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逻辑、人工智能与法律——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形式理论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5-12-12 03:05: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上海居住证办理)

目录

一、冯·赖特与道义逻辑

二、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形式理论与道义逻辑

三、法律逻辑的符号化:从莱布尼茨到霍菲尔德

四、人工智能的法律本体论:从概念到符号

五、人工智能时代道义逻辑的发展:艾伦和萨克松的A-霍菲尔德语言

一、冯·赖特与道义逻辑

逻辑学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之后,在漫长的时间里一直停滞不前,

仿佛诞生之日就是终结之时。19世纪和20世纪,逻辑学发生了巨大变化,开

疆拓土,迎来辉煌,成果之一就是模态逻辑(modallogic)的出现。

“模态”(modality)的概念来自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著作《纯粹理性批

判》。康德将知性分为四类先验范畴:量、质、关系、模态。模态就是时间的

包容性,包括可能性与不可能性(possibility-impossibility)、现实性和

非现实性(existence-nonexistence)、必然性和偶然性(necessity-

contingence)。狭义上的模态逻辑研究关于“必然的”和“可能的”的命题,

而广义上的模态逻辑则包括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逻辑体系,如道义逻辑

(deonticlogic)、时态逻辑(temporallogic)和信念逻辑(doxastic

logic)等。

模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差异在于:形式逻辑不面向应然世界,而模态逻辑

则将“必然”“可能”“必须”“允许”等模态词引入逻辑体系,对含有模态

词的命题进行推理和论证。

道义逻辑与法律具有密切关系。“DEOTIC”一词源自希腊语,意即“义

务”。道义逻辑研究关于“规范”的推理与论证,所谓“规范”主要是指义

务、许可和禁止等。这是法律、道德、伦理所运用的独特的概念和逻辑,是其

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本质。道义逻辑的出现改变了法律理论与逻辑学“老死不相

往来”的局面,但道义逻辑面临的第一个困境就是:它是否具有真值(truth

value)?如果没有真值,如何成为逻辑呢?法律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吗?此为乔

根森困境(Jørgensen’sdilemma)。其实,道义逻辑虽不具有真值,但它的

特质是“有效性”(validity),同样具有逻辑的本质。

在中世纪,道义逻辑已经萌芽。但是,道义逻辑的正式创立,应当归功于

芬兰哲学家冯·赖特(GeorgHendrikvonWright)。1939年他在剑桥大学见

到英国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改变了他的学术人生。维特根斯坦认为他具有哲学

天赋,邀请他担任剑桥大学的哲学讲席。冯·赖特的哲学贡献主要有两项,一

是受维特根斯坦的嘱托,搜集、整理、编辑、出版了维特根斯坦的文稿全集;

二是他创立了道义逻辑。

1951年,正是维特根斯坦去世的那年,冯·赖特在《心灵》杂志上发表了

经典论文《道义逻辑》,此文标志着现代道义逻辑的诞生。冯·赖特认为,道

义逻辑是模态逻辑的一个分支。他将模态逻辑中关于“必然、可能和偶然”的

命题称为真理模态(alethicmodality),将道义逻辑中“义务和许可”等命

题称为道义模态(deonticmodality)。

真理模态概念划分为三种,即必然(necessary)、可能(possible)、偶

然(contingent),三种概念都指向“真”。道义模态概念也分为三种,即义

务(obligatory)、许可(permitted)、禁止(forbidden),三种概念都指

向规范,分别定义为义务(weoughttodo)、许可(weareallowedto

do)、禁止(wemustnotdo)。

冯·赖特比较了真理模态逻辑和道义模态逻辑,发现两者之间具有相似

性。真理模态逻辑中的必然运算子□,相当于伦理和法学中的规范概念“义

务”,后者用大写字母O(obligatory的首字母)表示。真理模态逻辑中的可

能运算子◇,相当于伦理和法学中的规范概念“许可”,后者用大写字母P

(permitted的首字母)表示。真理模态逻辑中的不可能运算子◇,相当于伦

理和法学中的规范概念“禁止”,后者用大写字母F(forbidden的首字母)表

示。

冯·赖特的道义逻辑系统有四个层次的要素。第一要素是“行为”

