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都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但两者有区别:表见代理行为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
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狭义的
无权代理一样,都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但两者有区别:表见代理行为是指对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详细其代理权;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存在
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无权代理人于本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善意相对人相
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和无权代理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一样,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指在对善意第三人进
行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因为代理制度往往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无一例外的否认无
权代理对本人的效力,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从而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人们也会阴
雨代理人未交易行为支部安全,而不与其为交易行为。因此,对于本人和行为人之间有一定
的联系或者授权之表象的情形,使该无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使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将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然,本人在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
后果后,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适用这一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超越代
理权而签订的合同、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是根据
外部现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最重要的法律特征。这种外部现象一般
有:第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的授权不明,使相对人误认
为代理人并未超越代理权限而与之订立合同。第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
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未获知代理人代理权已经终止。第三:本人曾经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
式表示授予代理权,但是实际上并未授予,而相对人以为已经授权而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
人。第四,代理人持有可资证明其有代理权的文件或者印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等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使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如果有,显然该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求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曾有两
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应当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否则对本人是不
公平的;另一种意见为,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本法基本上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
与本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
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
明本人是有过错的。但是,设立表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
的相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没有过失,至于本人在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问题上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故在本条的规定中,对于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但只要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就有效。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5:5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89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