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员能够了解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
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目前主
要由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行政
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是稳定性和明晰性却相去甚
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长远稳定发展。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
依据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例,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
体系作出规定。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14年8月
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运用《安全生产法》管理、监督、控制安全生
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
展阶段,对于依法强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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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作业,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
劳动生产者安全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职工持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加强安全生
产法制建设,不断推进运营安全,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长期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
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
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
门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
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
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
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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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履行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
政府应当及时决定并发布警报、宣布预警期,并及时向上报告;发布三级、四级
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
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
别用红、橙、黄和蓝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
作,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现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考借鉴国
外一些应急法律的规定。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当首先适用单行法规的措施,如
其不能克服危机,再考虑使用本法规定的应急措施。
(五)《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5〕32号印发《国家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
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7部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预案》,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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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
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安全法规,是经国务
院办公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总理令颁发的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保证运营安全应尽的职责,及对各种扰乱站、车秩序,侵犯
乘客权益,危害行车安全,损坏轨道设施行为的禁令和奖惩范围及权限。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对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
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调查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原
则要求,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特大事故的调查办法和处理权限及违法本
规定的法则等。
二、地方性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章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管理,
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等
城市已制定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一般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运营管
理、设施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根据轨道交通管理条
例,部分城市政府还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等,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城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进
行规定,以北京为例,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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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8 00:0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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