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激励的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5-12-12 07:03: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农民工工资条例)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AQIYUALAWFIRM

410007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37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电话:86-731-2953777

传真:86-731-2953779

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菱管线”或“公司”)的委托,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管线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我们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1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我们提供了我们发表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我们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

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此外,对于我们所审核文件原件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再作

进一步的核实。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华菱管线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

1、华菱管线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9]58号文批准,由湖南华菱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家界冶金宾馆、湖

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菱管线于1999年7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75号文批准向

社会公众发行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同年8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74号文批准,于2002年3月11

日向社会公众增发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同年3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

上市。

2

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14号文批准,于2004年7月16

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万元,期限为5年,转股期为2005年1月16日

至2009年7月16日。截止2007年5月31日,共有1,999,355,600元可转债转

为公司股份,644,400元可转债已被公司赎回。

华菱管线经中国证监会〔2007〕415号文批准,于2007年12月27日向境

内投资者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3,484,000

股,向投资者安赛乐-米塔尔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516,000股,并于

2008年1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2006年3月1日,华菱管线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

书签署日,华菱管线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仍然在深交所正常交易,没有被特别处理、

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情形。

华菱管线现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3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

厦20楼;法定代表人为:李效伟;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

市);其经营范围为:主营钢坯、无缝钢管、线材、螺纹钢、热轧超薄带钢卷、

冷轧板卷、镀锌板、中小型材、热轧中板等黑和有金属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兼营外商投资企业获准开展的相关附属产品。华菱管线2004年度、2005年度、

2006年度均经省工商局年检合格。

华菱管线现持有中华人民国和国商务部核发的商外资资审字[2005]0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根据华菱管线的《公司章程》,公司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清算、解体、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3、华菱管线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情形,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所认为,华菱管线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华菱管线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由“总则”、“释义”、“激励对象”、“激

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激励计划的考核”、“发生重要事项时的特别规定”、“本计

划变更、中止与终止”共七个部分及附件组成,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目的为:(1)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通过引入中长

期激励,解决当前以年薪制为主要手段的单一激励工具的问题,完善公司的全面

薪酬激励体系,从而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的管理团队以及核心人才,增强公司

凝聚力;(3)通过股权激励提高管理层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

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4)引导管理层关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不仅激

励经营者为企业短期业绩提升而做出努力,同时还应平衡企业的短期利益与长远

利益,引导经营者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5)通过制定统一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

目标,将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母子公司利益共同体,推进公

司“战略控制、业务协同”管控模式的实施。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来源

1、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范围包括:由控股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菱集团”)提名、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中国国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

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他关键员工。

4

华菱管线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限定为:

(1)由华菱集团提名、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由公司董

事会聘任的中国国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公司中方董事、高管);

(2)公司主要子公司(指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华菱衡钢和华菱光远,下同)

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以及其他同职级

的、担任实质性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上人员中属于该期计划同期相关政策法

规所规定的不能纳入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范围的,不纳入当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中。

纳入首期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合计37人。(如公司首期激励对象范围对应职

位的人员有变更或增加,则该等调整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与中国证监

会审核无异议日期两者中的较早日期。)上述人员均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均未参

加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每个激励对象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份额进行了预估算(不考虑税费)。根据该等预估算结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每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作

了相应规定: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

经合理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述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

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5

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激励对象将获授限制性股

票份额的估算结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华菱

管线A股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系从二级

市场回购公司的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作了相应规

定: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授予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权激励计划起30日内,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提取一定的购股资金(为按

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计提的资金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扣除必要的税费后),从

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并完成授予。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购买公司股票:公司的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公司年

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

至该交易或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且需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进行。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禁售

期作了相应的规定:

(1)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自股票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

止。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该等股

票股利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限制性股票分批解锁或提前、暂停、

终止解锁时,依其取得的股票股利也相应解锁或提前、暂停、终止解锁)。在锁

定期间限制性股票及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但激励对象可以行使该等股票的其他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

的投票权和自由支配就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利。

6

(2)锁定期届满后,即进入为期三年的解锁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占该期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占该期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占该期

