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的证明责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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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婚育证明号)

第34卷第1期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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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l

Jan.2019

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的

证明责任伸题探析

顾彬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江苏南通226007)

[摘要]消极确认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以确认法律关系无

代为保管。曹连英对案涉房屋享有产权份额及继承

权,不同意放弃该权利。被告韩吉翔、朱韩共同辩称,

《见证书》及其内含《协议》客观存在,其上所载原告

签名真实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理查明:朱广进(已故)与被告曹连英系夫妻,

两人育有子女五人,即朱秀芹、朱桂芳、朱建华(原

告)、朱建芹、朱建龙。朱建龙与被告韩吉翔系夫妻,

两人于1995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朱韩,朱建龙于

2006年病故。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3

年8月12日的《见证书》(内含《协议》)复印件一份,

该《协议》载明,朱广进(已故)遗留下的位于狼山镇

剑山村六组的房屋(地号010306004)归朱建龙所

有,曹连英、朱建华放弃继承权。《协议》落款处载有

曹连英的印章、朱建华和朱建龙的签名。

经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庭后调查,案涉协议的原

件始终没有出现。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并非案涉

《协议》是否客观存在,而是其上“朱建华”签名的真

伪。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

与其诉称的事实基础并不一致,原告并未着力举证

证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而是一直在强调自己并未

签字的事实。据此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出的是法律

关系不存在(不成立)之诉,其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

请求依法判令落款日期为2003年8月12日的《协

议》不成立。原告之所以以“确认合同无效”的形式提

起诉讼,原因之一就是实务中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之

诉极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中国

中钢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是最高院首例也是

效为典型,而作为消极确认之诉最为传统、经典的一种对象,

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在实务中极少,但其仍具有诉的利

益,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中,最

具有研究价值和必要的是其证明责任问题。不能因为消极事

实证明起来存在困难,就突破“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可以通过调整证明标准、转换举证责任等途径减轻原告的证

明义务。

[关键词]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证明责任的分配与

转换;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9)01-0079-06

一、问题的提出:典型案例的启示

(一)案例①

原告:朱建华

被告:曹连英、韩吉翔、朱韩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诉称:2003年8月12日,南通市狼山法律

服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内含原告朱建华、被告曹

连英、朱建龙三人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朱

广进遗留下来的房屋归朱建龙所有,原告朱建华及

被告曹连英放弃继承权。然而,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

所并无鉴证资质,“朱建华”字样非原告所签,是曹连

英、朱建龙恶意串通所为。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依法确认《见证书》中的《协议》无效。被告曹连英辩

称,对《见证书》及其内含《协议》并不知情,《协议》上

的曹连英印章非其本人所盖,该印章当时由朱建龙

[收稿日期]2018-11-25

[作者简介]顾彬(1985-),男,江苏海门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诉讼法学。

①案号为(2016)苏0602民初961号,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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