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依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在大国际法
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形成和演进中,大陆法和英美法发挥了庞
大的阻碍和推动作用,大国际法中的很多原那么、规那么、内容和体系就直接来源于其中。
直到今天,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仍然是现今国际社会中的强势法律体系,仍然对国
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是指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
慢慢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显现,因此,大陆法系
又称为法德法系、成文法系等。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
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慢慢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初期英国的法律要紧以判例法的形
式显现,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因此,英美法系又称为判例法系和一般法系。在这两大
法系形成和进展进程中,罗马法又发挥了直接和间接的阻碍作用。
一、罗马法及其对两大法系的阻碍
(一)罗马法概述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数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
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成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若是指从公元前五世
纪罗马最先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
《国法大全》(CorpusJurisClivilis)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
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安(公元527-565年)即位的第二年就下令把罗马法予以系统化,
并开始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前后发布了四部法律汇编:(1)《学说汇编》闻名法学家高
作的片断;(2)《法学阶梯》(Institute),是一种法学教本;(3)《优士丁尼安法典》(Code),
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4)“新律”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以后公布的敕令。以上四
种法律汇编,在公元十二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之大成,既包括公法也包
括私法。私法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对后世西方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的进展有着深远的阻碍。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阻碍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阻碍是直接的和深刻的。八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罗马法失去旧日
的辉煌,仅存在与人们的经历中。可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罗马法从又振
兴,意大利成为最先同意罗马法的国家。《国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中被以为是最理想的
法律制度,而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取得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德国大规模的学习
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普遍的吸收
和借鉴罗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进展。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的阻碍
公元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了英国,自立为英国国王,成立了中央集权的王
朝。从亨利一世(公元1100-1135年)起,国王开始调派官员到各地域的地址法院审理案件。
国国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专门快就成为普遍适用于整个国土的法律。在亨利一世即位至亨利三
世逝世(1100-1272)这段时刻,国国法院慢慢形成了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一般法
(CommonLaw)。
罗马法对英美法的阻碍是通过对英国法的阻碍来实现的,要紧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1)教会法的阻碍。教会法原先是由罗马天主教会实施的法律,其渊源主若是罗马法。
(2)商法的阻碍。商法(LawMerchanot)是从事贸易的商人之间的一种适应法。1756
年孟斯菲尔德法官(Mansfield)成为王座法院(King’sBench)的首席法官,他通过对具
体的商事老例作出专门裁决,把商业老例吸收到一般法里去。
(3)衡平法。枢密大臣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不受一般法的约束,而依照所谓“公平与正
义”的原那么作出裁决,这些裁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由于衡平法院法官多由精通罗马
法的僧侣担任,而他们又能够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置案件,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二、大陆法系的地域范围、结构、渊源和特点
1.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
文法为要紧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
《法国民法典》为蓝本成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
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成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
与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域除法国、德国外,
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
地的国家和地域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整个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日本、土耳其、
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和英国的苏格兰,也属于大陆法的范围。
2.大陆法各国都把全数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人部份。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
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在法典的编制体例上却不
完全相同,民商分立的编制方式、民商合一的编制方式。
3.大陆法的渊源主若是法律和适应。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那么上不承认判
例具有与法律一样的效劳。一个裁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往后法院裁决同类案件并无
约束力。一样来讲,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4.大陆法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那么、制度,如给予某些人的集合体
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类方式,某人享有他人所有
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言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同意了罗马法
学家的整套技术方式,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
的分类,所有与占有、利用收益权地役权和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标准的抽象化归纳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样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进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建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
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进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尽管各有特点,但都有一些一起的地方:①法院的层次大体相同;
②各国除一般法院之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一般法院同时并存。各国法院都分为三级,即
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三、英美法系的地域范围、结构、渊源和特点
1.英美法系又称一般法法(CommonLaw)系,是指以英国一般法为基础进展起来的法
律的总称。它第一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域,
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缅甸、澳大利亚、
新西兰、爱尔兰和香港地域,南非、斯里兰卡是大陆法与一般法的混合物。英美法系中也
存在两大支流,这确实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利等方
面存在必然的不同。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要紧形式。
2.英美法分为一般法与衡平法(Equity)两部份
14世纪以前,依照英国的一般法制度,当事人在一般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
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
审判。可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
法在一般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便在一般法法院审理,也由于一般法规定的刻
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取得“公平”的解决。还有,一般法关于违背契约或侵权行为的
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补偿或准予恢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
能公布禁止令,避免重大非法行为的发生等。碰到上述情形,当事人为爱惜自己的权益,依
照古老的适应,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
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与。开始一般是委托
大法官依照国王的“公平正义”原那么来审理;1349年起,许诺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
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
和衡平法院在处置这种案件时,采纳“遵循先例”的原那么,其判例慢慢形成一整套独特的
衡平法的大体原那么或准那么,如“衡平法决不准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
者须自身清白”等。同一般法相较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样采纳
书面形式审理,裁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鄙弃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如此,
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3.英美法的渊源主若是判例法和成文法。
判例法(CaseLaw)是英美法系的要紧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裁决的形式进展
起来的法律规那么。
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的原那么”,它包括以下三个内容:①上议院的裁决是具有约
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需遵循。②上诉法院的裁
决可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③高级法院的每一
个庭的裁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和对王冠法院也有专门大的说
服力。由此可见,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裁决才能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
必需指出的是,即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裁决,也并非是整个裁决的全文都组成
先例,都具有约束力。法官作出该裁决的理由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
成文法(Statute)由两种机关制定和公布。一种是由立法机关即国会制订的法律,一
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制定的条例。国会制定的成文法也必需通过法院裁决加以说明,从
头予以确信,乃至在某些情形下加以歪曲才能被吸收到英国的法律体系里去。成文法仍是要
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这是英国法的又一个特点。
另外,适应(Custom)也是渊源之一,但只有那些在1189年时已经存在的地址适应才
有拘谨力。
4.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一般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要紧表现形
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适应;(4)在法律进展
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四、两大法系的不同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要紧法律渊源,
判例一样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
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
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大体法律一样采纳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
美法系一样不偏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样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今世英美法系尽管学
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多数是对其判例的聚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大体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成立的,
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私法主若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
系的大体结构是在一般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成立的。从历史上看,一般法代表立法
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要紧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
对一般法的补充规那么。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信事实以后第一考虑制定法的规定,
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说明,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信事实以后,
第一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到本案的法律规那
么或原那么,这种判例运用方式又称为“区别技术”。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不同,如大陆法系偏向于职权
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踊跃的作用,英美法系偏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两边对抗式
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因
此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置案
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要紧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1:34: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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