(act)。冯·赖特说:“首先我们需要解决一个预备性问题,被宣称为义务

的、允许的、禁止的那些‘东西’究竟是什么?我将称这些‘东西’为行为

(act)。”第二要素是道义算子(deonticoperator),就是上述的规范概

念:O、P、F。第三要素是命题(proposition),即道义算子和行为的结合形

成的语句,如禁止抽烟(F抽烟),或允许A行为(PA)。第四要素是道义分

配法则(principleofdeonticdistribution)和命题逻辑原则(principle

ofpropositionallogic),即命题中的行为与行为之间或命题与命题之间的

逻辑关系。

冯·赖特研究了行为的各种可能的逻辑关系,并予以符号化。首先是行为

的否定关系(negation),他以A表示某特定行为,该行为的否定就是~A。此

外,他还以合取(conjunction-)、析取(disjunction-)、蕴含

(implication-)、同值(equivalence-)表达两个行为之间的各种逻辑关

系,并分别用符号表示如下:A&B、AvB、A→B、A←→B。冯·赖特最有价值的

研究在于许可和义务、禁止之间的关系,他发现了许多逻辑原则和规律,但

是,若在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矩阵中审视,冯·赖特的某些发现显

然是错的,后文将重点阐述。

冯·赖特在分析过程中,使用了各种符号化表示:P表示许可,许可A行

为表述为“PA”,禁止A行为表述为~(PA)。O表示义务,如果A行为是义

务,则表示为OA,也可以表述为~(P~A)。冯·赖特分析得到的关于“许可

和义务、禁止之间的关系”的一些概念或规律,这里选取一二,予以阐述。

第一,关于许可。如果对于一个具体行为,它的正面和反面,都被许可,

例如,我们可以抽烟(Wemaysmoke),但我们也可以不抽烟(Butwemay

alsonotsmoke)。此在道义上就是“Indifferent”,用冯·赖特的英语原文

表述就是:“Hencesmokingishereamorallyindifferentformof

behaviour”。冯·赖特所谓的“Indifferent”在中文语境中,比较难译,直

译应为“漠不关心的”,准确的含义应该是“法律不规范”,通俗地说,即法

律对该行为不关心,不加以规范,或法律保持沉默。逻辑学学者周祯祥先生翻

译为“中立的”。对于一个行为A,道义上的“Indifferent”,被表示为

(PA)&(P~A)。

第二,关于禁止。一个行为A与该行为的相反行为,都被禁止,其符号表

示就是~(PA)&~(P~A),冯·赖特认为这是逻辑上的矛盾。例如,抽烟行

为和不抽烟行为同时被禁止,就如同在真理模态中,一个命题及其相反命题都

被认定为不可能(impossible),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也如在认知模态

中,命题和命题的否定面都被证伪(false),在逻辑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其实,这一论断是错误的,他将道义模态与真理模态、认知模态进行简单

的类比推理,这是错误的根源。他将行为和相反行为视为命题和相反命题,将

行为之间的相反关系,演绎为命题之间的否定(negation)关系,逻辑上存在

错位。

在道义世界中,例如在法律的世界中,对行为和相反行为同时加以禁止,

按照霍菲尔德的术语可表示为Duty(+)和Duty(-),它们在逻辑上不矛

盾,可共存。它们的矛盾性表现于规范内容的矛盾,即两个规范所规范的内容

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同时被履行的,但是,两个规范的逻辑形式是不矛盾的。

第三,关于许可和禁止的关系。他发现:如果不许可,就是禁止;或曰:

对许可行为的否定就是禁止行为。例如,我们不被允许盗窃(Wearenot

allowedtosteal),则就是我们不应盗窃(Wemustnotsteal)。

第四,关于许可和义务的关系。他发现两个规律,用符号表示为:

(1)PA等值于OA,即PA←→OA表达一个道义重言式。

(2)OA蕴涵着PA,即OA→PA表达一个道义重言式。

此外,他还发现:如果许可B,则许可A。反之,在逻辑上必然推演出:如

果禁止B,则必然禁止A。符号公式表示为((PB)→(PA))→((PA)→

(PB))。

冯·赖特没有最终完成道义分配法则和命题逻辑原则,他试图出其中的

逻辑真值,他说:“如果在道义逻辑中存在特别适用的逻辑真值(logic

truth),道义逻辑的研究将十分有趣。”

