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关系
10.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关系概述(见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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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1法律关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见表10-2)
表10-2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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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
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的类别:
a.按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是取得公民
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是某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
法律主体。
b.按法律部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
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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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②公民的行为能力由法律明确规定:
a.完全行为能力人。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
公民。[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8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c.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不满8周岁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区别:
a.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
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
b.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不同时存在;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考点三:法律关系的客体(见表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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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法律关系的客体
考点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见表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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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0.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关系乃对现有社会关系之法律表达?
答: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凯尔森所言,“法律
关系乃对现有社会关系之法律表述”。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
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
系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
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如果法律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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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身就不合理,就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
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就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防范法律纠
纷发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法
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能动性要素,往往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相当多的法律规范
都赋予了法律主体自由选择权,即由法律主体决定是否和其他法律主体建立某种法律关系,
是否变更和其他法律主体形成的某种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①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
常式。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②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
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③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
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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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
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权利能力按照主体不同可分为以下内容: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
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是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特殊权利
能力,是某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
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具体可分为:
①公民的行为能力,包括:
a.完全行为能力人。即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的公民。[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b.限制行为能力。即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8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c.无行为能力人。即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不满8周岁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②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
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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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1)客观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即独立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事物。
这类事物不仅包括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如土地、房屋、汽车,也包括不以物理形
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如名誉、荣誉、知识。
(2)有用性
并非所有客观事物都是法律关系客体。只有对人有价值的事物,即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
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有用之物才会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才需要
法律对之进行调整或规制。
(3)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