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不可替代性

更新时间:2025-12-19 13:42: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拉下线)

正能院

管理策略MAAGESTRATEGY

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制度,是企业不能须臾离开的免疫系统,它无处不在,对企业各项管理系统和各

系统的流程实行全覆盖全过程的监控和防御。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不可替代性

文/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于立岳

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主体是企业,

只有企业充满生机,才有地区和国家

正常健康的经济运行,而企业正常有

序的运行,依靠的是其各大管理系统

的畅通无阻。一个企业从自然经济状

态跨入全球化经济,离不开企业法律

本文所指的企业法律顾问,不

仅包括持有经全国统考具此执业资格

者,还包括律师、司法考试合格者,

大学老师、大学毕业等在企业专心专

业从事法务岗位上工作的所有人员。

由他们组成的在一个人体内的、服从

大脑统一指挥的、在各个流程节点上

依法把关的营卫。社会律师和其他司

法人员,对企业而言,是人体外的公

共资源“医药卫生系统”。一个开放

的现代人,要健康强壮,自身免疫与

医药保障这两个系统,缺一不可。但

有一点十分明确:二者内外有别,可

以互补,不能也无法替代。本文从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特点入题,从三

个方面论述企业法律顾问的不可替

代性。

保链断裂的风险频发,企业的金融债

务问题日益突出,潜在的金融风险已

越来越呼之欲出,特别是如何厘清企

业良莠界线,使那些产品有市场,技

术有含量,企业有前途的一些好企

业,尽快走出担保链困境,如何有效

切割解决其金融断炊之举,已成为政

府、企业、银行和法院等部门的焦虑

点。浙江省工商银行魏洋和中信银等

单位,已从基层法务反馈信息中先行

感知到寒流将至,必须尽早制定对策,

联手各方,营造平台,保良汰劣,以

保证金融债务和清偿。

宁波东海银行监事长樊虹国,凭

借几十年从事银行业和与微小企业打

交道的经验,以企业法律顾问的视角,

对《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企业向

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一条,提出

质疑,并表述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他

认为企业间贷款的互相“保证担保”,

是有些银行为了规避自己的贷款风

险,转嫁给企业的“虚假安全做法”。

企业在社会中的分工,是没有“担保”

这个职能和能力的,若硬要企业非保

不贷,那由此促使众多小企业们抱团

应对,从一对一的担保逐步发展,演

变成一对多的互保,还有联保、连保,

直至形成庞大的担保圈,甚至中大型

企业也会拖进来,形成一个“担保链”

或“担保圈”,造成链圈之内的企业

一生俱生,一死俱死的联盟僵块,银

行贷给企业的款项,好企业用不到,

劣企业还不了也死不掉,银行债权清

偿就变成捧不住的烫山芋。

浙江金融界一些优秀的企业法律

顾问早已在实践中洞察到仅靠担保是

有风险的,并及早采取防控措施。如

樊虹国监事长在信用社时,在对待

“贷款须提供担保”的法条执行中,

还跟上对企业业绩、信用的追踪,对

经营者品质的考察作为贷款依据,在

内部制度上,加强监管,法律风险控

制到位,责任到人,资产质量良好,

持续稳定发展。当年绿叶城市信用社

濒临倒闭,樊虹国主动请缨去扭亏,

将信用社转亏为盈。

从中可以看出,处在金融企业第

一线的法律顾问及其建立法务管理系

统的各级领导,对金融业的风险最敏

感,防范措施最切实,他们是最早感

到金融风险的青萍之末,也是最能有

效提出应对政策的营卫。

顾问制度。.htsReserved.

