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一、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
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众
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
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
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省、直辖市层面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
期:2004.10.22;实施日期:2005.01.01)
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
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
告。”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4.11.27;实施日期:2005.01.01)
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大型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
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
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
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
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5.01.20;实施日期:2005.03.01)
第十六条规定:“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
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5.07.30;实施日期:2005.10.01)
无规定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5.10.21;实施日期:2006.01.01)
无规定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发布日
期:2005.11.25;实施日期:2006.03.01)
无规定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
期:2006.03.29;实施日期:2006.06.01)
无规定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9.01)
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
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
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其他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6.11.25;实施日期:2007.03.01)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众性活动、
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
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
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
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
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
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发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2007.10.01)
无规定
1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7.05.19;实施日期:2007.08.01)
无规定
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7.12.03;实施日期:2008.05.01)
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灾害性天气、道路交通事故
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
作出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
措施的决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1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8.07.25;实施日期:2008.10.01)
第二十二条规定:“遇有大型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
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
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因工程建设
需要中断国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应当在省内或者省以上影响较
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施工时间、期限及交通疏导措施。”
第三十四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
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
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
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警示标
志或者发布公告。”
1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8.11.27;实施日期:2009.03.01)
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交通诱导
电子显示屏等及时播发道路路况以及气象台提供的异常天气预警信
息,为公众出行提供方便;遇有异常天气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实施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等措施并设置指路标志,向社会公告管制的
原因、持续时间和绕行路线。”
1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五十五条规定:“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和施工影响
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交通阻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
管制措施,并提前在适当的路段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需要
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关闭高速公路进出通道,并通过媒体发布有关信息,高速公路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16.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5.09.08;
实施日期:2006.01.01)
第四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
致使车辆不能通行的,任何车辆不得在超车道停放,以确保救援、勘
查、清障等车辆通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
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开启隔离设施、设
置交通标志,车辆可以在对行行车道行驶。”
17.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8.03.28;实施
日期:2008.07.01)
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
交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在城市道路施工、维修、养护作业,影响道
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
告。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采取分流措施;
不具备分流条件必须并道通行的,应当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
业规程》相关要求。
发生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
合。”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因交通事故,施援、清障车辆及人员需要上高速公路实施救
援、清障作业的,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现场交通警察
的指挥。
18.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
2007.06.01)
无规定
19.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7.04.13;实
施日期:2007.07.01)
第五十四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交通
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
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
通行、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20.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6.05.19;实施
日期:2006.09.01)
无规定
21.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6.01)
第三十九条规定:“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众性活动,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6.01.18;实施日
期:2006.05.01)
无规定
2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4.10.26;实施
日期:2005.01.01)
无规定
2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05.24;实施
日期:1997.12.01)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
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
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需要,按照
有关法规规定设置或者调整临时停放点。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应当
严格控制,不得阻塞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闭主干道路、组织区域性单向交通网络、
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十
日前公告。但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三、较大的市层面(省辖市、经济特区市、单列市,其他较大的市)
1.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01.16;实
施日期:2008.05.01)
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
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
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
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5.10.27;实施日
期:2006.01.01)
第二十六条规定:“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秩序
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
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众性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组织者
应当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进行交通管制的决
定。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3.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
日期:2005.08.18;实施日期:2005.11.01)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
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
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7.01)
无规定。
5.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11.22;实
施日期:2005.01.01)
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必要、合理和
有利道路交通畅通的原则,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
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6.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4.10.10;实施日
期:2004.12.02)
无规定
7.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08.20;
实施日期:2004.10.01)
第二十九条规定:“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
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
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
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
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
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8.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08.09;实
施日期:2004.08.09)
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安全
的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数量;
(二)划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车辆类型;
(三)设置单行线;
(四)发放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五)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实施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
征求各方意见,并在实施3日前向社会公布。”
9.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08.15;实施日
期:1995.10.01)
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
路交通实际,临时实施一定区域、路段的单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10.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6.20)
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车辆禁行的区域
和路段,除紧急情况临时禁行外,应事先予以公告,并制定相应的管
理办法。”
11.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2001修改)(【发布日期】
2001.07.12【实施日期】2001.07.12)
无规定
12.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12.17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十七条规定:“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组织单位或者
举办单位,应当将活动方案、参加人数、车辆数量等事项提前告知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
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
社会公告。”
13.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12.19;实施日
期:1998.01.01)
第六条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特定的时限
和范围内,划定交通管制区或机动车辆单行、禁行路段以及公共汽车
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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