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叶庆球与珠海市香洲船舶修造厂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更新时间:2025-12-20 12:08: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美国证券法)

关于叶庆球与珠海市香洲船舶修造厂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09.22

•【文号】[1997]知监字第48号函

•【施行日期】1999.09.2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侵权

正文

关于叶庆球与珠海市

香洲船舶修造厂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997]知监字第48号函1999年9月2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叶庆球为与原审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香洲船

厂)、梁智川、孙世军、江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6)粤知终字第2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你院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适用法律错误,已于1999年9月22日以(1997)智监字第48号民事裁定指令

你院再审本案。你院在再审过程中请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一、关于著作权归属问题。你院认定叶庆球是“VGX8159”总布置图和线型图

的作者是正确的,但未对该两图的著作权归属作出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香港船

东与叶庆球之间曾就上述图纸的著作权归属有过约定,也无据证明香港船东以30

万元佣金为对价买断图纸的著作权或使用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叶庆

平均水平怀香洲船厂之间是一种委托设计关系。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

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委托人叶庆球是上述两图的著作权

人。

二、关于侵权定性问题。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香

洲船厂依照“VZXZ813”图纸建造渔船的行为不是侵犯著作权行为,故叶庆球以蚝

洲船厂造船所获利润为索赔依据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次,香洲船厂设

计、制作“VZXZ813”总布置图和线型图,是在“VGX8159”图的基础上,仅对其中

某些部分,主要是水线以上部分作了改动,且在送审图纸的设计人一栏中未署叶庆

球之名,似构成了侵犯叶庆球的署名权、复制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你院二

审判决认定“VZXZ813”图纸是香洲船厂“重新设计”的,缺乏事实根据;认定叶

庆球与香洲船厂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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