依法把关的企业营卫

浙江省近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银行不良贷款近年居高不下,企业担

无可替代的企业监管者

作为产品经济的企业,在成长期

中管理者的两只眼睛往往盯着两个方

90

国企管理

2015.12

面:一是质量,二是成本利润。质量

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生命线,必须

推陈出新,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成

本与收益,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企业

舍此就难以为继,必须投入有产出,

是易爆易燃的有毒有害成品半成品,

又在高温高压中日夜不停地反应产

成。它们的生产线、储运、堆场,可

以说无处不险。但现在被第三只火眼

金晴看管得如一条驯服的蛟龙,平静

规定、地方政府文件多得无法统计,

而且各地都有自己的“创造”,内容

随时变化。一旦要维权打官司,诉讼

主体都摸不清。

自从国家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销售有回拢,利润有回报。企业法律

顾问的存在和相应制度的建立,给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加了第三只眼睛,

专看风险保安全。市场经济是风险丛

生的,要规避风险保障安全,就必须

有第三只眼睛来观察、设置、审查、

监督、规范流程全过程中的各个节

点,舍此就会产生颠覆性的后果。如

天津码头危险品仓库大爆炸,东方之

星客轮的倾翻沉没等事故的发生,与

这些企业没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直接

有关。

浙江省内有两家大型化工企业,

分别在钱塘江的两端,一家是位于宁

波的中石化镇海炼化公司,该企业的

炼油和乙烯裂解装置绩效能力,都居

全国第一,是世界和亚太地区的第一

组。另一家是位于衢州市的巨化集

团公司,其除常规产品外,现主导产

品是氟化工,是中国十大氟化工之

首。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

事熊晓阳和周晓文分别为炼化和巨化

两家公司的总法律顾问,他们是企业

免疫系统的大脑,两单位均按照国务

院国资委要求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

制度,其法务管理人员资质、规范、

标准等到岗的要求,均领先达标。企

业的第三只眼睛牢牢地盯管着工艺流

程和产品流程的每个节点,订好风险

防控的各项制度,镇海

炼化

仅安全一

项就订立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炼

化危险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等十余个

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以流程为核

心,实行督办管理,重要工作分解落

实到人,并对执行结果进行及时评价,

以提升工作执行力和效率。

这两家特大型化工企业,几乎都

安全地运行着。这全部归功于企业自

身无处不在的免疫系统——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懂技术、懂

法律、懂管理,忠于企业,没有人可

以能替代。

企业的权益维护者

建筑业是一个近二十年急速膨胀

的行业,鱼龙混杂,一般人都错误的

认为建筑业同砖头泥土打交道,很简

单。其实,一项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

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

建筑企业属于松散的联合体,项

目施工局限于阶段性、整体性。除固

定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其余的项目班

组均属临时组成的小团体,一个项目

承接后,组建相互的项目部进行实施。

另处,建筑业的队伍以农民工为主,

吃苦耐脏,又适应于20世纪80年代

从农村联产责任制延伸过来的承包责

任制,所以中国各类建筑工程逐渐形

成了以“包”字当头的组织分工模式。

随着建筑工程越来越大、功能日

趋现代和复杂,许多承包头变成项目

的管理者,但许多人的管理能力不足。

这时,主体关系明确的一对一的发包

方与承包方已过时,合同关系主体由

此变得十分荫散、模糊,往往合同中

明确的项目经理不是实际施工承包

者,实际的承包人又没有承包工程的

资格,甚至有些人接了工程又去转包,

分区、分段包,一个大工程,有众多

单位和班组在层层转包施工。小分包

为争到项目往往愿垫资施工,级级垫

上去,埋下了一个个欠资欠薪的火药

桶。除此之外,建筑业的施工规范、

后,聪明的老总会在公司设置法律部

或培养自己的法律顾问,建筑公司有

了自己的企业法律顾问,情况就大为

改观。企业所签的合同始终牵住发包

方这个主体,即使分包也要二级印章,

中标后还要追踪调查发包方各道的审

批手续是否完整,并在施工过程中完

整记录各种协调会议的纪要和各联系

单的完整规范签证,遇到发包方原因

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时,必须及时收

集完整的资料,施工质量最终档案存

入城建档案时,一定要依法明确各分

包、总包的责任,一旦今后追究不会

无辜受损。

原萧山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

建的海宁龙祥大酒店竣工后,不仅拿

不到1100万承建费,还要再罚384

万元。理由是施工期延误494天,按

合同应赔3万元一天,计1484万元,

双方遂对簿公堂。官司一直打到最高

法院,最后萧二建反败为胜,公司法

务主任许东升提出的制度文件和合同

约定之效力,应前约服从于后约,全

面服从专项,补充优于正式,几十张

设计、施工并有对方签字盖章的变更

联系单,具有合同同等效力。最后最

高院、省高院都支持许东升的证据和

论述,明确延误责任在发包方。审判

结果企业不仅拿回全部承建费,还增

加了150万元利息。由于企业法律顾

问运用法律法规和证据得当被最高法

院将此编入《民事审判指导和参考》

书中,作为全国法院和法律工作者参

考指导。

编辑/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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