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更新时间:2025-12-21 15:05: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车险理赔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刑法原条文修正案(九)草案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

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

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

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

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

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

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

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果确有重大立功减为无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

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

由核准,执行死刑。

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

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

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

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报备案。”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

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

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

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

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

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追缴。

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

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

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

1

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

刑期以上,酌情徒刑和

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

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

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

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

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

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

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

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

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

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罚。”

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

四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

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

十条之五: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以制作资料、

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

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

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

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利用极

端主义煽动、胁迫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

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

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持有宣

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

频视频资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2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明知他

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

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七、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

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的;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

役,并处罚金。

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

罚。

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

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

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

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

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3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

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

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金。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

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

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

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

十、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

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

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

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十一、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使用方法,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4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

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年以上有期徒刑。

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十三、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

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

拘役或者管制。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地的,对

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

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

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

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

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

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十四、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

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

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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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暴力、胁迫等方式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

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

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

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

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

罚金。

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

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的规定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

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规定处罚。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

或者单处罚金。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定处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

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

或者管制。

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

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

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

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

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

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6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

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处三年以

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期徒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

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

等证件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

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

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

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款的规定处罚。”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

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

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

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

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二十四、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

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款的规定处罚。”

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

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

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

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

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

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

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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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

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

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

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

的;

“(二)发布制作、销售、

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

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发布信息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

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

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二十七、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

(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

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

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

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

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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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

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

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

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增加

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

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

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

原体等物质,或者编情、疫情、警

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

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

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

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

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

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

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

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

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

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

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财物

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修改

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

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

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制。

管制。”

三十二、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

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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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

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

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

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

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三、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

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

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

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十四、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

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

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

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

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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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三十五、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

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

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役、管制或者罚金。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

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

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

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

秩序行为的。”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

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

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或者罚金。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

法运输、携带、乙醚、

或者其他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

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

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而为其提

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罪的

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

或者强迫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情节

严重的;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

法生产、买卖、运输、乙醚、三氯

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的原料、配

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而为其生

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

造罪的共犯论处。”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

为:“组织、强迫他人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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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

幼女的;害、、等犯罪行为的,依

(三)强迫多人或者多次强迫

他人的;

(四)后迫使的;

(五)造成被强迫的人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

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为

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

处没收财产。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

刑,并处罚金。”

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

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

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

罚:

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

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

并处没收财产。

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

关给予行政处分。

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

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

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

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分。

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

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四十、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后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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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

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

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

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

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

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

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

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

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

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经济往来中,违反民团体以

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金。”

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

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

四十三、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

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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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

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

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

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

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战时从重处罚。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

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十七、本修正案自年月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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