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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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07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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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致: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菱管线”或“公司”)的委托,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管线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我们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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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我们提供了我们发表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我们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
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此外,对于我们所审核文件原件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再作
进一步的核实。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华菱管线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
1、华菱管线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9]58号文批准,由湖南华菱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家界冶金宾馆、湖
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菱管线于1999年7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75号文批准向
社会公众发行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同年8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74号文批准,于2002年3月11
日向社会公众增发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同年3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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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14号文批准,于2004年7月16
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万元,期限为5年,转股期为2005年1月16日
至2009年7月16日。截止2007年5月31日,共有1,999,355,600元可转债转
为公司股份,644,400元可转债已被公司赎回。
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2007〕415号文批准,于2007年12月27日向境
内投资者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3,484,000
股,向投资者安赛乐-米塔尔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516,000股,并于
2008年1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2006年3月1日,华菱管线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
书签署日,华菱管线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仍然在深交所正常交易,没有被特别处理、
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情形。
华菱管线现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3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
厦20楼;法定代表人为:李效伟;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
市);其经营范围为:主营钢坯、无缝钢管、线材、螺纹钢、热轧超薄带钢卷、
冷轧板卷、镀锌板、中小型材、热轧中板等黑和有金属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兼营外商投资企业获准开展的相关附属产品。华菱管线2004年度、2005年度、
2006年度均经省工商局年检合格。
华菱管线现持有中华人民国和国商务部核发的商外资资审字[2005]0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根据华菱管线的《公司章程》,公司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清算、解体、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3、华菱管线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情形,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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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华菱管线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华菱管线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由“总则”、“释义”、“激励对象”、“激
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激励计划的考核”、“发生重要事项时的特别规定”、“本计
划变更、中止与终止”共七个部分及附件组成,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目的为:(1)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通过引入中长
期激励,解决当前以年薪制为主要手段的单一激励工具的问题,完善公司的全面
薪酬激励体系,从而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的管理团队以及核心人才,增强公司
凝聚力;(3)通过股权激励提高管理层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
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4)引导管理层关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不仅激
励经营者为企业短期业绩提升而做出努力,同时还应平衡企业的短期利益与长远
利益,引导经营者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5)通过制定统一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
目标,将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母子公司利益共同体,推进公
司“战略控制、业务协同”管控模式的实施。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来源
1、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范围包括:由控股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菱集团”)提名、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中国国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
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他关键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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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管线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限定为:
(1)由华菱集团提名、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由公司董
事会聘任的中国国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公司中方董事、高管);
(2)公司主要子公司(指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华菱衡钢和华菱光远,下同)
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以及其他同职级
的、担任实质性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上人员中属于该期计划同期相关政策法
规所规定的不能纳入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范围的,不纳入当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中。
纳入首期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合计37人。(如公司首期激励对象范围对应职
位的人员有变更或增加,则该等调整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与中国证监
会审核无异议日期两者中的较早日期。)上述人员均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均未参
加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每个激励对象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份额进行了预估算(不考虑税费)。根据该等预估算结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