道义逻辑的出现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道义逻辑是法律推理的概

念脚手架,是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推理的重要工具。道义逻辑创立之后,经过

后来的学者的努力,道义逻辑发展迅速。

二、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形式理论与道义逻辑

冯·赖特的经典论文《道义逻辑》发表于1951年,霍菲尔德的经典论文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发表于1913年,其间相距38年。冯·赖

特不是法学家,他没有阅读过霍菲尔德的论文,更不可能发现霍菲尔德的法律

概念理论对于他创立的道义逻辑的重要意义,霍菲尔德不是逻辑哲学家,他也

没有意识到他的研究是一项道义逻辑的基础工程。两位天才遗憾地错过了。

冯·赖特的经典论文《道义逻辑》贡献卓著,但文中的模糊、歧义甚至错

误之处也不少。如果当年写作时他读过霍菲尔德的论文,则对于道义逻辑尤其

法律领域的道义逻辑的结构会有更为深刻的洞见。霍菲尔德虽然读不到他去世

33年后冯·赖特发表的《道义逻辑》一文,但是,精神与思想是可以超越时空

进行对话的。

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形式理论可以对冯·赖特的道义逻辑进行如下的修正

和完善。

第一,冯·赖特以规范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而霍菲尔德以法律关系作为研

究对象。冯·赖特将道义逻辑的命题分为三种:义务、许可、禁止,他研究的

对象实质上是规范(norm),而非规范命题(normproposition),而霍菲尔

德的研究对象则是规范命题,之后的分析法学家已经指出这一问题。规范实质

上是规范行为,而规范命题实质上是法律关系,道义逻辑应当研究法律关系,

冯·赖特搞错了道义逻辑的本体论。

第二,冯·赖特的三个词项(道义算子)即义务、许可、禁止,表面上,

义务和禁止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词项,但实质上是一个概念,差异仅在其规范的

客体即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在霍菲尔德的概念矩阵中,这两个概

念都是用duty来表示的,前者表示为duty(+),后者表示为duty

(-)。冯·赖特没有透视到这一点,根源还是在混淆了规范和规范命题,

因为不同形式的规范,其内容可能指向同一形式的法律关系。

第三,冯·赖特的三个道义算子不包括授权行为,所以,法律中的一个重

要概念即权力(power)在冯·赖特的道义逻辑中不到地位。而在霍菲尔德的

概念矩阵中,权力是第二个矩阵中的核心概念,霍菲尔德的体系更为全面和精

致。

第四,冯·赖特借用真理模态逻辑来推演道义模态逻辑,他称之为“莱布

尼茨法则”,如此简单的类比推理,有失逻辑学的严谨性。而霍菲尔德的法律

概念的关联性关系理论,实质上就是道义逻辑中的演绎律,从right(claim)

演绎出duty,从no-right(no-claim)演绎出privilege,从power演绎出

liability,从disability演绎出immunity。此种演绎律在冯·赖特的道义逻

辑中是空白的。

第五,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的相反关系理论,实质上提出了道义逻辑中的

矛盾律。在霍菲尔德的概念矩阵中,right和no-right、duty和privilege、

power和disability、liability和immunity构成相反关系。但是,冯·赖特

在道义逻辑中,简单地套用真理模态和认知模态(epistemicmodalities)中

的逻辑,类比推理,论证有硬伤。

以往,法律推理主要适用的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这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

学在法律领域中的适用。但是,随着逻辑学的发展,法律推理不仅仅适用三段

论,还适用新的逻辑,即道义逻辑。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的关联性和相反性

(否定性),为道义逻辑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笔者一直猜度,为什么霍菲尔德如此完美地发现了八个概念的矩阵?为什

么之前的法学家只停留在claim、duty、power三个概念上,而无突破?一种极

大的可能是,霍菲尔德首先掌握了法律关系中的关联性和否定性两种逻辑,并

以此推理,即可轻而易举地推导出其他五个概念。也许他受到了黑格尔哲学的

影响。

三、法律逻辑的符号化:从莱布尼茨到霍菲尔德

逻辑数学化是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ottfriedWilhelmLeibniz)的设

