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应用
适用法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2014年8月31日修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09.10.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3.6.8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5.1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7、《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
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
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2006年6月下发
9、《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一)、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二)、刑事谅解获得的补偿不能减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责任。
肇事车辆驾驶人杨俊良虽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已经向
李合义的亲属赔偿了40000元,但根据李合义亲属的陈述该
款系杨俊良为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减轻其刑罚而支出的费
用,不能因此减轻民事案件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构成伤残的情形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的认定
问题
依据: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
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全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民
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
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
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
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
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河南: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
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
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
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3、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
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同一交
通事故中或其他事故中造成城镇人口与农民户口人员死亡
的,可以按同一标准赔偿,即全部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此
处的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均就高不就低。没有特殊情况下,
均适用数额相同的赔偿标准。依照此立法精神,如果同一事
故造成农民或者城镇居民伤残的,了可适用同一标准赔偿
的。
三、关于保险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
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
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
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1、保单是否是本人签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及免责事由是否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
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且保险人对其
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不仅应就免责条款的概
念、内容进行明确说明,还应就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上
述表述并不能证明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
果,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其次,投保书
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系由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提
供,即使投保人在合同中加盖了公章也不能直接证明保险人
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再次,保险人
提供的“声明”内容过于简单、有失笼统,而本案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建筑公司及农民工,均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及相
关法律知识,保险人更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明确说
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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