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0-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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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pct专利检索)

第十章法律关系

10.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关系概述(见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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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1法律关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见表10-2)

表10-2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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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

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的类别:

a.按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是取得公民

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是某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

法律主体。

b.按法律部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

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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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②公民的行为能力由法律明确规定:

a.完全行为能力人。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

公民。[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8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c.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不满8周岁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区别:

a.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

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

b.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不同时存在;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考点三:法律关系的客体(见表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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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法律关系的客体

考点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见表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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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0.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关系乃对现有社会关系之法律表达?

答: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凯尔森所言,“法律

关系乃对现有社会关系之法律表述”。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

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

系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

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如果法律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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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身就不合理,就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

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就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防范法律纠

纷发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法

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能动性要素,往往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相当多的法律规范

都赋予了法律主体自由选择权,即由法律主体决定是否和其他法律主体建立某种法律关系,

是否变更和其他法律主体形成的某种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①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

常式。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②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

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③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

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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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

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权利能力按照主体不同可分为以下内容: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

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是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特殊权利

能力,是某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

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具体可分为:

①公民的行为能力,包括:

a.完全行为能力人。即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的公民。[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b.限制行为能力。即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8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c.无行为能力人。即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不满8周岁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②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

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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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1)客观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即独立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事物。

这类事物不仅包括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如土地、房屋、汽车,也包括不以物理形

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如名誉、荣誉、知识。

(2)有用性

并非所有客观事物都是法律关系客体。只有对人有价值的事物,即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

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有用之物才会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才需要

法律对之进行调整或规制。

(3)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

调整,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人类控制和利用客观世界的能力取

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4)法律性

①哪些事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各类事物可以成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

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②法律的变动也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4.哪些事实可以成为法律事实?

答: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或现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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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特征:

①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做是法律事实。

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

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

法律事实。

(2)在法律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种类:

①按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a.法律事件,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

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b.法律行为,即可作为法

律事实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②按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可分为:a.肯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

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b.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

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0.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法律关系(清华大学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7年研;华

侨大学2017年研;华中农大2017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山

东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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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形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主体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这

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

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

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

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定型”作用,还具有塑造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变革”作用。

3.权利能力(华南理工2015年研;苏州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

答: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

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

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

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的。

4.行为能力(浙江财大2017年研;杭师大2015年研;北师2008年研)

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二:①

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世界

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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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年研)

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①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即法律关系客体应当

是客观存在的事物。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用性,即有对人有价值,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或

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③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控性,即法律关系客体应当

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④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性,即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并且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6.法律事实(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河

北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公大2009

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或现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

条件。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做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

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7.法律事件(南航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

现象。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其中,法

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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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包括:社会事件与自然事件,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包括人的生老病死、

自然灾害等。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南京师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法律关系的内涵。(山东科大2018年研)

(2)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广东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7年研)

(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扬州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8年研;常州大学

2018年研)

(4)简述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

(5)简述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中财2016年研)

(6)什么叫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首经贸2013年研)

答: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凯尔森所言,“法律

关系乃对现有社会关系之法律表述”。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

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

系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

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如果法律规范的

内容本身就不合理,就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

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就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防范法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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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发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法

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能动性要素,往往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相当多的法律规范

都赋予了法律主体自由选择权,即由法律主体决定是否和其他法律主体建立某种法律关系,

是否变更和其他法律主体形成的某种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①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

常式。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②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

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③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

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2.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中山大学2018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关系是如何分类的?(武大2009年研)

答: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非常广泛,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多元化,

为了便于识别与把握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可以对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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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

关系的重要程度。

①基本法律关系,指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创立的、存在于基本社会结构中的根本性

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是社会中的根本性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其他层次法律关系的法律基础。

②普通法律关系,指具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自然

人与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非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指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

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指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

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划分)

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

有: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

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

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划分)

①双边法律关系,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划分)

①第一性法律关系,即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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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法律关系。

②第二性法律关系,指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

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3.请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规范与

法律事实。

(1)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机关与其他主体。

②主体资格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

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

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②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征包括:

a.客观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b.有用性:有对人有价值,即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

律关系客体。

c.可控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

d.法律性: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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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的变动。

③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

a.物: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b.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

不可或缺的要素,是人身权和人格权等权利以及法律义务指向的客体。

c.智力成果:指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d.行为: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情形。

e.信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f.其他客体:如国家权力、企业等。

(3)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

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

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

4.简述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区别和联系。(吉大2015年研)

答: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从不同角度对法律主体人格的考量,分别具有不

同的价值。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

务的法律资格,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

是指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根据其内容不同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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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是指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

担责任的能力。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联系:a.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资格,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权利能

力,就没有行为能力;b.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

②区别:a.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但

受到法人性质和设立目的的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权利能力,即使他能够独立地实施某些行

为,这些行为也是无效的;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存在不一致,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

以不同时存在。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

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法律对法人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决定,在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

为能力;法律授予某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并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

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

(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①联系:a.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b.通说认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中当然包含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责任能力,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

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有

完全的责任能力。

②区别: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都是以认识能力为条件的,但二者确定的目的不同。由于

