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有哪些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
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
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易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
见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
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消防安全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安全标志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固定式工业平台
有毒作业分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安全
安全卡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检测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职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问:这个规定说
法严谨吗?
1,如题所述,该说法本身并没有不妥之处,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必须遵照执行的。说
法是严谨的。
2,但是,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则应予制定企业内部操作细则,员工才能凭以执行。过
于宏观的要求或规定,员工是难以把握得到的。那么,这样的内部制度,很可能发挥不了建
章立制的作用,体现不到建制的效果。或许,最终会变成一纸空文。
3,可见,内部制度可以有如题所指的说法,但,为慎重起见,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补充制定企业适用的规章制度,员工才能凭以遵照执行。
4,提示,企业内部制度的条款制定必须让执行人清晰理解,且应切合实际,制度才能行之
有效,字里行间的严谨是必要的,但必须谨防一切流于形式的操作。
5,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4、安全生产法的答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主要内容集中
体现在它所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中。这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
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
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
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
"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
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
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5、安全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
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
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
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e68a847a64334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
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
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
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
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什么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1)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2)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
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3)企业专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
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属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
全隐患。
(4)企业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排除故障,减轻
损失,追究责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7、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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