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更新时间:2025-12-16 20:40: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可以提的)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

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

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

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

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

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

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

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

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

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

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

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

坏文件材料等。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

起哄、闹事、辱骂。②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

通道。③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

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

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

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

作受到影响。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

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

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3)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

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

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

顺利的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根据本

条第二项所列举的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

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

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

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公共场所的秩序受

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

常秩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

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有的是乘机闹事。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行为一般

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

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

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3)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

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

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

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

交通工具的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

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本条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

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

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

具。扰乱,主要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

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很

多规定。例如:乘车必须购票;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必须在站台

候车;车到终点必须全部下车;不得违章使用车票、月票;不得在车

身和车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携带危害

公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服从船舶以

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强行登船、抢下抢上或在港口、

渡口、码头、售票处和船舶上滋事打闹等。

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众性活动秩序的,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

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

行带离现场。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型

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各种文体、商贸、展览

等大型活动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活动地域范围逐渐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商业化比例不断加大;参与

人员的结构和背景日趋复杂。新的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管理

中必须转变观念、调整职能、规范流程,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和理论

研究,必须探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原则,并在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强

化市场理念,加快正规化、科技化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在各类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期间,扰乱现场秩序的问题日趋

突出,且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在我国举行的足球比赛等其他体育比赛,

经常发生球迷闹事的事件,在处理球迷闹事上,公安机关感到没有明

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只能笼统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

共秩序行为来进行处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从而

导致执法不公,同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

则可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可能处罚较重,有的可能处罚很轻。

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本法增加了扰乱体育比赛

等大型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规

定了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强行带离现场。这

样规定也为今后类似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2010年世博会等大型

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扰乱大型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大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社团)主办,在特定的时间、

空间内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民间传统活动等。这类活动具有场所公

开、人员多、规模大、财物集中、媒体关注等特点。由于社会不

因素较多,极易发生事件、体性治安事件以及死伤事

故和盗窃、抢夺、打架斗殴等案件,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

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大型活动管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

占有重要的地位,历来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公安机关的一

项重要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所称的文化、体育等大型众性活

动的范围应该是《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而不包括展览展销、政府组织的庆典等大型活动。根据公安部1999

年11月发布施行的《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在

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

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为大型活动:①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②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

统活动;③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众性体育活动;④其

他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

行政法规,将对大型活动的范围、安全保卫、举办大型活动的许可条

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扰乱大型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一般客体是公共秩序,直接客体是

大型众性活动的正常秩序。

(3)扰乱大型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

①强行进入场内。具体是指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

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或

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而强行进入

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

②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在大型众

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现场秩序混乱,

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死伤的事件。因此,对文化、体育等大

型众性活动,应从管理规范上健全这一防范性要求,禁止在大型

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物品包括衣物、报刊等。实践

中,一部分情绪激动的行为人,在大型活动现场有燃烧衣物、起哄闹

事等情形,扰乱了现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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