责任能力是决定行为人能否承担责任的,所以一般应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无认识能力为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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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

①联系: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都是一种资格,权利能力是责任能力的基础,没有权利能

力,就没有责任能力。

②区别:任何的主体都具备权利能力,但是不一定承担责任。责任能力存在着一个应然

与实然的问题,就应然来看,它确实表明一种资格,且这种资格不因主体之不同而有所差异;

就实然来看,责任能力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责任的价值能否得以实现,而且要考虑此种确定方

式是否会构成对责任的反动,从而推翻了责任能力的概念,因此,决定了责任能力之有无必

定因主体不同而有异。

5.简述公民的权利能力。(山东大学2008年研)

答:(1)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

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权利能力,

即使他能够独立地实施某些行为,这些行为也是无效的。

(2)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

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

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

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

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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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6.简述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差别。(公大2006年研)

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一是能

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主要体现在:

(1)行为能力的程度和范围不同,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之分,

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

力。

(2)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取得是否具有同时性不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

不是同时存在的。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不意

味着丧失权利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

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

消灭。

7.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扬州大学2018年研)

答: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形态多种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物。即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

是实物,也可以是有价证券。以物是否允许流通以及流通的范围为标准,可将物分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非流通物。

(2)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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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①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

和人格权指向的客体。

②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

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等法律义务指向的客体。

(3)智力成果。即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智力成果通常也要以一定的

物(如纸张、胶片、磁盘等)为载体存在,但其价值并不在于物质载体本身,而在于物质载

体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因素。同时,智力成果又不同于

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它是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

构成许多法律关系的客体。

(4)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着特

定的行为建立起来的。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

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5)信息。即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互联网的扩展和数码存储技术的发展,信息在法

律关系客体中的地位将愈加重要。

(6)其他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无限多样,且不断发展更新,除上述几类主要法律关

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国家权力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充当着客体。

8.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中财2017年研;山东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辨析题,首师大2013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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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萨维尼把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分别称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

和实质要素。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

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

法律事实。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或现象。即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

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做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

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注意两种复杂现象: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

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

为“事实构成”。

9.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武大2012年研;北师2006年研)

答:(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

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

(2)在法律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种类:

①按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指法律规范

22/90

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两种:

第一,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第二,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法律行为,即可作为法律事实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②按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可分为: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肯定式法律事

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

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0.社会革命、战争是否属于法律事实,为什么?(武汉理工2009年研)

答:社会革命、战争属于法律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其

中,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

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后者如

人的生老病死、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它们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三、论述题

1.试说明“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中的“法律”和“事实”的含义。(南京

大学2000年研)

答:“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是指法律规范,“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

法律事实。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

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

23/90

法律事实。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或现象。即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

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做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

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注意两种复杂现象: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

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

为“事实构成”。

2.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及其意义。(南京大学2004年研)

答:(1)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

①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法律事实是一种

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的产物,可以说是法律规范设定了法律事实,没有法律就不会有

法律事实。

②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不产生法律后果;而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可以产生法

律后果。

③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无须证明,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法

律事实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

观事实。

④一般意义的事实是客观的、不变的事实;法律事实是变化的事实,因为社会在不断发

24/90

展变化,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依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事实也会发生相

应的变化。

(2)区别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重要意义

①对司法机关而言,有利于在具体的案件中选择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从而迅速理清

案情,贯彻法治原则,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

②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区分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能够有助于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知晓各自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

25/90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26/90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责任概述(见表11-1)★★★★

表11-1法律责任概述

27/90

考点二:法律责任的原则(见表11-2)★★★

28/90

表11-2法律责任的原则

考点三: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见表11-3)★★★★

29/90

表11-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考点四:法律责任的承担★★★

30/90

1.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见表11-4)

表11-4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2.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见表11-5)

31/90

表11-5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11.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答: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而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

32/90

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

义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①法律责任的承担针对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

义务的负担针对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②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

制裁;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③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存在和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

法律责任。

2.如何理解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答:法律责任原则是国家机关据以确定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基准或法

理等,法律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两类: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

件的认定责任准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

含以下含义:

①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法律

责任。

②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

33/90

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道德规范。此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惩罚有过错的当事

人,并可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其弊端主要是当事人在违约时可获得较多免责的机会。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联系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

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

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

上,也将过错推定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

①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

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

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

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②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亦即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

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其要求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也无须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了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

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对过错的惩罚,而注

重补偿债权人的损失。相比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34/90

①严格责任原则免去了当事人证明对方有无过错的困难,利于诉讼和仲裁。

②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互为因果,

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③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④严格责任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方面缺乏弹性,也

欠缺传统民法上的公平理念。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

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其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

的条件和因素。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可将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四个

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

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

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或违

约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或言语表达。直

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

35/90

动,即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

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

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对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

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

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

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当然,这种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引起

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

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

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

观过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两类:

①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状态。

②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注意,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36/90

4.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的普遍原则有哪些?

