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
我国未来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应当实现“五个转变”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今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
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我国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应当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本任务应当是实现依法办
事,法治建设的关键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向切实实施宪法法律为中心
转变,党和国家应当更加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实现宪法法律
实施与法律体系构建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是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需要向纵深发展和推进,应当从以立
法为中心加强法律制度规范建设,向以法治文化为重点加强法治精神、
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建设转变,努力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信仰和生
活方式,实现法治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
察立法数量的“GDP”,更要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不仅要有不计
其数的纸面上的法律规范,更要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现实中的法治
功能。
四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
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的协调
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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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
力。
五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
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
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
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成为在“矛盾
的焦点上”划出的杠杠。
应当着眼于从深层次和整体上解决问题,确立更高更严的立法标准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着眼于从深层次和整体
上解决问题,确立更高更严的立法标准,使我国的立法水平和立法质
量上一个新台阶。
其一,应当把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法律是社会
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律体系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分配
社会利益的集大成者。完善法律体系,应当把国家的经济关系、政治
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与公
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各个
党派之间、各个民族之间、各种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各种重要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国
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实现有
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有许多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
范畴,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当然,在强调和重视立法的同时,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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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看到立法的局限性,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避免立法事无巨细、
包打天下。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使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各自的比例
均衡适当。
其二,应当做到成龙配套,既无重要立法缺项等“立法空白”,也无
“摆设立法”、“过时立法”等重大立法瑕疵。从科学立法和提高立
法技术的要求来看,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保证法典
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
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法律,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
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而且,法律体系内部应当结构合理,
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
各类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
体,做到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
其三,应当实现良法善治。在我国,立法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
表达,是分配公平正义的关键。如果立法不公,出现部门保护主义和
地方保护主义立法等立法腐败现象,则法律执行得越严、法律实施得
越好,距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就越远。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我们不
仅要强调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更要主张和实现良法善治。我国法律
体系既是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的法律化,也是基本社会行为规范的体系
化。它所要求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遵守的各种法律,要求执政党、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力量实施的全部法律,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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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意志的良法,是体现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符合
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的善法。
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法治建设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
决,但在法律实施方面,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遵守、执
行、适用和应用的情况,不容乐观。评价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一个重
要标准,是不仅要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不仅要看立法的“GDP”,
更要看法律制定出来后的实际效果。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各个门类、各
种位阶和各种规范形式的法律,都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
立法者应当防止制定出来的法律徒具其名、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得到尊重、遵守和实施,成为人们的
行为圭臬和生活中的法律。
应当更加重视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自觉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
法和高质立法
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立法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
中期开始比较注意立法规划和科学立法,未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更加重视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更加自觉地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高质立法,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立法规划。
首先,应当根据的战略构想和“三步走”战略部署,到2050
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根据世界形势发展变化
的大格局和大趋势,结合我国到2050年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
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尤其是配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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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50年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研究并设计未来
40年左右的国家立法发展战略,制定不断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使我国法律体系在实现自身更加
科学、更加民主、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发展目标的同时,能够更高
水平、更高质量地引导、服务、规范和保障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目标的顺利实现。
其次,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目标,结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阶段性任务,研究制
定2010—2020年的国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规划。具体来说,一是
努力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当地法律化,使2020年
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法可依和依法保障;二是努力把每年“立、
改、废”的立法任务具体化,不仅要重视新法律的制定,更要重视法
律清理和法典编纂、立法修改、立法补充、立法解释和法律废止,要
使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三是努力从制度上程
序上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稳定立法数量,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
程序,
改进立法技术,优化立法结构,实现立法与经济社会、立法与体制改
革、立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与提高人民福祉的全面协调的科学发
展。
第三,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赋予立法规划必要的法律效力,确保各项立法任务高质量的完成。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第一个正式的立法规划——《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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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10-1993.3)》。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每年都制定
年度立法计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出,立法工作要做到
“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立法规划是指引和安排
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
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规划工作过程中,应当强化公众和社会利益
体充分参与立法规划制定的民主性,避免领导个人意志和少数利益
体左右立法规划;应当强化立法规划符合科学发展和立法规律的科学
性,防止主观主义的恣意妄为和随心所欲提出立法项目;应当强化国
家立法机关主导编制立法规划的权威性,避免立法规划权旁落,尽可
能减少“部门立法规划”的彩;应当强化国家意志保障立法规划实
施的法律效力,防止落实立法任务中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
当情势发生变化,不得已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立法规划时,无论是新增
立法项目,还是减少、延迟或者合并立法项目,都应当严格执行立法
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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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1:3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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