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被告方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关于被告人曹某某有权更换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曹某某受贿一案,目前正由贵院二审审理中。现被告人曹某
某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原辩护人王某某、黄某,同意由其家属黄某
另行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辩护人(见被
告人曹某某亲笔书写的《申请书》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我们
认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已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和另行
委托辩护人,系其法定权利,法院无权剥夺或限制。本案中,在被
告人曹某某已经拒绝其之前委托的两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并确认
由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贵院依法应当准许;如果不予
准许,即构成严重违法,必须立即纠正。我国《律师法》第32条规
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
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据此,被告人享有拒
绝辩护权,而且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说明理由,也无任何诉讼阶段
的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9条(注:新刑诉法为第43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
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此处所谓“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
所谓“审判过程”,应理解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因而,被告人只要在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法院就
应当准许。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之后、尚未宣判之前,
申请更换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许。基于被告人享有的拒
绝辩护权,一旦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辩护人即应退出
诉讼。因此,在被告人曹某某明确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后,原辩
护人王某某、黄某已丧失其辩护人的身份和权利。此时,如果法院
再不允许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介入诉讼,将导致被告人在此后
的诉讼阶段无任何辩护人的局面,实际上是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享
有的辩护权,从而导致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被告人曹某某要
求更换原辩护人,另行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毛立新律
师担任其辩护人,完全合法,法院应予准许。为确保依法、公正审
判,请法院慎重考虑,尽快准许为盼!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
立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被告方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4:41: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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