想,他设想一种普遍的数学,对世界的结构给出一套符号的表达系统,可以作

为形而上学和逻辑学的基础。莱布尼茨毕生怀着希望,想发现一种普遍的数

学,或“普遍的符号语言”,他称之为“CharacteristicaUniversalis”(万

能数学),他说:“有了这种东西,我们对于形而上学和道德问题就能够几乎

像在几何学和数学分析中一样进行推论。万一发生争执,正好像两个会计员之

间无须辩论,两个哲学家也无须辩论,因为他们只要拿起石笔,在石板前坐下

来,彼此说一声(假如愿意,有朋友作证):我们来算算,也就行了。”

莱布尼茨1646年出生于德国莱比锡。他从弗莱堡大学获得学士学位,之后

完成了一篇关于在法律案件分析中如何运用“理性”的论文,但是,弗莱堡大

学拒绝接受该论文,于是他向纽伦堡阿尔特道夫大学申请,于1666年获得法学

博士学位。他担任过法官,之后长期在汉诺威(Hanover)王室供职,他是外交

官、图书管理员和历史学家,业余时间研究哲学和物理学。他与牛顿几乎同时

创立了微积分,他是第一位提出系统的科学的现代法典(asystematic

scientificlegalcode)设想的人,也是第一位提出逻辑符号化、数学化的

人,是数理逻辑的创始人。他梦想发现“人类思想的真正字母表”(atrue

alphabetofhumanthought)和操作这些符号的计算工具(calculational

toolsformanipulatingthesesymbols),他是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法律领域

的第一位预言者。

法律推理数理化将极大地改变人类的法律实践。在法庭上,许多法律辩论

是无谓的概念之争和逻辑之争,导致法庭辩论“泡沫化”,耗费巨大的司法资

源。在法律的数理逻辑发达后,法庭辩论“泡沫化”将消失,因为那些无谓的

概念之争和逻辑之争将不再通过辩论解决,而是通过计算解决。

数学的本质就是逻辑的符号化,计算机技术运用于法律领域,需要一套适

合计算机识别和运算的符号系统,此即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法律本体论(legal

ontology)。法律概念和逻辑需要经过符号化、数学化,超越自然语言,方可

为计算机系统所把握,实现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

相对于日常语言,法律专业语言已经比较精确了,但仍然是自然语言,而

非逻辑学家所谓的“人工语言”。自然语言会使逻辑分析产生模糊和歧义,它

的词语可能是模糊或歧义的,论证结构可能是含混的,比喻和习语可能会引起

混淆和误导。通过人工语言,逻辑关系可以被精确地表述出来。

霍菲尔德的术语,表面上是自然语言,它们选自美国司法裁判文献中常用

的法律术语和概念,但严格地说,它已经超越了自然语言,上升为一种人工的

符号系统,是一套法律的符号逻辑。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霍菲尔德概念矩

阵中的各个概念术语是极为精确的,毫无歧义的,而这些词语在自然语言中的

运用,却充满多义和歧义。例如,right一词,在霍菲尔德的语境中,仅仅是

指“有权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claim,而自然语言中的right却

泛指所有法律上的利益。第二,霍菲尔德概念矩阵中的概念是具有“原子性质

的”(atomic),是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符合符号的性质和功能。第

三,霍菲尔德概念矩阵已经包含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关联关系和相

反关系,相互之间可进行逻辑推演。关联关系和相反关系在霍菲尔德概念矩阵

图表中的呈现,是符号化的表示方式,而非自然语言的表述。

总之,霍菲尔德概念矩阵虽然使用的是自然语言中的词语,具有自然语言

之外形,但从其功能看,本质上是人工语言之“符号”。

四、人工智能的法律本体论:从概念到符号

人工智能领域的本体论(ontology)概念引自哲学。“ontology”一词源

于希腊语的onto(存在)和logia(记载)。在哲学中,本体论是关于世界本

原的研究,相对于认识论(epistemology)。

计算机科学中所使用的“本体论”概念的含义则完全不同,本体论被赋予

了新的意义,它是指计算机处理客观世界某一领域所运用的符号系统。计算机

处理法律推理所使用的符号系统,就是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法律本体论。从哲学

中借用“本体论”概念,这是一种“术语转移”(transterminologization)

