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12-14 02:05: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电影预审)

XX公司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法

律论证,促进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强化法律风险防控,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法律事务统一管理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

称派驻单位)重大经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律事务部门在参与集团公司以

及派驻单位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过程中,就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

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作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

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以及由外聘

法律中介机构以该机构名义针对公司委托事项出具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法律意见书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在决策或者签署有关文件前,应经法律事

务部门组织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及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出具法律意

见书。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需由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组织。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法律意见书管理制度,参与重大经营事项,组织出具法

律意见书;

(二)统一组织外聘法律中介机构;

(三)建立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沟通监督外

聘法律中介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审查意

见;

(四)跟踪督查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建立法律意见书督察报告

制度,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法律意见书立卷,归档存查;

(六)审核派出机构报审的法律意见书;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派驻单位及其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组织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按照本办法要求上报需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三)及时上报需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协助

审核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跟踪督查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建立法律意见

书督察报告制度,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法律意见书立卷,归档存查;

(六)定期上报法律意见书实施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将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经营事项通知法律事务部

门;

(二)提供相关资料;

(三)落实法律意见书,并接受法律事务部门的后续督查,将重大

事项的处理结果报法律事务部门。

第三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第十条集团公司下列重大经营事项需法律事务部组织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一)对外投资合作、兼并重组、担保;

(二)改制方案;

(三)承包经营租赁、重大资产的处置与核销、国有股权转让、重

大融资;

(四)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

(五)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第十一条派驻单位下列重大经营事项需派出机构组

织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重大融资;

(二)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制定或

修改章程;

(三)改制方案;

(四)重大资产处置方案、核销资产损失;

(五)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

1.重大资产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股权转让;

2.修改公司章程关键条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关于下列重大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需报法律事务

部审核:

(一)对外投资、新增担保、国有股权转让、重大融资;

(二)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制定或

修改章程;

(三)改制方案;

(四)重大资产处置方案、核销资产损失;

(五)法律关系复杂,需上报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程序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根据事项的不同开展尽职

调查、资料收集、政策分析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前期准备工作,需在材

料完整提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部门负责人

审核后出具。

其中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或需上报省国资委以及其他政府部

门审批等重大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需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后出

具。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部

门负责人审核,并经派驻单位总法律顾问审批后出具。

其中需上报法律事务部审核的,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核,由派驻

单位总法律顾问审批后出具。

非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报法律事务

部备案。

第十六条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制作的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部门应

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于每月月底之前,总结汇总已生效法律意

见书的实施落实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因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

度,导致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人

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供材料不真

实、瞒报漏报,导致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错误法律意见书,应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法律缺漏或适用不当,导致领导错

误决策,应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

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实施法律事务统管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

的管理办法。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子公司需法律事务部协助出具或外聘法律中介

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由子公司提出申请,法律事务部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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