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实际解锁情况应依据锁定期和解锁期规定的解锁

条件和考核结果,按第五部分激励计划考核的安排分批解锁。但公司中方董事、

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的确定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起30日内,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提取一定的购股资金(为按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计提的资金和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扣除必要的税费后),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并一次性授予激励对

象。

2、每期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取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

购股价格以及税费等因素。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在约定购股期内,以购股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

本期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平均价格。

4、授予激励对象的单位限制性股票获授对价,即激励对象为获得单位限制

性股票而需支付的价款,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单位限制性股票获授对价=该期计

划授予价格×1/2。

5、激励对象个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获授股票不足

100股的向下取整):

激励对象个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实际激励额度

(f)+本人自筹资金额度(m)-相应税费]÷该期计划授予价格

其中相应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及或有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券商佣金等其他相

关税费。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7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华菱管线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确定配套的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以绩效考核指标为

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

规定。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中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权利义务

的规定,我们认为,该等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没有显示公平的条

款。

(七)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作了相应的规定:

1、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按每期计划规定进行锁定和

解锁:

(1)激励对象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该种情形下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

承并按计划规定进行处置;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4)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辞去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以及不在公司担任任何

其它职务的董事辞去其董事职务并导致其不再供职于公司的。

2、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的,在发生当年可解锁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继续按每期计划解锁,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该等股票的股票股利按本计划第

五部分第2条第(2)款(授予后的惩罚条款)处理。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

止的;

(2)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8

(3)除本部分中的第1条、第2条规定的原因外,因其他被公司所认可的

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中止、终止事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中

止、终止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

1、本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

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2、本计划中止是指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公司不得实施第二期激

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经获得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按本计划第五部分第2条第(2)款授予后的惩罚条款处理:

(1)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报

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中止期结束后董事会可以决定继续实施本计划。

3、本计划终止是指公司不得再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公司股票终止解锁。出现下述情形的,股东大会

应当做出决议终止本计划,并根据本计划第五部分第2条第(2)款授予后的惩

罚条款处理:

(1)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除上述第3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可以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计划。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

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

计划的规定继续锁定和解锁。

9

5、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继续按每期计划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锁。公司控制权变更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出

现:

(1)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董事会任期未届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半数成员更换。

6、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但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继续按每期计划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锁。但股东大会批准的合并、分立协

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菱管线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08年1月14日,华菱管线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

了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议案》。

2、2008年1月14日,华菱管线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3、华菱管线独立董事戚向东、张泾生、陈晓红、毛晓峰、彭士杰于2008

年1月14日对《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其认为“该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计划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了公司股

东与公司董事、管理层等拟激励对象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为公司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2008年1月14日,华菱管线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0

5、2008年1月22日,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湘国资考核

函〔2008〕14号《对<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批复》,原则同意华菱管线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华菱

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08年5月12日,华菱管线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

了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修订案)>的议案》。

7、2008年5月12日,华菱管线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议

案》。

8、华菱管线独立董事戚向东、张泾生、陈晓红、毛晓峰、彭士杰于2008

年5月12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其认为“该

修订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计划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了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管理层等

拟激励对象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为公司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回

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没有发现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9、2008年5月12日,华菱管线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的议

案》。

10、2008年5月16日,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省国资考核

函[2008]88号《对〈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

的批复》,原则同意华菱管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

11、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为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聘请的独

立财务顾问,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已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12、华菱管线已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于2008年5月23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函。

13、华菱管线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08年7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无异议。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11

本所认为,华菱管线在履行如下法定程序后方可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华菱管线召开股东大会,取得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

上通过。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华菱管线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和独立

董事意见。

2、华菱管线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了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摘要

和独立董事意见。

(二)尚待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已公告的《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案)摘要,华菱管线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取决于其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价格而变动,因此目前阶段无法确定激励对象

的获授数量,所以华菱管线未公告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

本所认为,随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进展,华菱管线尚需按照《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姓名、职务、获授数量)等相关信息。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及是否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

经核查,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案)不存在明显损害华菱管线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12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华菱管线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华菱管线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华菱管线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在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华菱管线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华菱管线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案)不存在明显损害华菱管线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公布、发表或者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壹份交公司,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其余交由公司

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袁爱平

(公章)

2008年5月28日

经办律师:谢勇军

14

黎骅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4:46: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39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意见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