现象。“ontology”直译为本体论,确实不易显示其已经变化的含义,有学者

建议将人工智能领域所使用的“ontology”一词译为“逻辑可操作概念系”,

虽然含义准确,但未免繁琐。也有学者建议译为“知识本体论”,其实,译为

“符号本体论”,也未尝不可。

目前,关于本体论最权威的定义是斯坦福大学的人工智能专家汤姆·格鲁

勃(TomGruber)教授在1993年发表的论文《迈向知识共享型本体的设计原

则》中提出来的。他的定义是:本体论是共享概念模型明确的形式化说明(an

ontologyisanexplicitspecificationofaconceptualization)。该定

义包含了概念化、形式化、清晰化和共享化四层含义,是从知识表征方面定义

本体论。

简而言之,人工智能的本体论是建立在“概念化”基础之上的知识的形式

表现系统。概念化是对世界抽象的简明的认识,是人类认识的结晶,任何学科

都是一系列概念的集合,这是人类可读的文本(human-readabletext),但

是,计算机无法识别。形象地说,将一本《民法总论》教科书交给计算机,它

是无法习得《民法总论》中的概念系统的,因为概念需要形式化和符号化,才

可成为计算机的语言。这就是所谓“从概念到符号”的过程。

对于人工智能,所谓“本体”,不是人类所面对的客观世界,而是一种被

表示出来的系统(thatwhichcanberepresented)。如果某一领域的知识概

念能以一种公开的形式系统(inadeclarativeformalism)表示,该形式系

统在符号学(semiotics)中被称之为论域(universeofdiscourse),论域

中包含一系列的表示术语(asetofrepresentationalterms)。论域中的术

语符号与人类的可读文本相联结、相对应,将人类可读的概念系统进行形式化

表示,并通过一系列形式公理(formalaxioms),如法律领域的道义逻辑,转

变成为计算机可识别、可运算的符号系统,这就是人工智能的本体论。本体论

是人工设计出来的,怎样的设计系统是好的,格鲁勃提出了一系列的标准,如

清晰性(clarity)、一致性(coherence)、可扩展性(extendibility)、最

小化的解码偏离(minimalencodingbias)等。

从以上的标准看,霍菲尔德的术语符号系统非常符合格鲁勃标准,霍菲尔

德的概念系统是最容易符号化和数理化的,甚至已被学者转化为代数形式和

“关系代数”(relationalgebra)形式,走向数理逻辑化。目前,霍菲尔德

的法律概念矩阵已经成为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本体论。

五、人工智能时代道义逻辑的发展:艾伦和萨克松的A-霍菲尔德语言

在霍菲尔德和冯·赖特之后,道义逻辑仍然在发展之中,尤其是将道义逻

辑和霍菲尔德概念矩阵运用至计算机和人工智能领域,将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

形式化。主要的后续研究者和著作有:阿兰罗斯:《逻辑、规范与角》《霍

菲尔德命题的逻辑》;费奇:《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理论的修正》;琼斯等:

《道义逻辑在规范系统的描述中的作用》;康格尔:《法律和逻辑》;麦金

森:《法律关系的形式显示》;汤姆森:《权利的界域》。

在过去几十年中,人工智能与法律领域的研究发展迅速。1982年开始,国

际“逻辑、信息学、法律”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许多会议论文是关于道义逻

辑在法律自动化(legalautomation)即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应用。1987年5

月,第一次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大会(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Iand

Law)举行,此后每两年举行一次。在欧洲,1988年法律知识与信息系统年会

(JURIX)开始举办。1991年人工智能与法律国际协会成立。1992年《人工智

能与法律》(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杂志创刊。

在道义逻辑和人工智能研究领域,艾伦和萨克松的贡献引人注目。2012年

《人工智能与法律》杂志选取了之前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大会发表的最优秀的

50篇论文,其中,1997年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的艾伦(LaymanAllen)教授和东

