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论丛
2005
年
5
月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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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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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李慧兰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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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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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
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
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
事物或事物属性”。当我们说“司法应当是公正的”,
则表示了说话人所向往、珍视的态度。张恒山先生
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
题依然未获解决。”[
1
]凯尔森在探寻正义问题时给出
了这样的回答,这也许会激发更多的思想家追寻关
于正义的答案,也许会使后来的追随者们陷入深深
的迷茫和困惑中,但事实是人类对于正义问题的追
寻从未间断过。正义是这样一个神圣而崇高的字
眼,不由使我怀着景仰之心,沿着先哲们走过的足
迹,再次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
一法的价值是什么
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社会一
起诞生,并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有关正义问题
的探寻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虽然先哲们的主
张存在诸多差异,但都认为正义是一种理想价值。
因此,要弄清正义,首先要对价值有一个清醒的认
识。
哲学界对“价值”主要有“属性说”、“关系说”和
“兴趣说”三种解说。“属性说”认为价值是有价值者
自身的存在和属性。“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
的存在、属性等对于主体的意义[
2
]。“兴趣说”认为
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在国内法学界,沈宗灵先
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本身就有的一种价值”。孙国
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
需要的价值”。葛洪义教授则从人的欲望的角度来
理解价值,他认为价值就是个体的生命欲望的体现,
法的价值是纯主体的、纯个体的、纯感性的欲望或要
求。学者们对“价值”给出了不同回答,那么究竟何
为价值呢?
想要真正弄清价值是什么,就应该看人们在实
际生活中是怎样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是怎样判断价
值的。日常语言中,价值有多种用法:当我们说“某
事物是有价值的”,这里价值指的是“某事物”有“某
种受我们所珍视的性质、属性”。当我们说生活的价
值包括健康、自由等,这里价值是指我们所“珍视的
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性状、属
性$。这里价值包含了三层含义:
1
、客体的性状、属
性;
2
、主观的意志、愿望;
3
、主、客体的相洽互适性。
对“价值”的含义进行辨析后,我们所真正要探
寻的是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而“法的价值”的含
义必须在一个已经确定的价值的含义的基础上给予
回答。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应当是主观指向
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即法的应有价值。这种意义上
的法的价值体现了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于法的理
论追求。因此,学者们在相互对话的基础上所研究
的“法的价值”应当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
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
性。那么人们所珍视的法的性状、属性的具体名目
有哪些呢?孙国华先生认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名目包
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益%。沈宗灵先生指出:法
所促进的价值名目主要包括正义和利益两大类&。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张恒山
先生认为,法的最基本价值名目就是“正义”,正义是
法所追求的,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某种社会
实质性状’。为了实现这种社会性状,法律所应具
有的性状和特征就是“实现正义”。虽然学者们见解
不同,但我们看到,没有一位学者忽略过正义,正义
与法几乎同时出现,相随相形,从不曾分开,也无法
分开,因为二者一旦分开,就难以成其为自身,也无
法在其存在的社会中到自身的价值。
二、正义是什么
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正
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
它的方向前进。人们似乎看见了明灯的所在,但却
始终处在这样一种前进的路途中,时而清醒,时而迷
茫,无法清晰、明确地辨析出明灯究竟是何物?我宁
愿相信正义就是一盏明灯,是一盏照亮人的心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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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社会进程的指路的明灯,可是先哲们一定要问个
正义从何而来,因何而来,究竟是什么?究竟,
关于正义问题的起源思想史上众说纷纭。古希
他腊智者拉叙马霍斯首创了对正义来源的思考,
认为: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1。在
无论那种正义,都根源于理性的领导,柏拉图看来,
根源于理性对欲望的控制。赫拉克利特说:“如果没
2有不义,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在先哲们
似乎已为正义到答案,但我们回过头去一一解读,
则不由陷入对正义问题的深深迷惘中。
其实,正义之道实乃“非常之道”,它介于规范与
总在“可道”与“不可道”之间颠簸翻转。动机之间,
其所以“非常”,是因为正义之道关乎人类社会的根
缺乏正义基础和正义秩序的社会不可想像。其基,
所以“可道”,不单是因为人们始终确信人间自有公
道在,更重要的是因为人们始终抱有正义的期待,然
而“可道”的并不一定总能“道”清楚、说明白,正义总
有其“不可道”之处。犹太民族的先知们在《圣经·
旧约》中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为正义,可在
看来,正义是在对破坏人们之间的正常的、成为惯例
的关系的非正义行为的反映中被逐步意识到的,人
们把破坏惯例的行为叫做非正义的,而符合惯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