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体系

更新时间:2025-12-13 12:24: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外甥女婿)

税法体系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

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

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应

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

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法律体

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

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

协调。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

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

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

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

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

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

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

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

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

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

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

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

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收立法提供直

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

务”。该规定仅仅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

务方面的规定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

也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似有不妥。

其次,税法原则体系尚未确立。在现代

国家,凡属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

都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税法基本原则

的缺失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尽合理。我

国目前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有《宪

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由于

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协调性。

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

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

性。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相关法

律规范缺失。我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税

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完备。这就无法有效

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

从而对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都会产生不利

影响。实体税法中主体税种不够完善,同时,

被各国税收实践证明了的一些优良税种,如

遗产税、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仍然缺位,

应当适时开征。税收程序法仍有待改进,需

要完善税务责任、纳税人权利救济等法律制

度。

最后,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规章

比例失衡,立法技术不高。除上述极少数税

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税法

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

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内容难免重复、

交叉。特别是没有效力层次高、具有较大权

威性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制的统一难以实

现,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

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

冲突、矛盾的现象。同样,由于法出多门,

极易产生立法上的技术问题。概括起来主要

是名称混乱、内容表达不规范以及缺乏系统

化。

二、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路径

确立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

1科学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我国

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的,

即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

并没有总的立法规划。所以我国税法体系的

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法律性原则。一方

面要强调税法是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

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

策或行政管理制度。既然税法是国家法律体

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

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法的基本原则和

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

之外的特殊法律。另一方面要表明应有一定

的层次,税法的主要部分须采用法律而不是

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和谐性原则。

和谐性是一个系统有效率的基本要求。税法

的规定牵涉到国家和纳税人及各级政府的

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这种和谐性应当分为

很多层次,要求也应当是非常高的。所以将

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研究,应成为税

收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思维方法。可操作

性原则。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是我国

税法的一大弊端。税法可操作性差,法的指

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因此,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

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税法的威信下降,其稳

定性也会受到破坏。增进可操作性的一个重

要方面是加强税法的程序性建设。因为没有

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

保证。超前性原则。具有预见性是保证法律

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

经走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

全球化的发展和税收越来越深入社会经济

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税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

性,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

生活。

2未来中国税法体系的总体蓝图。从我

国目前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出发,我国未来

税法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建立以宪法为指导、税收基本法统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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