密西根大学计算机系萨克松(CharlesSaxon)教授共同撰写的论文《在霍菲尔

德现代化和形式化中实现流畅》在列。

早在1957年,他们就洞悉道义逻辑可以用于识别立法中的模糊之处,可以

从法律规则中推演出被隐含的逻辑结果(logicconsequence),帮助立法者消

除模糊之处,使得法律文本更加清晰。艾伦在20世纪80年代发表了两篇论文

阐述这一问题。几乎同时,其他学者和专家也开始同样的尝试,例如1985年田

纳西州的立法项目,1981年英国国籍法的制定,1977年麦卡提(Thorne

McCarty)关于美国税法中公司重组的法律概念的研究。

1985年艾伦和萨克松发表论文,研究如何运用霍菲尔德的概念体系,建构

法律的形式语言,分析法律文本,清除模糊。他们将方法用于帝国学院图书馆

管理规定(ImperialCollegeLibraryRegulation),他们展示了该规定可能

有的各种解释,达2560种。他们展现了一种体系,称为“MIT”

(generatingmultipleinterpretations),推演法律文本的多种解释,帮助

立法者发现立法模糊,并清除立法模糊。

1995年他们在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大会上,作主题报告:“更好的语言、

更好的思维、更好的交流:法律分析的A-霍菲尔德语言。”这被誉为人工

智能法律本体论的实质性进步(theessentialontologicalpunch)。1996

年,他们发表《从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到法律关系:完善标准道义逻辑》

一文,试图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体系进行完善,以适应电子计算机处理法律事

务的需要。第一项完善是,他们强调了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是法律关系,并以

全部大写字母表示:法律关系(LEGALRELATIOS)。其实,霍菲尔德也强调法

律概念本身是法律关系,并用“JuralRelation”一词表示。第二项完善是,

他们引入了“有条件的法律关系”(CODITIOALLEGALRELATIOS)的概念,

来扩展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矩阵。

霍菲尔德法律概念是“无条件的法律关系”(UCODITIOALLEGAL

RELATIOS),即所谓标准道义逻辑系统(StandardDeonticLogic,SDL)。

标准道义逻辑是有局限的,这被20世纪下半叶道义逻辑研究所证实。著名的

“齐硕姆的反义务悖论”(Chisholm’scontrary-to-dutiesparadox)揭示

了其中的困境。引入“有条件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困境的出路,艾伦和萨克松

将霍菲尔德的八个概念按“无条件”和“有条件”分为两组,共16个概念。此

外,在“有条件”项下,还可以再分为capacitive和non-capacitive两组,

总计40个概念,形成一套可供计算机运算的所谓“A-霍菲尔德语言”(A-

HohfeldLanguage)。

2001年,万维网的发明人蒂姆·伯纳斯·李在《科学美国人》杂志上发表

了文章《语义网》,提出语义网(SemanticWeb)概念。他说:“Web上的内

容是提供给人而不是机器理解和浏览的。由于Web内容没有采用形式化的表示

方式,并且缺乏明确的语义信息,故而计算机看到的Web内容只是普通的二进

制数据,对其内容无法进行识别。如果机器不能充分理解网页内容的含义,就

无法实现Web内容的自动处理。”他说,语义网可以克服这一问题。语义网是

对现有Web增加了语义支持,它是现有万维网的延伸与变革,帮助机器在一定

程度上理解Web信息的含义,使得高效的信息共享和机器智能协同成为可能。

霍菲尔德的概念体系也被应用于语义网技术中,为智能化的语义网服务于

法律领域提供了本体论支持。随着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运用,从长远来看,

未来可能出现两个转型:一是审判技术的转型,二是法律术语的转型。审判将

在人工智能的辅助甚至操作下,从传统的“判决”走向未来的“算决”。而在

计算机技术的反作用下,法律人必将对现有的法律术语进行反思与调整,法律

概念体系可能在未来发生变革。源自古罗马法的法律概念体系,将演变成为更

具有分析性和现代性的概念体系。借助机器的倒逼,霍菲尔德的术语体系将入

侵未来法典和立法技术体系,成为一种极具冲击力的符号系统。社会发展就像

绿皮火车一样,虽然不一定很快,但总会准时到达下一个站点。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7:0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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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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