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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编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
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
准入条件》(工原[xx]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申请
与审查
第二条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
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
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条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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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申请书》。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
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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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
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
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
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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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
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
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道变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40%至8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
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
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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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3)发生重大
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
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
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处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
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09:1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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