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1996年3月17日
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1996年3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
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
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
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
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
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
为。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
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
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
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
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
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
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
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告;(二);(三)没收违法所通报批评;(二)、没收违法所得、
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
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
处罚。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
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
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
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
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
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
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
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的情况。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
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
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
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
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
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
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
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
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
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范围内规定。
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
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
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
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
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
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
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
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
告或者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的
定数额的行政处罚。的限额由国务院
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
规定。
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
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
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行政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处罚。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的限额由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
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
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
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事项及种类、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
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
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
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
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
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6:24: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899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