自
由,否则会影响信息网络的传播;也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具
有隐蔽性,侵权发生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都很难确定,就更不用说确定行为人的主
观过错[4],所以应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数字图书馆直接侵权中,笔者同意
后一种观点。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直接侵权主要是在数字资源建设
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上传、转载以及汇编,行为的侵权性明显,也许因为数
字图书馆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认为侥幸能够避免侵权纠纷而不去认真关注,一些商业
性的数字图书馆也有利益驱动的原因。所以对这类行为应该严格明确责任,只要有
侵权就应该承担责任,就应该赔偿。这样既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赔偿又能够激发数
字图书馆提高法律意识,减少侵权纠纷。
3.2数字图书馆间接侵权的责任认定
从《侵权责任法》法条规定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接到侵权通知或
明知用户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笔者认为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纠纷发生
后,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以
“没有接到侵权通知”、“已经采取必要措施”或者“不明知”进行抗辩,所以从
法条的规定看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数字图书馆间接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也比较合理,数字图书馆在提供网络服
务时,很难做到约束每一个网络用户的行为,保证所有的网络用户不侵权。如果发
现有侵权行为就追究数字图书馆的责任,即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势必会限制数字图
书馆的顺利发展,而且也是不公平的。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受害人权益不能
提供充分的保护,就像医疗事故受害人举证医生存在过错一样,数字图书馆的专业
性也使被侵权人举证数字图书馆主观过错很困难。而过错推定责任就可以弥补以上
两种归责原则的不足,由数字图书馆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于网络用户的
侵权行为没有注意义务;或者有注意义务但已采取必要措施,最后承担举证不能的
法律后果。
4数字图书馆规避网络侵权的对策
4.1直接侵权方面
数字图书馆可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避免侵权。
在数字资源建设方面,尽可能多收集著作权公共领域的资源。如,权利保护期届满
的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构成作品的资源,数字图书馆可以合理使用的
资源,以及开放存取资源。对这些资源进行数字化和信息网络传播可以避免著作权
侵权。
积极寻求合理有效的著作权授权途径。对于经常利用的一些数字资源要形成长效的
授权机制[5],合理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避免海量作品逐一授权的困难和高
成本。同时要申明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地位,积极呼吁相关立法给予支
持和便利。
提高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者的法律意识。只有熟悉数字资源的著作权状态,才
可以进行合法的利用,数字图书馆可以专门设立著作权管理岗位,负责数字图书馆
利用数字资源的著作权管理以及对数字图书馆自有资源著作权的管理。
4.2间接侵权方面
数字图书馆可从预防和责任抗辩两方面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主要是网络用户利用数字图书馆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侵权,所以数字图书
馆需要采取技术手段防止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并根据不同的授权需要采用不同技
术手段。如,限制网络用户非法复制、过量下载的技术手段以及对网络用户上传的
作品进行检验的技术手段等[6]。
数字图书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由于网络用户众多而且行为复杂多样,很容易引起
侵权纠纷,此时数字图书馆就需要合理采用抗辩规则。如果是由于网络用户侵权而
被受害人直接起诉的,就可以以对用户没有注意的义务所以没有理由“明知”来抗
辩;如果是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数字图书馆则可以“未接到通知
或已采取必要措施”来抗辩。
5结语
《侵权责任法》只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提到了网络侵权,由于网络侵权行
为的复杂性和认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在后面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另加网络侵权
行为,具体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种类和责任认定,并且将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侵权的
特殊主体来规制。作为信息传播和文化传承的重要主体,数字图书馆应该享有特殊
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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