答: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

在差别。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须以合法、公正为指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

认定和归结责任需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其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

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

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

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

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责任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①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

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②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

③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

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④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

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⑤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不允

许法律的类推适用。⑥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

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根据旧

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

①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

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②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

37/90

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

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确认这种行为

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

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

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

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

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

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

发生。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

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

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

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责任自负原则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

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38/90

5.举例分析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

答:(1)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含义

①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

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②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

社会关系。

④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

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①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对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层面的评价,并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产

生及适用。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任何一种

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③法律行为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并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任何

一方如果无理拒绝或迟延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

由于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法的破坏会导致法律责

任的产生。

④法律责任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

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3)举例说明

39/90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为法律规范的《合同法》,事先将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

律责任规定出来。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引起了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

约的法律责任。

6.哈特说:“法律责任与道德谴责的相应性可能是一种值得赞美的理想,但这并非一

种必然真理,甚至连既存事实也不是。”请结合法律责任本质的相关内容,谈谈你对这句话

的理解。

答:(1)“法律责任与道德谴责的相应性可能是一种值得赞美的理想”,即道义责任论

观点,其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又称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

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

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法律责任以道义责

任为前提,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

主观因素的作用。

(2)社会责任论学者认为,道义责任论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方式的巨大影响。道义

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但实际上,人

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一些情况下,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

者自由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

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除了道义谴责以外,还具有

40/90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的目的和功能。这就出现了法

律责任与道德谴责不相应的现象,即“这并非一种必然真理,甚至连既存事实也不是”。

(3)在综合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论点的基础上,规范责任论认为,法体现了社会

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

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

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规

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了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

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的

考虑,规范责任论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

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但这是以充分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

系为前提的。

(4)由此,可以总结出法律责任的本质:①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

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

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③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

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11.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法律责任(中财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

江财大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4年研;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

41/90

年研;山东大学2011年研;公大2010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

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

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它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

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2.违宪责任(南航2015年研)

答: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

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

相抵触。现代宪法一般都有“合宪性”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因而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须承担违宪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山东师大2015年研)

答: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

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其含义有:①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

者过失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②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

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4.责任法定原则(南航2018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

答:责任法定原则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

42/90

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

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基

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责任

法定原则是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之一。

5.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广东财大2018年研)

答: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

在内涵上不同:①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

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

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②“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

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从始至终都没有(即不承担)法律

责任。

6.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

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

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

除了法律责任。作为免责形式的“不告诉”,必须是出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志。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本质属性。(河北大学2016年研)

43/90

相关试题:

(1)简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清华大学2014年研;上海交大2013年研)

(2)法律责任本质属性主要有哪些?(武汉理工2010年研)

答:(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

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其本质属性主要体

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

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在有秩序的状态下最

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范畴的

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

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③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

负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

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

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

44/90

2.法律责任本质的“道义责任论”。(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辨析题,中财2018年研)

答:(1)法律责任本质的内涵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影响较大的有“三

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

(2)道义责任论的理论基础

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

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

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

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3)道义责任论的局限性

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

大影响。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道义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

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道义责任论片面性都与其根本的理论出发点直接相联,

仅仅靠增加理论的弹性或对之进行有限的改良,都难以完全消除这种片面性。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温州大学2018年研;山东师大201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和构成要件。(四川师大2018年研)

(2)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浙江财大2017年研)

(3)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山东大学2016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

(4)论述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论述题,浙江财大201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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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之一是具有损害事实,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

而不是臆想、虚构、尚未发生的现象。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害,但并

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即不构成损害。(概念辨析题,首师大2014年研)

答: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

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其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

的条件和因素。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可将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以下

四个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

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

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或违

约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或言语表达。直

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

动,即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

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

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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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的损害、对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

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

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

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当然,这种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引起

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

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

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

观过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两类:

①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状态。

②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注意,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4.法律责任的种类。(山东大学2014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类型是什么?(武大2009年研)

答: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是根

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1)民事法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违约或者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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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不利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民事

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国家也

是民事责任的主体。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的,这种违法行为、违

约行为除了民事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外,还包括部分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2)行政法律责任。因违反行政法或基于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

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

织等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为人违反刑事

法律的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

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为刑事惩罚,即责任主体受到国家

强制力的制裁。刑事法律责任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

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

相抵触。现代宪法一般都有“合宪性”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因而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须承担违宪责任。

5.简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扬州大学201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研)

(2)简述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华侨大学2018年研;杭师大2018年研)

(3)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以及认定与归责原则。(扬州大学2018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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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说明责任法定原则。(河北大学2017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

(5)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时候需要遵循哪些原则?(中财2015年研)

(6)现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厦门大学2015年研)

(7)简述我国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武大2013年研;西南政法2013年研;北邮2010

年研;山东大学2008年研)

答:(1)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

a.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

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

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b.基本特点: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

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c.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

②因果联系原则

该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联系,具体包括:

a.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害结果

或危害结果。

b.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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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该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即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

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其内容包括:

a.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b.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c.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④责任自负原则

即凡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自己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防止株

连或变相株连,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

题。

6.简述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守的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中财2010年研)

答:(1)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

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

当其罪”。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

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的发生。

(2)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即不能用刑事法

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

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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